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刑事诉讼目的 |
范文 | 张 曼 摘要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中的理论问题,通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从而达到抑制犯罪,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 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78-01 一、刑事诉讼目的概述 “目的”来源于人们的主观目的选择,选择的价值不同,目的也不同。刑事诉讼目的也是如此。很多书中都对刑事诉讼目的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即: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研究刑事诉讼目的,能够使我们从理论的角度深入探讨,而不再仅仅是注释法学,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目前国内主要有三种学说:其一,犯罪控制论;其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论;其三,自由与安全论。我更加赞同第二种观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应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因此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制度与秩序,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下面我将着重分析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二、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一)惩罚犯罪 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只有通过惩罚犯罪才能给予被害人最大的安慰,,使得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也是对其他潜在的具有犯罪意图的人给予警告,也最终使社会更加安定。这是刑事诉讼目的的应有之意。但是,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片面地为了高效率地惩罚犯罪,从而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有时把被告人作为最佳证据来源,这不仅不符合诉讼文明的发展趋势,也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不利于抑制犯罪。因此,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便要保障人权,以此相互牵制。 (二)保障人权 在保障人权中,可以分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性权利的保障。实体性权利的保障是要求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能够准确地惩罚犯罪,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程序性权利保障,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在要求专门机关不得滥用司法权外,还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必须的程序性权利,作为自我防御的手段,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实体性权利不受司法权的非法侵犯。这是因为,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控诉后,很多时候便丧失了一定的人身自由,这时就很难保障他们去充分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此时,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控辩就难以达到平衡。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深受传统法文化的影响,人权保障方面一直没有很大的突破。尽管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加大了人权保障制度,但是在司法实际操作中时常出现的刑讯逼供、随意羁押、超期羁押、司法不公、久押不决、司法腐败等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仍相当严重,离法治国家目标仍有很大距离,同样也不利于当前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以必须加大保障人权力度。 三、如何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 实现目的都是需要手段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就是要建构一个合理的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指控、辩、审三者基本职能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应当能够充分地体现公正、秩序、效益,以便为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手段。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笔者认为要逐步实现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一定要公平独立,使控辩达到最大限度的平衡。这样才有利于真正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如,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不仅要排除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也要排除非法获得的其他证据。 其次,应当构建由法官主导的控辩对抗结构。现行的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看似结构合理,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地方三机关是联合起来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就很难保证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目的,加上地方行政机关对司法权的干预,更加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最后,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保证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提供一个可以信赖的保障。有权力就有监督,良好的监督体系,是一切权力不得滥用的有力条件。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刑事诉讼目的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促进对人权保障的力度,从而促进中国刑事法治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左卫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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