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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一起案件看反侦查手段的新形势及破解
范文

    余 成

    摘要 在目前形势下,反侦查手段已发展到主动制造隐案逃避侦查的层次。本文指出侦查力量应在对其进行透彻分析的基础上,丰富发现隐案的手段,以更有效地打击犯罪。

    关键词 反侦查 人情 隐案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85-02

    在目前学术界中大多数现有资料中关于反侦查手段的阐述中,往往限于作案人在作案后主动用种种伎俩切断案件与自身的联系,进而混淆侦查视线,达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手法的运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手段却并不限于此层面,作案人也在积极考虑调动各种因素努力将案件化为隐案,从而使整个案件脱离侦查视线,进而在侦查方处于“浑然不觉”的状态下,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案情如下:犯罪嫌疑人祁某利用一辆已报废的红色现代小汽车在市区交通繁华处故意与外地货车相撞,祁某以本人受伤和车被碰坏为由向被害人索要一万元赔偿。然后,祁某故意放出话来:“一万块钱一分钱也不能少,除非“老鹰”出面才有一谈。”该货车司机闻言,千方百计找到“老鹰”去替他说情。“老鹰”从中斡旋,最终将赔偿数额降至五千。终了,“老鹰”向被害人一再强调:这是祁某给他的面子。货车司机一方面虑及“老鹰”的人情,一方面暗自庆幸赔偿数额减半,多方权衡之下最终放弃向警方报案。

    纵观全案始终,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本案,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功地避开了警方的视线,主要得益于以下因素的作用:

    (一)利用被害人先天的厌讼情节

    在数千年的封建统治下,人们看待、处理问题往往遵循着:“情、理、法”的顺序。即便是较为明显的犯罪行为也因为受到传统“厌讼”文化的影响,而倾向于使用保守的处理方式“私了”。几千年来,乡土中国的治理方式主要根植于宗族制度之上,在宗族社会中,日常的民事纠纷和简单的刑事案件通常由宗族内部来自行处理,而非诉至官方。这不仅仅是历代统治者所大力提倡的,也是民众对于集刑与辱于一身的法律敬而远之所分不开的。清朝《四库全书》的编撰者之一纪晓岚就曾经说过“法为盛世所不可失,又为盛世所不可尚”。人们认为“公了”、“见官”、“上法庭”之类是撕破脸面的事,是不体面的,会破坏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平衡。

    (二)主动施加“人情”的影响

    “人情”这个纯粹的存在于中国社会语境下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个体与他人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有学者将人情定义为一种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较弱的情感,这些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互相回报和友好交换的。她认为中国人的情感分为两种:人情与真情,一个出于应该,一个出于愿意。相对于真情来说,人情是基于回报原则的,给予别人人情,别人也应该会在适当时间给予回报的;这种人情交换方式的目的是为了维持人际关系的长期性和连续性。另外,由于人情的存在,人们就会互相‘给面子,从而也保证了关系的和谐性和稳定性。

    自汉朝以来春秋决狱中所确立下来的“论心定罪”原则的应用,加之中国传统公堂案件中为人们津津乐道的执法官洞悉人情的断案结果,就更使得当人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人情的价值位阶性愈发凸显。《清明集》的户婚门载胡石壁判语:“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循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法意,下不拂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现行法律并未能彻底改变这种传统,种种私情以及通过各种往来而构成的特殊关系,不仅没有被现行法律制度所改变,相反,这些因素反过来实实在在地改变着国家法律的规定,使理性的制度规则—法律的功能大为削弱甚至难以奏效。人际关系网络渗透在社的各个层面,在相当程度上瓦解了国家法律的正常实施,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在这种浓厚的人情大于法的传统思想的作用下,一旦受到明显的外来“人情”的干扰,很多被害人选择了私下了断,从而暂时或永久地使得犯罪行为保持隐案状态。

    (三)赔偿数额的精心确定

    在本案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我们关注,祁某第一个赔偿数额——一万元的提出,是为了让被害人寄希望于说情人“老鹰”的出面,从而在这件敲诈事件有预谋地渗入“人情”的因素,从而进一步弱化被害人报案的可能性。而经过一番所谓的斡旋之后的赔偿数额——五千元,才是祁某真正想要敲诈的数额。而这个数额显然不是所谓的面子、人情所致。而是一个事先经过精心设计的不触及被害人的财力和心理底限的数额。

    我们不妨假设犯罪嫌疑人索要的赔偿额不是五千元,而是两万元的话,那么被害人经过一番权衡,意识到对于人情、私了等因素的考虑远冲抵不了现实的损害,被害人报案的可能性就会显著增加,同时被害人也会通过中间人将报案的想法转告给犯罪嫌疑人,以此增加降价的砝码。从而再一轮的博弈,使得最终的结果都在双方的心理可承受范围之内。

    从犯罪受害者方面进一步分析,有诸多因素促使他们放弃诉诸警方,而是采取私了的方法解决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被害人认为犯罪未遂,没有造成财产的实际损失,没有必要报案;被害人认为报案后反而会导致承担更高的代价,会二次或多次被害,即使最总破了案,也得不偿失;被害人担心事后遭受犯罪人的进一步的打击报复;被害人认为自己损失可以承受,而且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经济损失太大,花费精力太多,宁愿吃点亏而选择不报案等。

    针对以上犯罪嫌疑人为逃避警方视线所施加于被害人身上的多种反侦查手法,笔者拟提出如下对策:

    1.培养社会正义感和提高民众法律意识。作为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犯罪给国家、民众带来极大的危害。为有效减少犯罪黑数,首先要培养普通民众的正义感,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树立起同犯罪作斗争的意识,鼓励人民在发现犯罪行为时勇于报案,并且积极协助警方行动,这样就会有效地减少犯罪隐案的存在,降低犯罪黑数。此外,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有效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使得人们在受到犯罪的侵害,或者在发现犯罪人罪行时,知道如何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以此减少犯罪隐案的发生。

    2.广泛开展被害人调查。对被害人进行调查,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进行隐案研究的一种有效措施。目前该项调查在我国只是在小范围内适用,并没有大规模推行开来。但是随着犯罪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被害人调查的重要性将会日渐凸显出来。对已获悉的犯罪行为不予登记的情形的减少,大量的隐案只能来自于公安机关未能获悉的犯罪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没有及时跟上被害人调查,警方就难以掌握隐案的规模和分布状况,难以准确把握犯罪的实际状况,从而无法对社会整体的治安形势作出切合实际的评价。

    3.采取系列措施消除受害人不报案心理负担。提高警方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力度,打破犯罪行为人逃避刑罚的侥幸心理,进而打消某些受害人因顾及案件久拖不决而放弃报案的心理。同时,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及时侦破,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抓获,不仅彰显了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的能力,同时可以获得民众的广泛信任和支持。再次是要求警方严厉打击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受害人的报复行为,保证受害人免于承担报案后的再次的人身、财产伤害及心理压力。

    4.加强对常规案件的梳理。公安机关要擅于通过对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咋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以及贩卖毒品、赌博、组织卖淫、非法持有枪支等常规案件进行梳理,从表象当中发现隐案的蛛丝马迹。进一步加强对这类案件的严密监控和判断,也是公安机关发现隐案的一个重要途径。

    5.从对重点场所、部门、行业、市场的严密监控中发现隐案势力。加强对一些利润高、经营管理秩序较为混乱的场所、行业、部门的监控。这些场所不仅具有隐案滋生所必需的土壤,也为其蔓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从而成为隐案高发的重点地带。因此,各地警方对辖区内的上述行业、场所要做到底数清楚、控制严密,对情况复杂、问题突出的单位要重点布控,采取公开查访与秘密线人相结合的手段使其始终处在警方的掌控之中,力争从中发现隐案线索,从而破解作案人的反侦查。

    参考文献:

    [1]陈曙光,邓云.浅谈犯罪隐案问题.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6).

    [2]胡选洪.我国犯罪黑数现象存续根据论.中国刑事法.2007(1).

    [3]袁荣珊.当代社会人情交换现象研究.科教文汇.2008(8).

    [4]文宏引.反侦查行为的表现、特点及对策分析——以系列谋财杀人案件为视角.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5]金晓彤,陈艺妮.关于中国本土化人情研究的述评.理论学刊.2008(9).

    [6]陆晶.现代警务行为的理与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书公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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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4:3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