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双重视角下的行政裁量权 |
范文 | 杨文涛 摘要随着行政事务的不断增多,行政裁量权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什么样范围的裁量权才是最佳的,值得我们思考。本文通过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以及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来分析行政裁量权。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法治与人治公权力与私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3-01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权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作为行政权核心内容之一的行政裁量权必将更加引人注目。若稍加细心我们便会发现在我们周围存在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现象。例如某城市对酒后驾车处罚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主体有一个处罚幅度的问题,而在某段时间内,行政主体却一律按照最高额处罚。这个最高额的处罚便是行政裁量的结果。除此之外还在当地的报纸上将被处罚酒后驾车的人的情况予以曝光。人们一方面无法制定出适合各种情况天衣无缝的法律并力图追求个案的公正,另一方面面对的放任的权利——即便是小小的放任——产生畏惧。于是人们对行政裁量权又爱又恨的感情便无法避免。 一、法治与人治共生下的行政裁量权 在当今社会,我们处在一个法治的大环境下。当我们在大力倡导法治的时候是否意味着对人治的完全否定?法治的反面是人治,法治与人治的对立是否意味着两者不能共生?在中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展开了法治与人治的讨论。韩非、商鞅、李悝等法家人物竭力主张法治,孔孟等儒家人物则主张礼治,实行人治。老庄等道家学派主张“人法道,道法天”的自然法之治,即以客观规律而治。墨家强调“兼爱”、“非攻”。在两者的较量当中,人治最终占据上风并成为历代治国的主旋律。也正是这段极其漫长的人治历程告诉我们,人治的极大弊端和追求法治的迫切需求。柏拉图在自己一生的学术历程中《理想国》和《法律篇》的先后创作意味着其由人治主义转为法治主义的转变。在这漫长的历程中我们已经无须再谈论法治与人治的优劣,我们只需关注在法治的环境下是否还有人治的因素。当人们在讨论法治与人治的时候,通常将其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当然对于治国方略的选择我们面临着法治与人治非此即彼的选择时,毫无疑问我们应该选择法治。但是我们不能只把人治当做一种治国方略而忽视他的方法效能。如果我们只关注人治的弊端便很容易导致将孩子与洗澡水一起倒掉的后果。当从方法效能上来看人治时,他意味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积极发挥。对法律的死守只能意味着社会的死板,此时我们需要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我们只要保证这种发挥是在我们预期的范围之内即可。换句话说,法治需要给人留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但是与此同时必须给这个空间划定必要的界限。 随着社会的迅猛的发展,行政事务呈现广泛而复杂的特点,现有的法律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况。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再被视为与法治观念相抵触的洪水猛兽,相反由于它能够更大程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较为灵活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调整作用,便成为有效地实现立法意图和维护公正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行政裁量权本身的存在是法治与人治共生的一种体现,同样法治与人治优势的结合也必然要求行政裁量有着自己的适用空间。所以对法治与人知的态度对于我们认识行政裁量权有极大的帮助。通过上面的文字我们知道人治的方法必须是在法治的治国方略之下的,如果脱离了法治的大环境便意味着一种文明的灾难。我们需要用法治之笔给人治空间划定清楚明确的界限,让人治的方法在法治的大环境下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能。行政裁量权亦是如此。我们不能拒绝行政裁量权,但是我们要用法律来给这个裁量空间划定他的边界。这些界限包括依照法律、以公益为目的、符合程序以及平等对待等等。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对抗与平衡下的行政裁量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即私权利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界限,基本权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任何私权利的发展都是经历一个从无到有再到限制的过程。从无到有是一个斗争的过程,是一个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斗争的过程。这是一种必然,国家权力的过分膨胀必然会限制甚至是扼杀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基本权利的享有者必然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去争取权利的获得。并且这种争取从个人到联合体,从国内到国外。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人们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公权力优先说;第二种是认为私权利优先说;第三种是有条件的限制说,即认为私权的首要目的是要保护公民免受国家的干预。不论在在何种关系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中,公权力始终占有优势,而这种优势在行政裁量权中有时会得到很好的体现。 在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个例子中,对醉酒驾车的驾驶员进行处罚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从更广义的角度上讲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酒后驾车的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之后,并在当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了这些酒后驾车人员的姓名、车牌后、处罚日期等等内容。对于这个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再具体一点说就是一种行政裁量行为。而这种裁量体现的是国家的公权力色彩。因为当对这些酒后驾车的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曝光的时候并没有将当事人的隐私权考虑在其中。在这样的情形下公权力面对私权利表现出了极大的强势。执法人员的行政裁量行为涉及到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范围之内。正如上文所说行政裁量权必须有一个合适的界限,否则行政裁量权就会导致一些列超过预期的后果。但是当设定行政裁量权的具体空间的时候则要考虑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执法人员在这个裁量空间内行使的是公权力,但是关键问题是这个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是否会侵犯到公民的私人权利。给予酒后驾车的人以公开曝光,虽然确实能够达到执法人员的执法目的,但是却极大可能侵犯到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将违法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经行曝光的具体规定,所以执法人员的该行为显然是一种行政裁量行为。因此在设定行政裁量权的时候我们应该考虑到公权力与私权的关系。尽量做到公民的私权利尽可能少的受到国家的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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