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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反思及出路
范文

    徐 静

    摘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难是长期困扰司法界的难题,这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我们在强调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本文从三方面分析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并针对这种司法现象,提出构建我国证人作证的强制出庭规则,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以及证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 证人出庭作证 经济补偿制度 证人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25-02

    证人出庭作证是强化庭审控辩效果、落实保障被告人权利规定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但是,近年来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远未得到落实,证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不出庭作证,使得书面证据得以盛行,法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仅仅局限于摘录和宣读控诉方卷宗所记载的笔录。那么,证人出庭率低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法律方面的原因

    首先,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又允许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而且对于证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出庭作证,以及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对此采取的法律制裁等问题,均未作出规定,这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贯彻无疑是最大的缺漏。刑事证据理论一般认为,证人证言只有法官当庭接受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作的证词只能是证据材料,并不必然作为最终的诉讼依据。对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除了用实物证据进行对比等方法加以鉴别外,更主要的还必须通过询问和质问才能查清。

    其次,对于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以及证人向谁作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规定比较含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必须以口头形式向法庭作证,实际上认可了书面证言当庭被认可的可能性,为证人不出庭找到了借口。该法第48条第1款同时又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一条没有规定证人只有向法庭所作证词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又为证人不当庭接受询问和质证埋下了伏笔。法庭审理中,在缺少询问和质证、大多数证人证言当庭被宣读的情况下,法官照样据此判案,使得审判成为“书面审理”,被告人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现实方面的原因

    宣读书面证言审理案件具有高效率是人所共知的,并且审理案件时不会节外生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案件仅半天时间便可审理完毕。如果实行证人出庭作证审理方式,则势必降低审判效率,审判过程不会像书面宣读证据那样效率、迅速,要想用半天的实践审理完一个案件,是根本不可能的。对法官而言,书面审理比当庭质证而言,庭审局面更容易被控制;对公诉人而言,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影响,其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意识不强,往往忽视证人出庭的意义;对律师而言,在证人出庭与不出庭、质证与不质证效果都一样的情况下,律师都只能被动的接受书面证言的证明效力。因此,“习惯式”书面审理已经深深扎根。

    另外,证人出庭作证会增加诉讼费用,证人的交通费、住宿及误工费用都需要国家补贴。法官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面对案件多、任务中的压力,法官自然不会放弃效率高、费用低的书面审理方式,而选择效率低、费用高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审理方式。

    三、观念方面的原因

    中国人长期以来有一种“厌讼”、“耻讼”的观念,缺乏法治传统,使得人们谈“讼”色变。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淡薄,决定了其轻易不会出庭作证。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在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损失得不到补偿、法律义务不明确的情况下,除非有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否则证人不会也不愿意出庭作证。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确实有许多证人因为作证而受到威胁和恫吓,甚至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有的证人因为作证而丢失了工作,有的证人在作证后家人也受到了牵连。这使得证人们在走向法庭时不得不瞻前顾后、步履维艰。

    再次,还有一个证人的经济补偿问题,即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费用或因此而丧失的收益的补偿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休息以及经济收入,往往还要付出往返的差旅费、食宿费等,目前我国的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及维护证人的正当利益都是不利的。有些地方虽然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作证后的经济补偿问题。我国现有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仅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的两个请示的复函》中略微提及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问题,即规定: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属其他诉讼费用,由当事人预付也可以由法院垫付。然而却并未涉及到哪些由当事人预付,哪些由法院垫付的问题。

    四、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出路

    (一)建立证人强制出庭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措施。因此,在规定了证人“除有法定情形(包括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等等)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之外,证人均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之后,还应在法律上明文规定证人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制裁措施。国外的一些国家对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追究证人不作证的轻微刑事责任。如,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151条、第152条以及第161条分别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不接受传唤的证人,应当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或者再传唤。英国的法律认为,有作证义务而拒绝作证的,应处以藐视法庭罪。第二,追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民事责任。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如证人不到案,预审法官可依据检察官要求派警察将其押来并判400至1000新法郎的罚款。

    负有法定出庭义务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官可以对其宣讲法律、政策,予以训诫、警告,经教育后仍不出庭作证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第一,拘传。负有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妨碍诉讼正常的进行,经训诫、警告后未予以改正的,法官可以指派法警拘传到庭作证。第二,罚款。对负有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在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出庭作证的同时,可依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在采取罚款措施尚不足以制裁时,还可酌情给予15日以下拘留处罚。此外,法律还应规定,凡是经拘传到庭作证的证人,应承担由于传唤不到庭造成的费用,不享有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权。

    (二)建立我国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1.明确规定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权

    首先,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人对出庭作证的必要物质损耗和相关费用有请求补偿的权利。这是为了使证人在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时有法可依,也可以用来作为制定其他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的依据。

    2.补偿范围的问题

    结合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范例,应明确包括证人出庭作证时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生活补贴等内容,具体内容有:工资奖金损失;因作证所需的来回交通、食宿费用;作证期间因生病所需的医疗费;其他劳动收益。

    3.补偿主体

    参考各国的立法例,笔者认为进入出庭作证阶段,控辩审三方提出请传唤的证人均应由法院统一补偿,最后由国库同意承担。设立一项证人出庭作证的基金,由法院负责管理,专款专用。证人专设基金由国家负担,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并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由法院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三)建立证人保护制度

    1.证人保护的范围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证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人身安全和名誉上,并不涉及财产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在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时,侵犯证人及其近亲属财产权利的行为非常常见。因此,在对证人进行保护时,我们认为,不仅要保护证人的人身不受侵犯,而且要保护证人的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以及相关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2.证人保护的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的保护对象是证人及其近亲属,我国刑法规定的证人保护对象是证人,这种立法上的不一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击报复证人近亲属的行为无法处罚,处于尴尬的境地。我们知道,证人在作证时,往往考虑的是家属、亲人、的安全。若对保护对象的范围过宽,会加重证人保护制度的负担,甚至会影响到对证人自身的保护效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建议,证人的保护对象应当规定为证人及其近亲属。

    3.证人保护的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了我国证人保护的机关是包括公检法。但是这些机关在对于证人保护的协调方面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来负责证人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特殊保护措施的审批和实施,同时,由公检法三机关来协助证人保护机构开展证人保护工作,并具体实施某些一般性的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南英主编.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评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陈一云主编.证据法学(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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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3: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