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三鹿奶粉事件”的因果关系 |
范文 | 侯亦杨 摘要“三鹿奶粉事件”是我国近期发生的大规模、恶性侵权案件。根据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进行研究发现,本事件中,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完全可以采用杨立新教授“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公式来进行认定。 关键词奶粉事件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01-01 关于“三鹿奶粉事件”的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已经正式立案。①在以往几年中出现的几起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侵权案件中,正是由于难以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②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进行研究发现,本事件中,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完全可以采用杨立新教授“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公式来进行认定。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两层面来认定: 一、确认该种行为能够引起该种损害结果 即确认需依据权威医学认定,食用添加了达到某一浓度的三聚氰胺奶粉与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就这点而言,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对此给出权威认定:“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不允许添加到乳及奶粉中”,“以最严格的0-6月龄的婴幼儿作为保护对象,每天最大摄入奶粉150克(以6月龄婴儿计),体重以7.0公斤计算,则婴幼儿配方粉中的安全阈值应为15毫克/公斤。”“婴幼儿食用含有达某一浓度的三聚氰胺的奶粉后可引起泌尿系统疾患。”应该说,从政府权威部门的认定,表明该事件本身是能够利用现有医学和科学结论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换言之,对此事件本身是有客观的评价标准的,不存在价值判断的见解歧义。当然,当涉及如果受害婴儿因为所食用奶粉的品牌混杂的情况时,可借鉴实质因素规则。 有学者认为,即使不能证明若未食用含超量三聚氰胺奶粉婴儿就一定不会患上泌尿系统疾病,只要食用含有超量三聚氰胺奶粉有很大可能会导致食用的婴儿患疾病,也可认定为“确认该种行为能够引起该种损害结果”,笔者认同这种观点。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无权威认证机构不能证明若未食用含超量三聚氰胺奶粉婴儿就一定不会患疾病,在认定该事件时,盖然性归责标准不失为一种充满理性的衡平与救济:如果能证明患疾病的大部分婴儿都食用了含三聚氰胺奶粉,而食用未含三聚氰胺奶粉的婴儿极少患疾病,且患病婴儿和未患病婴儿在生活环境、饮水、进食等其他方面无明显差别。即可得出结论:食用添加了达某一浓度的三聚氰胺奶粉与受害人患疾病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确认该种行为能引起该种损害结果。 二、确认该种行为确实引起了该种损害结果 即确认原告是否食用了添加了三聚氰胺的奶粉,发生了损害后果。实际上需要受害人证明其食用过添加了三聚氰胺的奶粉。应将受害人分为两大类别来进行讨论: (一)能提供购买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受害程度的 这类受害人,在证明过程中受害人只需提供购买奶粉的发票、凭证或产品包装即能证明受害程度的等证据便能使全部因果关系在逻辑上完全周延,法官即可依照客观存在于每一个常人的认知范围中的、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和经验法则作出裁判。③ (二)无购买凭证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其受害程度的 因为这类受害人没有保存购买奶粉的发票或凭证(或产品包装),无法证明其食用奶粉的品牌,故无法查明致害产品的具体生产商;同时又因为缺乏证据,也无法证明食用某一品牌奶粉的数量和时长,没有办法判断受损害程度。那么,受害人在证明食用过相关缺陷产品并发生了损害后果的举证上将面临极大的压力。对这类受害人,可适当借鉴市场份额规则——按缺陷产品的生产、销售所占的市场份额确定各自的赔偿份额。具体说来,由于多个生产商都生产可导致婴儿在数月或一定年限后患疾病的三聚氰胺奶粉,服用者无法确切的指出其究竟服用了哪一个生产商的产品,法院裁决由所有生产该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厂家依各自的市场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借鉴市场份额规则来处理该事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奶粉市场份额的销售数额应以国家统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数额计量,同时也可以参考企业内部的奶粉生产、营销资料等内部文件。 第二,各奶粉厂家市场份额应以某种奶粉的产业范围为基础。界定奶粉的产业范围就是界定奶粉相关市场。此次事件中的受害者,主要是食用了三聚氰胺含量特别大的婴幼儿奶粉引起的,④故此事件中,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应确定为“婴幼儿奶粉产品”市场。其次,只要相关奶粉产品与婴幼儿奶粉产品在性质、功能、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相近似,我们则认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用它来代替婴幼儿奶粉产品,那么该相关奶粉产品与婴幼儿奶粉产品之间就具有替代性,因此,两者便同属于一个相关商品市场。另外,因为各厂家的婴幼儿奶粉产品在不同的地理区域中销售份额是不同的,所以应对各厂家的婴幼儿奶粉产品在不同的销售相关地域份额进行区分。法院在审查时应以受害人所在地理区域的婴幼儿奶粉的销售份额为准。 第三,已成功召回的婴幼儿奶粉产品数额不应当被计算在厂家的销售份额和奶粉相关市场总数之中。如在此次事件中三鹿公司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因为已被成功召回的缺陷奶粉产品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故不应计为份额的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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