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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担保权性质初探
范文

    朱 涵 王艺桐

    摘要 我国《物权法》将担保权纳入物权,这一点值得商榷。作者通过担保权与物权内涵外延的梳理,证明担保权不是物权。最后,经过论证,证明担保权是一种不同于财产权的顺序权,其本质是优先权。

    关键词 担保权 物权 债权 优先顺序权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16-02

    物上担保究竟属于物权、债权抑或是其他权利类型,始终莫衷一是,主要观点有“物权说”、“债权说”和“中间权利说”(亦即“折衷说”)豍。目前我国通说认为,物上担保属于物权范畴,却也由此将广义上的担保一分为二,将物上担保归为物权法的内容。这点主张已经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得到确认。我国《物权法》第四编即被命名为为“担保物权“,内容包括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恰与《民法通则》的体系向左。

    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以及现行立法对此的观点亦不尽相同。罗马法将担保权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然而罗马法并未区分债权与物权。法国民法典将担保权置于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即学理上所称的“债编“。德国民法典始将担保权规定于物权编中,但是并未括留置权。

    虽然我国《物权法》已经颁布,并将物上担保确立为物权,但是研究担保权的性质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行文的方便,以下所称“担保权”仅指《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

    一、担保权是不是物权

    既然我国《物权法》将担保权规定为物权,那么,本文首先来探讨一下担保权究竟属不属于物权。

    在论证担保权是不是物权之前,先要对物权与担保权给出明确的定义。孟勤国教授为物权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物权是“一定的权利主体直接支配一定财产利益并有排他效力的权利”。豎参考主流学者对于担保物权所下的定义,笔者将担保权定义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权利。豏

    由是观之,担保权的定义与物权的内涵存在极大差异。担保权的核心是为了强调担保债务履行的目的性,而物权的核心则是强调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这种支配,并不具有特定的目的,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主观意图。

    二者除了核心内涵完全不同之外,另有诸多差别:

    第一,担保权的权利人无法直接支配担保物。权利人对于担保物仅具有优先受偿权。虽然质权与留置权须以占有为要件,但是这种占有并无直接支配的内容,仅系一种物理意义上的静态的占有,在担保权存续期间,不具有动态的支配的意义。而学者所提出“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的说法,更是一个伪命题。在担保物被拍卖之前,只能预测交换价值,并不具有现实的交换价值。自货币出现,交换价值在商品中以价格的行使出现,但是,价格是可以由担保权人支配的吗?回答是否定的。豐

    第二,担保权所蕴含的优先受偿权,绝非以担保物直接受偿,而是要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在债权的范围内受偿。所以,无论是担保权的存续期间,抑或是担保权实现之后,权利人都无法对担保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且具有范围上的限制。

    第三,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担保权既不属于物的归属,又难以划为物的利用。有人认为物的利用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然而笔者认为,担保权绝不符合物的利用的内在含义。设定担保权的目的并非在于使得担保物得以有效利用,而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

    第四,权利人无法将担保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担保权或者单独转让债权,因而,担保权的权利人并不具有将担保权进行处分的权利,担保权附随于债权而存亡。担保权的附随性特征不符合物权独立的理念。担保权人的利益与担保物之所有人的利益基本无涉,权利人设立担保权的目的不在于担保权本身,而在于通过债权实现收益。豑即使对“见索即付”的独立担保而言,按照国际商会URDG458号文件,受益人在要求付款时必须声明被担保人违反了基础合同项下的内容。豒

    第五,对于物权的保护,通常不设时效的限制,只有除斥期间的约束,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物权的救济。而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担保权的效力并不依赖物权。担保权实现后,并不是担保权作为物权进而优于债权,而是其所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此外,物权优于债权这一命题本身就值得商榷。豓

    第七,担保权并不符合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我国《担保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在抵押物上重复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下,多个抵押权同时存在于同一个抵押物上的状态与通常认为的抵押权的效力给予抵押物的全部的认识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豔倘若秉承“一物一权”原则,多项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形应类似于共有制度(其中的每个所有权都是及于该物的全部而非部分),则多项抵押权并存期间,每项抵押权的效力也应该及于抵押物的全部,只不过是在抵押权实现之际,按照先后顺序或者比例对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进行清偿。

    综上不难看出,现行立法将担保权视为物权,虽然有诸多理论以及国外立法的支撑,但从根本上说,我国的现行立法是站不住脚的。

    二、 担保权究竟是何种权利类型

    既然担保权不是物权,那么究竟担保权属于何种权利类型?债权抑或是按照折衷的观点,将担保权视为“物上债务”或者“准物权”。豖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欠妥当。首先,担保权并不属于债权。王泽鉴先生认为,债权适用平等原则,即债权无论发生先后,均居于同等地位。豗而当担保权效力本身通常是平等的,不平等的是担保权所实现时,担保物拍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但是当存在狭义的担保竞合时(即在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权的情形),则会发生“不平等”的冲突。比如同样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在此种情形下,可能发生标的物为质权人直接占有,留置权人间接占有或者相反的情形。豘

    再者,债权与物权有严格的区分,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折衷说认为担保权是“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一种财产权利”豙很难成立,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孟勤国教授则一针见血地指出:“所谓的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正是一些学者在传统物权理论不能充分解释生活现象时所作的一种巧辩。”豛

    因此,笔者认为,担保权既不是物权,亦不是债权,更不会是根本不存在的中间权利。担保权应该是一种独立的“优先权”。优先权是一种顺序权,而非财产权,仅具有确定先后顺序的意义。也许有人会说,担保权的标的物是财产,担保权怎么可能不是财产权。

    笔者认为,担保权所解决的是两个顺序上的问题:一是哪个债权优先受偿;二是哪个财产用来优先受偿。这两个问题都是顺序问题。虽然担保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财产内容,但是担保权本身并未设定新的财产权,即使在第三人的所有物上设立担保权,也并未由此产生全新的财产权,因为债权债务并未发生变更,倘若担保权实现,第三人事后仍可以代为清偿为由向债务人追偿,这实际上在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嵌入了某个步骤或者说成是调换了一下先后顺序而已。因而,担保权并不属于财产权的范畴,而应该是一种财产权之外的顺序权,本质是优先权。

    孟勤国教授也同样认为“担保物权有间接的财产利益……物权是财产权,必须以直接的财产利益为内容,间接的财产利益不足以构成财产权或物权”。豜

    担保权虽然不是财产权,但是依然要受民法的调整。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而非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为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豝而担保权恰恰属于这个范畴。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担保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顺序权,它依然要受到民法的调整与规范。

    注释:

    19 陈祥健主编.担保物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56页,第561页

    2 7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第227页.

    3 15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02页.第5页.

    4孟勤国,冯桂.“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是个伪命题.孟勤国,黄莹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页.

    5 8 巩姗姗,崔聪聪.论担保权.孟勤国,黄莹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页.

    6 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10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11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6页.

    12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61页.

    13 14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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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