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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民族地区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制度完善
范文

    张磊磊

    

    

    摘要 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又可以称为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之一,法律专业学位教育对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民族地区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地的法治建设。本文从民族地区法律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问题出发,探索其产生的原因并给出一些解决方案,旨在为民族地区的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 民族地区 法律专业 学位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87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立旨在为社会输入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也即为公检法以及公证部门等相关法律行业培养人才。自1996年法学专业硕士正式试办以来,法律专业硕士迄今已经走过19个年头,已大约为国家培养出近5万名法律硕士毕业生,而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培养更为当地法治建设和法律人才培养贡献了积极的力量。但是少数民族地区具有本区域自己的法治特征和需要,而且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程度远远没有中东部地区发达,由此带来的师资力量科研力量不足都影响着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除此之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专业学位教育还存在着教育理念不清,专业设置缺乏科学性,培养方案不合理和实践教学不到位等问题,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概述

    (一)内涵

    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也即为法律硕士,并将“法律硕士”规定在1996年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立旨在为社会输入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也即为公检法以及公证部门等相关法律行业培养人才。

    (二)发展历程

    法律硕士的设置历程主要经过一些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96年至2000年,此阶段为法律硕士在中国的设立初期阶段,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共批准为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为1996年首批开始招收法律专业学位的高校。1999年法律硕士在校生为一千八百多人,具有招收法律碩士资格的学校共22所,2000年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政治理论和外语的考试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阶段为2000年至2006年,此阶段法律硕士学位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发展,接收法律硕士学位的学校进一步增多,2006年达到50所,同时,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报考人数逐年扩大。随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历教育)报考人数的增长,考务工作量急剧增加,在此阶段,法律硕士考试进一步规范化统一化,全国范围内法律硕士在校人数逐步增多。

    第三阶段为2006年至今,在此阶段,法学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新增全日制专业学位法律硕士,法律专业本科生也可以报考法律硕士,被称为法律硕士(法学)。

    (三)发展现状

    1.中东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现状:

    中东部发达地区由于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其所创造出优厚的物质条件给法学教育提供了发展的基础。查阅了近几年法学类高校的排名,靠前的基本上都是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校,因为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教育资源的获得较经济不发达地区容易些,法学教育的条件和法学科研人才也比经济不发达地区占据优势,自然而然地推动了该地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全国有资格授予法律硕士学位的学校中,中西部地区学校数量远远高于西部地区,另外得天独厚的经济条件也使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更加顺利,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实践活动提供了便利,无论是学校的法律诊所,模拟法庭,还是校外得实习机会和校外导师的资源都非常丰富。

    2.西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现状:

    就西南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的高校情况来看,西南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为第一批开始进行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高校,它们分别地处我国的重庆和西安,但是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院校似乎又有些“生疏”。由于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对应用型和专业性法律人才的需求,国家相关部门有在西南民族地区的云南、兰州、贵州以及内蒙古这几个地区的云南大学、兰州大学、贵州大学和内蒙古大学授予法律硕士学位资格。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西南民族地区的民族问题以及应用型、专业型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也日渐浮出水面,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并随后在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和新疆大学设立了法律硕士的学位授予点。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一般有一个相对较长的历史和独特的民族特色,这些高校在长期的法律教育和实践不断适应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不断调整招生就业政策,关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创新取向以及高校自身的发展取向,对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考虑到广阔的西部地区,仍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和多民族人口的特殊背景和社会现状,西部地区法律硕士教育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教育资源的缺乏,教育模式缺乏创新以及实践资源的匮乏等问题。

    二、问题及原因分析

    相对于中东部发达地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分别有以下几点:

    (一)教育理念不清晰

    在西部地区法律硕士培养出现的首个问题就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理念模糊不清,各个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理念多是沿用了法学硕士甚至法律本科的教学理念,导致很多学校的法律硕士专业课与本科有相似重叠,并不能凸显出法律硕士实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而且各学校没有抓住西部民族地区的法治特点和法律人才需求特点对法律硕士的教育理念进行修改整合,导致法律硕士教育的设计初衷与现实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错误的教育理念直接导致了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界定不清,究竟需要培养出具有什么素质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各大学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由于教育理念的不清,西部地区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专业设置缺乏科学性

    就西部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培养现状来看,较多高校还是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进行统一设置课程进行培养,这就使得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经历了大学四年系统化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对部门法的基础理论知识都有一定体系认知,但是相关部门法的老师还是从基础理念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入手,其实大可不必,在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确定后,对专业有关的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学习,会使得该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技能得到进一步的升华、提升。而使得不具有法律理论基础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起来很吃力,不利于他们自身的发展。就拿广西师范大学来说吧:在以往的培养模式上,出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不明晰、专业型与学术性区分也不明显、实践能力的培养也不够深入。另外在对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培养上也存在不足,还有就是法律硕士的学习年限为两年,他们的学习与司法考试的矛盾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在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不断探索和结合民族地区的特色使得以上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改观,也更侧重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了。如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课程表(表1),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课程表(表2):

    (三)实践教学的缺乏

    通过调查研究,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文书,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方式在实际运行中也遇到瓶颈效应的尴尬,让实践教学的模式大打折扣。诸如常见的案例教学,由于培养单位经济实力的捉襟见肘,师资队伍参差不齐,那么教学质量就可想而知。教师一如既往的填鸭式教学,学生一如既往的目光呆滞,时不时处于放空的状态,本来师生互动的案例教学,却成了教师的专场。如何真正落实全日制法律硕士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逐步完善实践教学机制成为我们今后改革的努力方向。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目前,在我国绝对大多数的培养单位对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的课程设置,普遍存在重学术理论,轻实务操作能力养成的现状。在法律硕士第一年,培养单位将学生的理论知识课程安排的满当当,各种法律专业课应有尽有,以至于学生个个叫苦连天,甚至厌学情绪又重现于这些未来法律职业人才的身上。为此,我始终认为我们既需要有站在前人肩膀的虔诚,又需要勇于创新的魄力,不断完善,逐步推广。

    (四)导师设置不合理

    法律硕士的招生及培养的目的是在为社会输送应用型和专业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而区别于法学硕士培养目的。因为法学硕士是对理论的深入研究并进行创新,而轻实践,法律硕士则是在实践中应用理论,所以在对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导师的设置上要进行区分,导师的设置分配也应符合他们自身专业发展的需要。但就现阶段民族地区法学高校中的导师设置还是过于单一,以及较多民族地区的高校是在他们写毕业论文时才给予导师分配,这样做既不利于学生的自身发展,也一定程度的影响了应用型和专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那么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的双导师的优势,也即校内导师(校内在编的专任教师)和校外导师(公检法机构内的人员)作用,对于解决民族地区导师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完善建议

    (一)调整专业课设置

    1.全日制法律硕士应分专业区分培养:

    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即培养实务型、应用型的职业化人才,这也决定了对全日制法律专业学位的学生培养要平衡学术理论的分析研究与实务技术能力的培养,甚至于应当更侧重于对实践法律人才的培养。但是我们也不应当一头扎进实践高于理论的怪圈,而不能自拔。在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发展还不太成熟,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以至于大部分高校目前对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培养是不分专业区分培养的,即使部分高校存在法律硕士专业的区分,也是不完善,不成熟,流于表面形式。诸如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西南政法大学的全日制法律硕士在研究生一年级时便进行了研究方向的区分,这种研究方向的特定化,不至于学生迷茫,找不到学习研究的重点,并且可以对某一领域专业得到深入的学习和认知。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对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区分的做法,在西南地区法律硕士起步晚,数量少的现状下,是值得其他西南地区甚至于全国高校学习的。

    诚然,有些高校对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的区分甚至于对不同专业、不同研究方向的全日制法律碩士学生的培养方案是如出一辙,没有实质性的专业差别。也因此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的区分是任重而道远的,各大高校积极对全日制法律硕士区分专业是值得提倡与鼓励的,但是不能盲目跟风,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状况,学生的培养方案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制定符合高校本土的专业区分方向。这才是依法治国下发展实务技能法律人才培养的正确打开方式。

    2.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专业课设置应突出本地特色:

    全日制法律硕士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很快。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地理位置偏僻,经济落后的西南高校,法律硕士专业也是雨后春笋股相继出现在招生计划目标中。但是少数民族地区在先天优势不足,后天发展速度较缓和的现状下,如何吸引全国各地优秀的立志于法律知识进一步深入学习的莘莘学子?既然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的硬件设施比不上沿海发达的一线城市的高校,那么对少数民族地区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课文化知识软实力的建设,显得尤为必要而且很迫切。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硕士在专业课的设置上应当在兼顾实物性与专业性的同时,应当突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状况,建立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培养计划,同时针对西南地区重点民族地区高校是研究生考试调剂小清华的现状,设置对相关弱势科目的再学习,依据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办学特色有针对性的对这些学生因材施教,设置人性化、可操作性的课程安排,保障每一个学生都是综合能力均衡发展。同时,引进具有培养民族人才的教师队伍,对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专业课有特色的精心设置,才能够更好的受益于学生,发挥好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关键作用。

    (二)完善实践教学机制

    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培养机制的制定是培养塑造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必要手段,实践教学培养计划往往见于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文书,专业实习等的表现形式,各个培养单位也或多或少的以这样的实践教学方式培养全日制法律硕士。对待已有的成果我们要做的不是盲目摒弃,而是虔诚借鉴,进而不断完善。诸如案例教学的实践教学模式,教师针对全日制法律硕士法本专业的学生,可以在课堂上导入当下热点的法律案例,针对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本专业的学生,可以提前将案例发放给学生,保障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去完善法律基础知识的匮乏。虽然全日制法律硕士大部分都是大班授课,但是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分组,以课题组的形式积极讨论案例,把话语权交给学生,鼓励每个学生积极思考,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教师可以辅之与诸如学分奖励的措施,这也将大大提升学生课堂的参与度。让案例教学课堂成为展示学生们各种思维碰撞,缜密而严谨逻辑推理的过程。

    另外培养单位也可以在法律硕士第一年适当增加学生实践锻炼的机会,安排学生针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去校外导师所在单位见习,同时,在理论知识学习的课堂上也可鼓励学生集体去检察院,法院旁听审判,甚至于参与司法实务。采用这种事必躬亲的学习氛围,学生的参与度会更积极。实践出真知,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紧密契合,真正达到学以致用,融会贯通,这才是高层次教育价值意义的所在。

    (三)完善导师设置

    目前,西南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双导师制是一种发展趋势,也即全日制法律硕士法本专业采取的双导师制,即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既要保障法律硕士法本专业的学生掌握理论学术知识,也要适应培养实务性、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一股的,校内导师都是学校的代课老师,学生也能第一时间和老师建立联系,校内导师及时的为学生答疑解惑、指导学生学位论文的写作答辩,但是也存在校内导师对学生关怀度不够,忙于自己的工作,甚至于身兼数职,活跃于各种学术论坛活动。

    针对于此,我认为,培养单位应当在提高师资力量的同时,重视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明确教师的工作职责。同时,提高校内导师的福利待遇,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另外也要适当加强对校外导师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校外导师选择的途径,选拔出司法实务领域的法律人才,合理安排校外导师授课,建立校外导师与学生的联系机制。雙导师制的引进与运行,虽然问题不可避免,但逐步完善,对全日制法律硕士高层次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的养成,也是大有裨益的。

    四、结语

    西南民族地区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不仅影响着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也直接影响着西部地区的法制建设。总体而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硕士培养存在的教育理念不清,专业设置缺乏科学性,培养方案不合理和实践教学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各方面进行考量,调整专业课设置,区分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的课程目标和教学模式,完善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机制,增加模拟法庭与法律诊所的实践课程,鼓励法律硕士学生参与法律实践,加强与外部的联系。相信通过以上的改进,民族地区的法律专业学位培养将更加科学,其培养的法律人才将为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做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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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