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我国高校存在的侵权现象 |
范文 | 刘行俊 摘要近年来,办学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法律纠纷和案件。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这些典型案件的出现表明“高校无诉”时代的结束,高等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开始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坚持依法治校,完善高校管理,保护大学生合法权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高校 权力 大学生 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94-03 一、前言 打开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学生告学校”的关键词,可以在0.002秒的时间内搜索到23400条与之有关的新闻,其中绝大部分发生在高校与学生之间。一时间,学生与学校仿佛成了“势不两立”的天敌。那么,在我国的高校当中,学生与学校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关系,作为高等学府“高高在上”的高校,是否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如果存在的话,该如何改变这样的现状,都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二、案例介绍及分析 本文中,笔者搜集了48个高校与学生之间诉讼的案例,具体情况见下表: (一)分析 1.在以上48个案例中,从诉讼原、被告身份上看,47个都是学生告学校,占到了总数的98%,学校起诉学生的仅有一例,原因是学生拖欠学费。 2.从案件发生原因上看,47个学生告学校的案例中,因学生作弊或违纪被学校开除导致诉讼的有24例,占到了51.1%;因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而索赔的案例有11例,占23.4%;因在校期间怀孕或生子被学校开除引发诉讼的有3例,占6.4%;因学生拖欠学费导致无法获得毕业证导致诉讼的有2例,占4.2%;其中比较特殊、引起我们关注的,是有3例因为学生不满意学校而要求学校赔偿的案件,占到了6.4%;而因其他原因如未修完学分被退学、未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无法获得毕业证等原因导致诉讼的案件有4例,占8.5%。 3.从发生时间上区分,2005年9月1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前发生的诉讼有20例,已经审结的11例案件中,学生胜诉的有4例,校方胜诉的有7例;而在2005年9月1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后发生的诉讼有28例,已经审结的有22例,其中学生胜诉的有9例,其余13例均为校方胜诉。因此,已经审结的总共33例案件中,学生胜诉的占39.4%,高校胜诉的占60.6%,高校在师生诉讼中,仍然占据了优势。 4.学生胜诉学校的13例案件里,因程序适用不当而被法院撤销处分的有8例,占到了61.5%,其中5例发生在2005年9月1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之后,占到了胜诉案件总数的38.5%。 三、高校侵权现象的主要表现 从以上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高校中存在的侵权现象主要可以归纳为:(一)侵犯受教育权;(二)侵犯人格权;(三)侵犯财产权;(四)侵犯公正评价权;(五)侵犯参与权。 四、高校侵权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关系混乱 从理论上看,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一种内部的管理行为还是一种外部的管理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共识。从司法实践来看,如: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法院认定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而在六名学生诉湖南外语外贸学院案中,法院却认定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是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我们缺乏统一的标准去判断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到底是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还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由此导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模糊。 (二)大学生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我国虽然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但人们的法律观念还相当淡漠,尤其是当代大学生这个弱势群体,他们的维权意识亟待提高。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具有绝对的权威,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学生作为被管理者自然缺乏维权和反抗意识。 (三)教育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不多,内容单薄,跟不上时代发展需要。高等教育立法中还有诸多有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作难,可诉性弱,如《高等教育法》还属于宣言性立法,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规范,致使立法的初衷和精神难以落实;再加上现有规范漏洞较多,用语不够严谨,以及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不及时造成法律的漏洞得不到及时弥补,致使高校学生管理缺乏健全的管理体系和法制化的依据。 (四)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在观念上,我国有“尊师重教”的传统,部分教育管理者有严重的师道尊严的意识,但其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真正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再加上随着高校自主办学权力的不断落实,高校具有越来越大的管理权与自主权,这些权力势必会转移到某些高校管理人员的手中,导致出现权力滥用等高校腐败行为。 五、解决高校侵权现象的建议 (一)加强法制理念教育 加强法制理念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提高高等学校的管理者的法律意识。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了维护学生正当合法权益也是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义务。因此,在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时既要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又要维护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等学校的校纪校规作为校内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高等学校实施内部行政管理的必要和有效方式,在校纪校规合法的前提下,可视为法律规范的延伸,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高等学校必不可少的制度规范。对高等学校制定的这些符合法律精神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学生也是要必须遵守的。 (二)正确把握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方面,高校提供教育资源,学生付费享受这些资源,因而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高校作为管理组织,依法享有在其职能范围内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权,《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法律也规定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者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 (三)完善教育立法 一是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学生的权利、义务及学校的各项管理权力进行规定,把《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具体化、细化;二是要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与大学生管理有关的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高校管理权的职责范围,确定高校对学生奖励或处分的权限,对于确需剥夺或限制受教育权的条件、情节、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三是对一些理论上不好解决、立法上又有困难、实践上又有必要的条款用政策的方式及时表现出来,以解决实际问题。 (四)加强对高等学校管理权的监督 首先,加强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监督和指导。高校是一个以知识为核心的学术组织,其职能的实现依赖于自由的学术氛围和相应的保障制度。因此,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监督管理方式应体现民主,运用非强制的手段,如进行行政指导、鼓励、建议、说服等。 其次,通过司法的有限审查促使高校管理者审慎行使权力。由于高校的行政权力泛化,其与相对人之间已不是法律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审查中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这点早已被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所认可。在这些国家里,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被认为是最便捷有效、最重要的监督制约机制,法院早已将公立学校纪律处分等决定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可见,通过司法介入高等教育,抑制高等学校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做法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4]史华楠.大力推进高校依法治校之我见.扬州大学学报.2003(1). [5]李招忠.教育与人权.暨南学报.2000(2). [6]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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