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抗战时期边区人民调解制度的评价 |
范文 | 摘 要 本文基于历史考察,指出人民调解制度是由于抗战时期的政策需要以及司法调解功能的缺位而产生的,通过对抗战时期边区的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背景、类型、原则的梳理,从而评价抗战时期边区人民调解制度。 关键词 抗战时期 人民调解制度 现代启示 作者简介:刘芮杉,西安石油大学思政部。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11 一、抗战时期边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背景 在1930年代末,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国进入全面抗日的战斗之中。正所谓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也同样存在矛盾,主要分为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由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敌对性,不适宜通过强制性手段来解决,比较适合运用说服、教育的人民调解制度来化解,因此,各边区政府大力提倡和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制度。 西方文化的渗透,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化几乎完全所用。但是完善了中国传统的民间调解制度的“息事宁人”、“以和为贵”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构建了人民调解制度,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受到中国共产党的广泛推行, 并且通过人民民主政权颁布的一系列调解制度的法规、条例等都使人民调解制度得到了充实和完善,为人民调解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创造了条件。1938年1月,在河北阜平成立了晋察冀边区政府,开始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在边区政府的支持下,相继颁布了适应本地区的边区根据地人民调解的条例、办法,指示等。 二、抗战时期边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类型 抗战时期边区的人民调解制度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即民间自行调解、群众团体调解以及政府调解。 (一)民间自行调解 民间自行调解是指,没有经过专门机构调解,人民群众的直接解决争端,是中国传统民间调解的基本形式。也是推行新型民间调解的条件和群众基础。由于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告人一状,十年不忘”的厌讼思想尤为严重。就如1946年马锡五在《答考察边区司法者问》中指出:“在社会习惯上,千百年来早己存在着张三失手打坏李四,王大出来和解的习惯,这是良好的习惯,叫做息事宁人,排难解纷。”几乎每个村、每个乡都有“和事佬”,民间自行调解也因此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但是在抗战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形式下,民间调解制度的推进受到了一些阻碍:端正思想认识也是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也就是说,除了人民群众,调解员、区乡干部的思想也需要改进存在一些必须克服的思想。 (二)群众团体调解 群众团体调解是指,争端各方邀请现场调解质量组织,其中,社团有自己的组织,代表和保护群众的利益团体和争议调解作为他们的日常业务。各种社团,是通过选举,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之间的纠纷属于大众,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如1943年6月,陕甘宁边区人民调解在第四条规定:“由各自方邀请利林,亲戚和朋友,或者人们集团审查,从田间小区问题上的重量调解建议说服双方利益”。 (三)政府调解 政府调解是指,由基层人民政府主持的调解。政府调整在各抗日根据地的运行分为两种,一种形式是典型的由区长、乡长等政府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劳动英雄、公正者等的形式和群众在场协助。如1943年6月,《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5条规定:“前条所列调解不成立时,得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申请乡(市)政府,区公署,或县(市)政府,依法调解之。前项乡、区县(市)各级政府接受调解事件,必要时的邀请当地各级机关人员及民众团体公正士绅,现场协助调解 ”。另一种方法是各边区广泛采用的形式,即建立各级人民政府专门机构负责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如陕甘宁边区政府特在民政厅内设第三科,县政府内设第一科,区乡成立调解委员会,具体的负责调解工作。政府调解虽然在性质上具有行政调解的特征,但实际上与群众团体组成的专门性的调解组织并无明显的不同,因此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 。 三、抗战时期边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调解解纷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时,务必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强迫。自愿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不得有任何违反自愿意愿的情况发生,不论是调解内容、调解程序还是调解的最终执行,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第一要义,不得强迫或干涉;第二,在人民调解过程中,除了双方互相尊重彼此的意见外, 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该是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出现任何逼迫等行为。例如1943年6月11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解须得双方当事人之同意,调解人无论是政府人员、民众团体或地邻亲友,均不得强迫压抑 。对于调解过程中贯穿的合法原则,它既是在调解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真实合意”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指的是抗战时期边区的人民调解制度既要遵守政策、法令,同时还要照顾民间善良风俗习惯。边区的人民调解绝不是简单的“了事主义”,而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且符合各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在调解中运用政策法令,不仅能够起到宣传贯彻的作用,更主要的是能够分清是非曲直,是确保协议执行的保障;而调解中运用的善良风俗习惯,一定是能够积极向上的,且对社会起到良好推进作用的思想习惯,决不是落后的封建思想习惯。对于各边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合法原则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1941年4月18日颁布的《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调查应尽量采用习惯与法理,但庸俗的道德观念及有害抗战与仅有利少数人之习惯,不得采用 。 (三)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则 所谓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原则有三个含义:第一,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任何调解,直接上诉于人民法院,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第二,除特定情形外,当事人在非法院调解过程中不愿接受调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执行调解协议的,不影响当事人继续向法院提出诉讼;第三,除特殊情况外,当事人对诉至法院的纠纷,可以不经法院调解而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 四、抗战时期边区人民调解制度的评价 (一)深入群众路线,获得群众拥护 正如毛泽东同志在抗战时期发表的《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和《论联合政府》,都是对群众路线和群众路线方案主要内容总结,指出中国共产党运用党的群众观点之所以如此成熟,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都与人们的切身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联结。再次把人民群众聚集的想法反馈成为真正的人民的观点,并以此作为指导实践活动的开展,并这样逐渐的循环往复、实践、运动,使群众的观念更加明确,变得更加丰富 。抗战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与大众密切联系从而开展内部调查工作。关于这一点决定性的路线,是人民调解制度的关键所在。“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人民调解工作亦是如此。 (二)加强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由于毛泽东同志意识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对稳定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真正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拥护,才能使人民群众积极的投身于革命事业,从而凝聚力量、团结起来同仇敌忾。因此,抗战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就是本着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团结这一特点而展开的。 在抗日战争这一特殊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除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强人民群众团结的特点外,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要服务于抗战大局。由于日本残暴的烧杀掠夺,中国共产党于1935年瓦窑堡会议上便提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积极寻求社会各个阶层阶级的合作,以稳定社会秩序。正是因为抗战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出现,才使得这些复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及时避免了许多社会纠纷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和影响。 (三)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普及法制观念 首先,坚持抗日政策,号召爱国主义思想。把法律和制度相结合进行纠纷调解,通过这种调解方式的指引,能够使人民调解员将爱国主义为主导的思想嵌入到调解中去,在调解过程中使纠纷当事人能够马上放下内部矛盾,积极投身于对敌抗日的外部矛盾当中去。 其次,主张善良道德观念,抵制封建庸俗的伦理道德。抗战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通过解决矛盾纠纷的机会,借此教育边区人民抵制如男尊女卑、干涉子女婚姻的封建陋俗,宣传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善良道德观念。 再次,提倡说服教育,拒绝徇私枉法。各抗日根据地明确规定,人民调解人员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民主与人权基础之上,进行调解,以理服人,耐心细致的帮助纠纷当事人化解纠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给纠纷当事人做清思想工作;不能有任何主观臆断或恃势凌人的耍“官威”,蛮横无理的对待纠纷当事人,或是以寻求私利为目的的进行调解,甚至当事人违反人权、侮辱等各方可能的侵犯。 (四)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司法压力 由于抗日战争时期,所有力量都要集中起来对敌抗日,因此,解决纠纷的机制就应该具备程序快捷、成本低廉等特点,抗战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便孕育而生。首先,抗战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程序快捷的特点。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不同,人民调解制度没有过多繁琐程序的约束,一旦争端达成协议,争议就会解决。即使调解不成时,对当事人的损失也不大,不会像诉讼一样出现缠讼等耗时费财的弊端;其次,抗战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还具有成本低廉的特点。人民调解制度既不用缴纳诉讼费,也不用缴纳任何调解费用,即使没有成功调解,当事人也不必产生太多费用。例如1942年4月1日《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调解时,不准索取收受物品上的报酬 ”。 总而言之,抗战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响应对敌抗日政策的号召下,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原则;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从而使人民群众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抗日战争为目的;以人民群众团结一致的同仇敌忾为目标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它的产生对废除一切封建陋习,构建科学发展的道德观念具有不可磨灭的推动作用。 注释: 韩延龙、常兆儒.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中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002,1003,1018,1007. 洪冬英.当代中国调解制度变迁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56. 常怡.中国调解制度.法制出版社.2013.57,59. 单静.抗战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河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5月8日.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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