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冷冻胚胎法律属性 |
范文 | 摘 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为不孕症患者带来了福音,让更多的人可以成为父亲母亲,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学界对冷冻胚胎的属性存在“主体说”、“客体说”和“中间说”,学说各有所长但也都存在问题。本文对各学说进行介绍分析并结合本土国情和人文情感,提倡将冷冻胚胎归属为特殊物,或者称为人格物、伦理物,只有如此方能在维护家庭伦理情感和法律合理性之间寻找到平衡,从而解决此类问题,为司法活动提供建议。 关键词 冷冻胚胎 客体 特殊物 人文情感 作者简介:安远,云南财经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71-02 宜兴的沈杰与刘曦2010年登记结婚,但婚后一直未能生育。2012年8月两人在南京某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术中冷冻4枚受精胚胎。而后与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表示愿意按照协议约定来处理术后冷冻胚胎。但后来两人于2013年3月不幸身亡,双方父母针对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而对簿公堂,从而成为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而引起人们广泛关注。2014年5月15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共同监管和处置。 至此,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画上句号。 科技的进步催生了人类生殖方式的变革,由原有的体内受精增加到了体外受精,这无疑给不孕症患者提供了福音。但与此同时,新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是否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物,从而可以随意处分? 一、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一) 主体说 科学上以胚胎发育的12周作为起点,12周之前称之为胚胎,之后称之为胎儿。受早期基督教思想的影响,胎儿从其母亲受孕之时就已经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完整的人。因为,每个生命始于受孕,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创世纪》1:27);基督在玛利亚腹中受孕时(《马太福音》1:20-21)已经是人了。与此同时,受孕胚胎在基督教时期的罗马法中的地位也在发生变化:“子女的身份随其母亲的身份”原则之适用亦从出生之时演变为自受孕之时。 所以,在罗马法上胚胎是享有已出生之人所享有的部分权利的。 当今世界各国亦有将胚胎作为权利主体来认定,例如,美国个别州将胚胎作为“拟制人”;新墨西哥州对胚胎进行特别保护;更有甚者路易斯安那州明确宣布胚胎为“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其并不是生育的中间媒介也不是医生的财产。” 因此在此种定义之下,胚胎不能够被随意处理,必须尽到道德上的注意义务,做到对生命的基本的尊重,所以其只能被植入人体或捐献他人,并反对以胚胎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 (二) 客体说 何为客体?客体是相对于权利主体而存在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意义上,权利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客体为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那何为物?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的罗马法发展至今对物的定义发展为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广义上的物主要包括有体物、财产权利和无形财产。狭义的物仅指有体物。④在民法上,物和人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物的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不断演进。因此,在中和伦理学和社会学以及医学的考量后,有学者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归结为伦理物或人格物。认为人体器官或组织脱离人体后不再具有人格载体的属性,并且为了保护潜在的人格利益理应将冷冻胚胎归结为特殊的物。⑤还有一种观点即认为冷冻胚胎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体外受精并冷冻胚胎一般都是需要夫妻双方同意,属于夫妻私权处分,应当将冷冻胚胎归入夫妻私有共同财产。 (三) 中间说 任何权利和权利关系都不能脱离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法律制度之外是无法想象的。如果将脱离人体的器官或尸体以及与人体分离的乳汁、血液等理解为“独立于人体之外”则有些牵强。⑥但冷冻胚胎属于尚未发育成熟的人,具有成为人的可能性,但是又不具有人的特性以及法律上所赋予人的权利属性,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将冷冻胚胎定义为介于物与人之间的过渡地带,作为中间产物来考虑。 我国现有立法并未对人类胚胎的归属做全面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和卵细胞,并且依据的是效力等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所以在实务操作当中也就很难找到法律依据,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大多是坚持“中间说”,既不承认冷冻胚胎具有人的属性也未将其作为物来看待。将其视为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二、 应将冷冻胚胎认定为特殊物 (一) 权利主体不能随意扩张 人作为万物之主统治地球经久不衰就是因为人具有其他生物所不具有的属性,即理性。因此,我们总是用理性支配着我们的行为。此外,在民事法律上认定我们的行为是否有效时要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即内心要有所认识,外在要有所表现。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才能成为权利主体,显然冷冻胚胎是不具有此种属性的。与此相对,物只能作为权利客体,客体是为了保证权利主体目的的实现而存在的。这种严格意义上的“两分主义”近年来受到批评,但其价值仍是值得研究的。 历史上,权利主体的扩张主要是经历了自然人和法人权利主体资格的扩张。在罗马时代,奴隶不是“完全的人”,因为他们不享有权利主体资格,只能作为权利客体,即作为“物”,允许自由买卖。后期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才赋予其主体资格。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克服单一自然人在商品交换中的弊端,法律赋予了法人权利主体资格,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其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范围的有限性不允许无限制的任意扩张,否则就会陷入主体不明客体不存的困境。 (二) 将其归结为特殊物具有可行性 由梁慧星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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