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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防群体事件发生中的政府责任
范文

    张文静

    摘要社会转型期,群体事件频发,其范围之大、涉及人数之多、影响之恶劣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思考导致其产生的包括社会、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社会管理者角色的政府应当怎样来预防类似事件,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在此,本文对该问题试作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群体事件 社会矛盾 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02-02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矛盾引发,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具有一定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一次又一次引起地方乃至中央的关注,并且给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那么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可以说是我们和谐社会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任。在预防的过程中,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更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 当前群体事件发生的特点

    预防之前,首先我们要了解近年发生的群体事件的一些主要特点。我们通过对部分群体事件的研究发现,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当前我国的群体事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原因多元复杂。转型期,经济的发展同人们落后的思想观念、新事物及舶来品的大量出现冲击着人们的神经,各种内部矛盾凸显,若不妥善解决,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第二,趋利心理主导。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存在,导致追求物质保障的趋向更为严重,所以在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社会保障问题上,如果公众认为自身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往往会导致群体事件。

    第三,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由于各个阶层、行业包括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城市农民工、出租车司机等,都会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为维权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四,矛盾被放大。部分全体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某一件影响较小的矛盾或冲突,但是,由于其他群众情绪收到感染或者在其他方面有矛盾将此作为发泄口,导致矛盾被扩大激化,演变为过激的群体性事件。

    二、社会转型期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社会转型期,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自发组织起来,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究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

    (一)地方政府权力使用不当导致矛盾冲突

    从以上群体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事发当地政府对本地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群众呼声,群众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某些地区,政府不仅不关注民生还与民夺利、以权谋私。为了政绩,不顾民意,硬性推行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部分干部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正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对一些污染企业以罚代管背后纵容、暗中保护;甚至在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直接侵犯群众的利益。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特别是影响到生计的时候,人民群众不得不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手段加以解决,易引发群体事件。

    并且,事件发生初期,有的政府部门或是以违背法律的手段求得事态暂时平息,或是采取高压方式解决矛盾,行政方式粗暴,希望通过强制力将民怨压制下去,而不是疏导和化解,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为大规模的破坏事件。

    可以说,权力的滥用是造成冲突的最主要的政治原因。

    (二)经济上,贫富差距的日益加剧增加社会的不稳定

    由于贫富差距造成社会不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市场行为本身的非人格化特征和普遍客观化力量所致,使得市场分配或市场调节具有其原始的正义性”。也就是说,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鼓励自由、公平竞争,但是个人由于能力、天赋的差异,地区之间由于资源和发展的不同,使得他们在进入市场竞争的时候难以以平等的身份进入,贫富差距自然形成。建国初,虽然物质生活水平不高,但是,人们生活水平的差距不大,心理基本平衡,现在平衡打破,部分人心理出现倾斜,容易出现仇富心理。

    第二,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由于我国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政府对部分信息资源、物质资源、专利资源等拥有垄断权力。我国在公共权力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力度不够大,使得部分掌握特权的机构和个人通过“权力寻租”出卖政府资源来获取部门利益(个人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更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在这些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包括:“三公消费”比较普遍;部分国企改制、转制未征求职工意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侵害了职工民主权利和国家利益,;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务员,利用职务的影响力,为亲戚朋友谋取各种利益,可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阻碍有能力有知识的人才的发展道路,引起社会的不满。①

    (三)从社会角度看,改革不配套,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第一,沟通渠道不畅。随着改革开放,民主、法治日渐为人民所接受,那么这个时候。人民会寻求民主的参与政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渠道。作为下情上达的信访机构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形势,被动的接受、层层汇报,往往延误战机,形成隐患;体现民主参与的听证会也是形同虚设,常常出现质问听证会代表产生方式的声音,群众的话语权被剥夺,他们就会采用过激的方式来引起社会的注意。

    第二,我国的经济体制及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位人”向“社会人”、“社区人”转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也日益增长,但不少党政部门和干部却仍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社会控制与管理,比较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矛盾激化。一些地方基层组织对出现的矛盾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或压制。同时相对于经济市场化进程而言,政府职能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集中表现为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

    第三,网络信息的发展要求政府工作透明度的提高。掌握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和群众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某些政府部门仍然习惯于逢事“捂盖子”封锁消息,将政府工作神秘化,那么谣言就会走在真相前面,不法分子就会趁机煽风点火,一旦遭遇偶然事件激发,造成受众的误判、错信甚至于莫名的恐慌,就很容易引发事端。“谣言止于公开”,然而,我国政府部门缺乏一套专门的政务公开体制和发言人(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出现)制度,不能及时有效的向公众进行解释,公开的可信度和时效性不够。②

    (四)从法律角度看,法律建设不完善,程序不规范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折射出法治在某些领域的失效。一些群众采取械斗、围攻政府机关、静坐、游行等非正常方法解决矛盾,固然与其法律意识淡薄、感情用事有关,但根本原因是群众利益受到损害,通过正常途径难以解决或者无法彻底解决,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制不健全、不完善。此外,有些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以权代法,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三、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中政府的责任探析

    通过对政治,经济 社会,改革,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分析,我们基本了解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要预防,就要从这几个方面来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笔者认为在此过程中,政府的责任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限制使用强制力

    逐步完善人民监督的体制建设提高,将公民满意度纳入政绩考核指标的方式来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力度。部分官员敢于如此滥用权力同人民缺乏监督渠道和反馈渠道有莫大关系。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取信于民。在出现问题是,坚持以防为主的方针,把工作做在前面,这是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前提。同时提高处理各种群体事件的能力,不能按传统的堵、压、瞒方式来对待,严格使用强制力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备案机制。

    (二)规范市场经济,维护社会公平,扶助弱势群体

    首先,规范市场经济,维护社会公平上,通过完善市场运作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加强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协作力度;对垄断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培养和提倡诚信的市场经济体系。其次,制定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在全社会树立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理念。③将以人为本作为一切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贯穿于整个社会过程中,尊重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人民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共同分享,对社会弱势群体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保障社会发展的好处人人共享、普遍受益。④

    (三)完善改革的配套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拉尔夫·特纳认为,“从集群行为的性质来看,它只有(但并非总是)在现在的组织不能为人们的行动指引方向和提供途径时才会发生。” 在西方,本世纪后半叶,社会冲突不断,但基本上都是制度化的冲突,暴力色彩越来越淡。西方国家所建立的社会安全阀机制能容纳社会集群行为,使其不致以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配套机制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基层。所以针对社会转型期的心理特征,党的基层组织、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都要把心理疏导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大调解、大接访,从一定程度上就是建立一个情绪释放的通道,让有话说、有气、有委屈的人,有地方、有机会去表达,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解决矛盾。逐步完善和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人性化的方式解决问题;当发生重要事件的时候,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公布事件真相,查找事件根源,处理事件当事人,让真相走在流言前头,争取民众尤其是网民的信服;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对于发布不实信息,制造谣言者,依法严惩。

    (四)完善法律建设,规范执法程序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帮助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完善我国的法治和执法程序建设,公民有法可依,政府依法行政、违法必究。责任追究要有力度和时效性,起到威慑作用。

    大规模的群体事件频频发生对于社会的稳定影响深远,其产生的原因是多元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原因又会出现。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提高公务员的认知能力,了解社会和公民的需求,积极解决人民的问题,社会的矛盾,为群众提供宣泄矛盾的渠道,及早化解人民内部的各种冲突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推动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

    注释:

    ①胡进军.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预防策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

    ②焦雪梅.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构建和谐社会.新西部.2007(2).

    ③万俊人.论市场经济的道德维度.中国社会科学.2000(2).

    ④齐海丽,张晓军.社会公正与政府责任.公共管理.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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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1:5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