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
范文 | 戎旭东 摘要在现代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为调整不具有法律原因的财产转移关系,解决此类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产生的根据之一,为许多国家立法所重视。本文从几个方面对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进行分析,以期能将这一制度更加明确,使之能更充分地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功能。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63-01 一、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不当得利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到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不当得利是引起债的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 不当得利制度产生至今,其理论基础都是衡平观念,即公平、正义的理念。衡平观念促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的形成。罗马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仅规定了个别诉权,不成体系。到了近代社会,衡平观念促使人们全面、科学地考虑问题。18世纪时,自然法学派将罗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扩张适用于无原因给付以外的事由,试图建立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即不得以他人的损失谋取自己的利益。这一理念符合自然社会公平之道,一方有所得,总离不开他方有所失,有得有失是自然的规律。强求所有的利得都不影响他人利益显然不可能。“法律上处理利得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他人是否有失,而在于他人的损失是否公允。”总之,“不当得利以调节财产变动发生的不公平现象为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这种认识显然是基于衡平观念。但是,我们不能用衡平观念支配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否则,结果将会使不当得利制度处于弥补法律救济措施不足的地位,甚至造成不当得利制度的扩大适用,这不是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目的。我认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虽然源于衡平观念,但是识别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效果则更具有实际意义。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利 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的利益,利益是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首要方面,对利益的认定是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只有判断存在利益并能衡量其大小刁能准确的确定返还的范围,也就是被告责任的大小。获得利益,不论其原因或方法有何不同,表现形式有两种: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 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是指因权利的增加或义务的减少而扩大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财产利益的负担消灭以及债务的消灭等等。 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利益本应当减少而因为一定法律事实并未减少。例如本应承担的债务没有承担,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没有设定,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等等。 (二)使他人受损 损失,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减少或者丧失财产利益而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不利益。损失一般应当包括既存财产的积极减少(直接损失)和财产应该增加而没有增加(可得利益的损失)。 对于如何认定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本人认为一方获利和他方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以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为限,只要社会观念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则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若没有取得利益的事实,他人不致有损失发生,应当认为取得利益和他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在于依照衡平观念对财产利益的不当变动进行调节,一方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他方因而受到损失,应当基于衡平观念而依照社会伦理确定其间有无因果关系。在利益和损失之间,若有第三人的行为介入,依照社会观念认为不当时,并且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应当适用不当得利之规定,令第三人负返还义务。因此,受益和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以有牵连关系为已足,不必限定于同一原因事实。 (三)获利必须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制度上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的原因”最根本的体现在利益的最终取得是否正当,而非指利益取得的变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合理的理由(包括自始即无合法根据和事后丧失合法根据)。在理论界,对无法律上的原因的理解,长期以来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争论。 主张统一说的学者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于任何情形下的不当得利的构成,均应作统一的解释和说明。主张非统一说的学者认为,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础,难以用统一的概念加以说明,应当区别各种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样才可以满足不当得利制度的需要。 不当得利作为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价值和功能可见,我们不能忽略。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应最大效率的发挥该制度的价值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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