标题 | 论“三权分立”思想的发展 |
范文 | 尚彩伶 摘要本文分析了“三权分立”思想的的历史演变,在此基础上,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权力制衡制度实践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三权分立思想的历史意义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 三权分立权力制衡价值意义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10-01 一、“三权分立”思想演变及美国的制度实践 权力制约的传统模式—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制衡,其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亚里士多德和波里比阿是其代表性人物。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其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其二为行政机能——行政机能有哪些职司,所主管的是哪些事,以及他们怎样选任,这些问题都须一一论及;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亦即著名的政府机能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波里比阿对罗马的混合政体推崇备至,认为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三者的相互配合和相互牵制,可以把整个国家团结起来应付一切非常事变;可以抵制一切揽权的倾向以及防止产生一个部门专权的现象。近代以来,洛克认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他首倡立法、行政、对外权三权分立,但是实际上只是立法和行政两权分立,立法权地位最高。而真正在完整意义上创立三权分立思想的是孟德斯鸿。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必须由不同的机关行使。 在独立后的美国不仅坚持了权力分立原则,还以古罗马共和国为范例增加了三权相互否定、牵制的制衡原则,从而“提供了一个新的、独一无二的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的美国式的结合。”“政府应由选举产生的执政官,也就是总统执政,由总统掌管行政部门以及各行政机构,总统完全独立于国会这一立法部门,不必对国会负责,这两大部分还要加上以最高法院为首的司法部门……。每一部门都有各自的权力范围,制约着另外两大部门的权力。这三大部分各自保持相当程度的独立”。 即是“在三权分立方面,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独立,互不相属。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立法权是国会最基本的权力,国会的立法权是受宪法严格限制的;总统为行政首脑,行使行政权……美国总统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三军统帅于一身,享有立法倡导权,一定的立法否决权;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法院独立于总统和国会,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国会的制约。在三权制衡方面,美国宪法规定了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撤换总统。国会有批准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之权,有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之权。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之权。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因而使它有权制约国会。在总统因弹劾受审时,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担任审判庭主席,体现出对总统的制约。” 二、三权分立思想的意义 “事实证明,三权分立的制衡模式确实作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在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成为推眼的指路明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民族国家,成为立宪者们纷纷借鉴的政治架构;随着任期制、政党制、普选制等各项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这一模式允许的范围内,各种政治力量找到了较量、妥协、合作的理想场所。特别是,这一模式至少在理论上使人相信,三权中的任何一权都无法完全取得一种支配性地位,从而在政府内部搭建了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对保护和促进民主、自由与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明确提出一个政府(广义上的政府,而不是狭义上的行政部门)有三大职能和三大机构的划分,这一划分至今仍然是大部分现代国家政府机构和职能的基本划分,三权分立学说首要的贡献在于明确划分出政府有三种职能即立法、司法、行政,与之对应的有三种机构。 其次:从历史价值看,这一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专制进行斗争的一种思想武器,它客观上帮助资产阶级登上了政治舞台,具有促进历史进步的价值。 再次,凝结在这一学说中的核心价值就是“权力要受制约”的思想。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的思想,在古希腊时期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到了近代,在洛克和孟德斯鸠那里,认为权力的集中会使人受到极大的诱惑,而一切有权力的人又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权力应该分开行使。 最后,在美国,“深受社会契约论影响的美国人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人权学说和限权思想。具体体现在1776年7月4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中。如,它提出了‘它认为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腐蚀性,而且容易和人性的不完善相结合,从而造成极大的危害,侵害公民利益,所以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限定权力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使其不至于危害个人自由和公共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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