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试论家庭暴力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风险关系 |
范文 | 钟 颖 夏正枫 摘要家庭暴力是导致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风险因素。未成年人可能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也可能是目睹者,这些都是未成年人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构成反社会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基础。为此,应尽快开展“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机制,弱化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07-02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英文表达为DV),一般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联合国1993年通过的在《清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这里的解释明显是广义的。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① 认识家庭暴力,首先要搞清“家庭”和“暴力”两个关键词的含义。所谓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第3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下列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2.现有或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4.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所谓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其法律含义是指行为人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望,而以急速猛烈的打击或强制形式,针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突然实施的一种非法行为。暴力应具有以下特点:性质的违法性、形式的急速猛烈性、时间的突发性、后果的严重性、主观的目的性等等。② 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综上,从家庭暴力的字面含义及其人们对该问题关注之初衷,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夫妻间,而且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因果关系的实证调研 家庭暴力对受害方的权益侵害以及对家庭稳定和谐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更不应该忽视的,是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甚至是导致其罪错行为的风险因素。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层司法工作者,我们在一次调研中深度访谈了27名罪错未成年人(其中18名是已判刑的未成年人,9名是行为失范的未成年人),并对8名家长进行了焦点座谈。在对父母的访谈中,他们无一例外的都提到了对孩子的惩罚措施,那就是简单的打骂,而对未成年人的访谈中12个案例谈到了家庭内存在体罚甚至是暴力的现象。平时由于他们工作较忙,真正引起他们注意孩子的时候往往是他们犯错以后,而这种情况下父母(尤其是父亲)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然而多数家长亦表示打孩子初期还管用,到后期反而形成孩子与父母对立的情形。 我们发现,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影响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第一,家庭暴力受害经历与目睹家庭成员使用暴力相互对待,对于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人有负面的影响,使得他们长大后较易成为犯罪人或家庭暴力施暴者。与一般未成年人相比,犯罪未成年人曾经遭遇家庭暴力的比例显著较高,遭受家庭暴力之后身体受害情形、心理创伤情形与以负面行为回应受暴的情形,均较为严重。虽然不是全部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都会成为犯罪者,但家庭暴力受害经历对未成年人所造成的身心伤害的确会增加未成年人行为不端或犯罪行为的危险。 第二,虽然家庭暴力可能会增加未成年人从事犯罪行为的危险,但若没有造成受害未成年人以不良行为加以回应,则其从事不法或犯罪行为的危险可大大降低。然而,徜若因而造成未成年人以不端行为(逃学、夜不归宿、吸毒、白伤、报复、攻击)加以回应,则其从事不良或犯罪行为的风险性将大大升高。 第三,家庭暴力受害经历对未成年人从事不良或不法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的预测力,但其直接预测力较小,间接预测力较大。所谓间接预测力,指家庭暴力受害经历经由未成年人的生理伤害、心理创伤与不良反应行为等中介变项,预测未成年人的不良与犯罪行为。 第四,未成年人从小在家庭中遭受各种暴力对待,不是立即就造成其行为不端或犯罪,而是透过生理伤害、心理伤害、不良反应行为,影响未成年人的行为未成年人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后仅有生理伤害与心理伤害,而未随后出现不良反应行为,则其从事不端或不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较小不过未成年人受暴后如果有生理创伤与心理创伤,其引发不良反应的可能性不低,尤其心理创伤引发不良反应行为的影响力大于生理创伤。 第五,家庭暴力受害经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风险因素.社会各界在震惊于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严重之际,绝不能忽视很多未成年人从小开始即常遭受家庭暴力对待的事实。现在社会把关注的焦点放在未成年人外显的犯罪行为上,而忽视了造成这些行为的根源。其实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本之道,就在于让未成年人从小就有一个快乐健康的家庭生活。 三、家庭暴力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多维视角剖析 家庭暴力是施暴者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伤害或凌辱与压迫等强暴行为,从而使受暴者屈从于施暴者。未成年人既可以因为遭受父母的暴力侵害而受到心灵、肉体上的伤害,成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也可以因为目睹、生活在充斥暴力的家庭中而得不到关注和照料,感情需要和欲望得不到满足,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变得充满敌意和恐惧,构成反社会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基础,成为家庭暴力的间接受害者。 (一)生态学视角下的剖析 个人的成长、发展离不开所处的环境,个人只有通过与环境之间的互动过程才能获得发展环境是暴力发生的客观原因之一,环境的失衡往往催化着暴力的发生。③家庭既是社会的细胞和血缘关系组成的生活单兀,也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培养、训练、教育、品格塑造、理想志向奠定的人生最早课堂。家庭不仅提供物质条件,更提供精神方面的支持。未成年人在家庭里不仅应充分获得关怀,还应当学到做人的道理。 充斥暴力的家庭,家长教育方式简单,棍棒代替说理、滥施家氏权威,未成年人与父母在家庭中经常发生冲突.孩子无法听从父母的要求,父母觉得孩子是故意违抗,造成家庭中缺少良好的气氛,失去了成员间的和谐、尊重、爱护、关怀、休贴、凉解、谦让、团结的情绪,内部关系紧张,矛盾重重。家庭独有的功能—培养良好情感,没有得到发挥,未成年人感不到家庭的亲密度与凝聚力,自然会对社会和他人产生情感上的距离,甚至形成双重人格,家长面前一个样,家长背后却是另一副而孔。其心理随意性的强化,进而引发行为上的放纵性,缺乏正确的人生观的未成年人缺乏同情心、是非观念淡、责任意识低,自控能力差,一旦有了犯罪动机就容易犯罪。 (二)社会生物学视角下的剖析 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儿童若外貌和遗传特征与其父母差异性大,或其非其父母亲的亲生骨肉,则较难获得父母的关爱,即继亲家庭、寄养家庭、收养家庭的孩子较容易受到不当对待。 美国学者提出:“一个以感情纠纷频繁、婚姻不和谐和情感冷淡疏远为特征的家庭。远比那些单亲结构的家庭更有可能产生犯罪。”④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未成年人,从小感受到的只是忽略、漠视,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对于家庭缺乏归属感,个性冷漠,性格偏执,在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一旦脱离家庭的束缚,非常容易演变为蔑视社会权威,行为反应过激,极端自我,在社会生活中一旦遭遇挫折容易把握不好分寸,甚至陷入犯罪泥潭。 (三)社会压力释放理论视野下的剖析 导致家庭发生暴力的原因,其一为家庭面对结构性的压力或者缺乏恰当释放该压力的资源或能力,例如家庭经济结构的弱点是导致暴力犯罪的直接原囚;其二为整个社会充斥着使用暴力的文化常模与习胜,暴力的使用变得习以为常,因此不管是为了表达感情或是工具性的目的、暴力经常被用以作为释放压力的方式⑤。在暴力频现的家庭里,不仅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关系紧张。而且家庭与外部环境、家庭成员与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也不融洽。处于这种环境中的未成年人,因为与父母感情交流少,面对问题不知该如何去正确解决,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明显不如和谐家庭环境成长的孩子,当无法由家庭学习到解决问题的技巧时,他与同学、师长的人际关系也很难达到和谐。当他们不能有效处理情绪上的痛苦时,就会内化为自我冲突,其情绪或浮躁易冲动,或沉默孤独,不爱与人交往,正因为其情感无法向理性化平稳化、积极化方向发展容易以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常常会囚件小事就感情冲动,不计后果,实施犯罪。 (四)社会学习理论视野下的剖析 人类行为是透过观察、模仿、示范、演练等过程而获得,行为也可以透过增强或削弱外界影响而加以塑造或改变。曾经经历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将来较容易在其家庭中使用暴力。美国社会学家罗伊·F·鲍迈斯特尔曾说:实际上,在家庭暴力的代际转移中,这种学习过程是最重要的,近来研究发现,受暴力对待的儿童,长大后比别人更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者,研究还发现,看见父母打架的孩子,在自己的婚姻中也更易使用武力。⑥当孩子看见父母在某些刺激下失控了,当同样的刺激出现时,他们也允许自己失控。犯罪行为是从人们的生活经历中学习获得的,人们是否进行了犯罪行为,深受社会环境中的有关因素的制约,家庭成员的示范是攻击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形成原因。父母是未成年人最直接、最主要的示范者,未成年人很容易从父母那里学会运用惩罚和攻击来解决冲突的行为方式。 四、对存在家庭暴力影响未成年人的救济措施 (一)尽快开展“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综合性立法 虽然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可完善现有《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禁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但是现实是上述法律无法对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有效的针对性防治规定,仅仅是点到为止,缺乏操作性,这种不完善的立法状况直接导致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机制因缺乏法律依据与基础而无法有效运作,从而产生屡禁不止的现实情况。因此无论是从法律政策层面还是实际运作角度,均有必要及时开展“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综合性立法,并在法律规定中明确关注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法律保护应该从受害方扩展到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机制 家庭暴力是一个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全球性的普遍现象,为应对这一问题,英国于上个世纪70年代初首创“妇女庇护所”,此后各国相继出现了类似的援助组织,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主要是妇女)提供庇护场所和一定的心理支持。我国则主要由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社会组织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帮助。为了切实做到多机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特别是将关注点进一步放到受家庭暴力影响的未成年子女身上,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社工、非政府组织等各方面的资源,以建立起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化网络,提供物质保障、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支持。 (三)弱化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基础 家庭暴力的产生存在于深刻的社会根源,社会对暴力行为甚至女性对暴力行为的认同是家庭暴力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要从根本上遏制并减少家庭暴力,必须加强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宣传,逐渐在社会上形成反对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大环境。从这一角度看,本文的研究意义正在于让全社会正确认识家庭暴力影响的严重性和长期性,切实从维护人权、生存权、健康权的角度去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而不仅仅从维持家庭的表面和睦而容忍暴力行为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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