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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性职务犯罪及防控机制研究
范文

    摘 要 随着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了公职人员、管理人员的队伍中,她们才能出众,精明干练,但是近年来,一些女性身处日益复杂的社会大环境中渐渐脱离正确方向,女性职务犯罪已渗透到社会的各行各业,损害了党和国家、集体的利益。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去研究女性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其犯罪心理,制定系统的预防和惩治对策,才能尽可能去控制女性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 女性 职务犯罪 危害 特点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编号14GH04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黔豫,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64

    一、女性职务犯罪的界定

    (一)职务的界定

    关于职务这一概念,大多数学者都将其视为国家公务,将职务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这样的特定身份,将职权和职责构成职务的基本内容。而以现行社会发展来看,职务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公务,还有许多具备非国家公务性质的职务。另外,纵观我国《刑法》,除有大量公务性的职务犯罪外,也同时存在着许多非公务性的职务犯罪,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人员虽然是职务犯罪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但除了前述主体之外,依然存在很多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的职务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271条第l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显然,立法语言的表达决定了该罪也是利用了行为人的职务。因此,如果将职务犯罪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这样的身份范围中,则将《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从职务犯罪的范畴排除出来了,这―论断显然和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概念

    通过前述关于“职务”和“职务犯罪”的分析,我们不难给女性职务犯罪做出定义。所谓女性职务犯罪,是指依照法律、或法律授权、或依照合同承担了一定职务的女性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危害相关单位的正常活动,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女性职务犯罪的主体应当既包括女性国家工作人员又包括女性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特点

    全国检察机关在2009年至2013年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共227039人,其中女性职务犯罪人数占了9%。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在2015年4月公布了一则消息,自2013年9月初至2015年3月底,涉及被调查人员1172人次共904人,在被调查的这904人中,女性有33人。从媒体披露的各类女性职务犯罪案件的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女性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率逐年上升

    虽然相较于男性职务犯罪人数比例较小,但犯罪率却是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同时近几年来女性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也逐渐加大。如有着“土地奶奶”之称的原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她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亿元,被称为“三最”女巨贪,即“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

    (二)犯罪主体种类较集中

    分析女性职务犯罪的案件,可发现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三种类型:

    1.女性领导干部。如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原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张美芳等。

    2.女性财务人员。由于女性在性格上较男性更为耐心仔细,因此各类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中的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职责多由女性承担,这就在客观上为女性实施职务犯罪创造了便捷条件。

    3.配偶或情人。在这部分案件中,一些犯罪女性并不具备公职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身份,她们或与男性成立共同犯罪,或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权色交易突出

    数据显示,女性职务犯罪的类型,贪污贿赂类案件明显多于渎职侵权类。同时,查处的案件中,女性职务犯罪不少涉及两性问题,权色交易突出。被称为“三湘第一女巨贪”的湖南省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曾屡屡利用自己的色相获取升迁,反过来拥权腐败;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局长刘光明也是通过自己的美貌,坐上了正处级的交椅。

    (四)犯罪手段隐蔽

    女性职务犯罪相对手段比较单一,有一个由小到大逐渐变化的过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过去她们大多会将赃款用来补贴家用、走亲访友。但近年来,花巨款做美容、整容、买名牌在女性职务犯罪中显得尤为突出。如北京市检察机关在2012年就查处了一系列女性官员的“美容腐败”的案件达12起,涉案的女性官员们每人在美容会所的消费记录都高达数百次,涉案金额上百万。

    三、女性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外在因素

    1.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同时也带来了日益明显的贫富悬殊,有的人仅付出很少的劳动就能一夜暴富;而有些人夜以继日辛苦工作每月仅能解决温饱。种种负面的社会现象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造就了拜金主义泛滥的思潮,这就会对部分女性的价值观产生冲击,使其不惜通过职务犯罪来满足她们扭曲的私欲。

    2.体制的不健全。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历史,长久以来,封建社会“官本位”的思想还深深影响着许多人的价值观。由于部分女性晋升仕途往往比男性要付出得多,因此,使其产生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亵渎职权等极端错误的思想。同时,目前我国尚有为数不少的单位存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财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这些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给部分职业女性提供了犯罪的条件和动机。

    (二)内在因素

    1.虚荣心理的驱使。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受到了影响,许多外来的奢侈品逐渐走进中国市场,加之女性比男性更加注重生活品质和外在形象,使得部分原本勤俭持家的职业女性因物质诱惑而产生了盲目攀比的心理,当依靠固定收入达不到这种奢欲的满足时,她们势必就会通过权钱交易来实现一己私欲。如有着“LV女王”之称的辽宁省抚顺市原政府副秘书长江润黎,案发后被扣押的物品清单中除了大量的高档首饰和名表外,就有LV等名牌包多达251个。

    2.侥幸心理的作祟。已查处的女性职务犯罪案件中,也有许多涉案女性是受过高等教育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但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她们明知一笔笔款项不该拿、不能拿却仍伸出了双手。她们普遍认为自己在某个工作岗位时间已久,熟悉业务和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这样就能“瞒天过海”,只要行贿人不举报就自然“水到渠成”。甚至有人还认为即使自己的贪腐行为事后被发现,也能想方设法去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于是部分迷失方向的职业女性便泥足深陷,最后断送了自己。

    3.感情因素的影响。女性感情丰富细腻,易受他人的情绪支配,她们极易因为面子或人情而失去理智, 在强烈的情感支配下去铤而走险。在司法实践中,涉案的职业女性受亲情、爱情的驱使而犯罪的案件占有较大的比重。很多职业女性将其贪污、受贿或挪用得来的钱财大部分用于家人或恋人的投资、挥霍,甚至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上。她们为了亲情和爱情而迷失自己,丧失理性和独立判断的能力,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四、女性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于从严治党的精神,坚定不移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女性职务犯罪虽然较之男性职务犯罪所占比例要小很多,但其社会危害性已日益突出,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因此,只有从环境、体制和法律等多方面入手,才可能从源头上控制女性职务犯罪,逐步减少和铲除滋生女性职务犯罪的条件和土壤。

    (一)缩小政府权力、完善监督机制

    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权是女性职务犯罪得以产生和存在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因此,对政府权力进行必要的控制,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把政府权力的运作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同时,还要对其运作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相关部门要做到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开展阳光工程,推进政务分开。只有大力规范权力的运作,才能防止和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产生,为职务犯罪的蔓延竖起一道屏障。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互配合、协调统一。

    (二)完善法律制度、增强惩处力度

    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预防女性职务犯罪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有法可依,是预防和控制女性职务犯罪的最主要方法。可通过下列几种方式来进行:

    1.积极推进女性职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这种做法不仅能够起到预警作用,还能防止日后出现职务犯罪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产生困难。

    2.设立完备的举报及奖励制度。这样能够敦促更多的老百姓树立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辅之一定的奖励措施还能在民间促成一股高涨的反腐氛围,使更多的腐败行为曝光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3.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司法实践中,由于女性财务人员在女性职务犯罪主体这一群体中占了较大的比重,加之女性职务犯罪手段的推陈出新,财务管理制度务必适时加以完善,以适应不同情况下对财务工作的管理需要。此外,还应不定期对单位的财务账目进行抽查审核,对账目实行公开,形成财务主管、出纳、会计三方相互监督制约的模式,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并杜绝违法乱纪的现象的产生。

    4.增强对女性职务犯罪者资格刑和财产刑的适用。通过罚金或没收财产,剥夺女性职务犯罪者的经济能力,防止她们为经济利益铤而走险;通过资格刑,剥夺女性职务犯罪者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泯灭她们认定的扭曲价值追求。

    5.应尽快将“性贿赂”入刑。涉案的职业女性中有相当一部分正是通过“权色交易”的手段来满足一己私欲,可以说“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它比财物贿赂更具腐蚀性,更能达到财物贿赂所不能达到的目的。故从立法角度看,应对其进行刑事制裁才贴合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可在刑法典中采取增设条款的方式,将“性贿赂”在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下单独设立一款,作为贿赂犯罪中一个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予以制裁。

    (三)加强法制宣传、开展心理教育

    在法制宣传及教育方面,应结合女性的特征来提高其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可定期播放女性职务犯罪方面的警示片,或者邀请犯罪学专家到相关单位进行预防女性职务犯罪方面的讲座,使职业女性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地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此外,还可通过专门的妇女组织甚至心理专家对职业女性进行定期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她们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当中,以平和的心态面对机遇和挑战, 使其增强对拜金主义及享乐主义的抵制能力,降低对金钱物欲的渴求,提高抵御社会风险和压力的能力,用关爱、理解和宽容之心处理人际关系。

    五、结语

    女性职务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与历史传统、经济体制、社会政治、法律制度、道德品质等多种因素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要想从根本上铲除女性职务犯罪这一顽疾,必须从心理、社会、法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我们深信,在党中央坚定的反腐败决心之下,预防和惩治女性职务犯罪还会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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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