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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网络”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
范文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诈骗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更有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的手段进行合同詐骗行为,使得“网络”合同诈骗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合同诈骗犯罪手段。这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本文以浙江地区“网络”合同诈骗为视角,在明确了“网络”合同诈骗的定义与犯罪手段后,对“网络”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进行简要的介绍,为基层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网络 合同诈骗 侦查

    作者简介:赵锦龙,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学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26

    一、“网络”合同诈骗的定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犯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而“网络”合同诈骗犯罪是合同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即通过“网络”的形式,与对方当事人采取网上洽谈、网上签订合同、网上收取货款等形式,利用各种手段隐瞒、欺骗对方当事人,以此来骗取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网络”合同诈骗的常见犯罪手段

    (一)设立“皮包”公司,工商证照齐全

    在大多数受害者的报案中,受害方都称对方公司提供了其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的一些工商证照,手续完备,且交易的汇款也大多是转入对方公司的银行账户。但事实上,这些实施“网络”合同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就是利用目前工商登记注册的便捷,委托那些帮助企业进行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设立“皮包”公司。在公司设立后,便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实施诈骗活动。

    (二)架设非法网站,展示虚假信息

    犯罪分子一般通过购买网络域名的方式,在没有进行网站ICP备案的情况下,用公司的名义设立自己的网站。然后,选择目前市场上需求量较大且品牌较好的商品及材料,以低廉的价格优势,吸引那些有刚性需求的客户。与此同时,那些犯罪分子还在虚假网站上填写虚假的公司名称,虚假的公司地址,虚假的姓名,仅留下电话号码、微信号等网络联系的方式,铺设网络诈骗陷阱。此外,有些犯罪分子还会利用百度推广的方式,将自己的网站置顶于搜索页面,以此误导那些购买者,骗取购买者的信任,提高诈骗的成功率。

    (三)利用网络传送合同文本,利用网络收取货款

    犯罪分子与受害者通过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后,并不会真正的见面洽谈合同的相关购销事宜,而是使用传真或其他网络通信工具向受害者发送合同文件,并要求受害者直接将货款汇款至其公司的账户上。在部分的案例中,一些犯罪分子更是提出受害者所购买的货量太少,不便发货,进而要求受害者增加货物的购买量。犯罪分子通过该手段,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获取受害者的信任;另一方面,如果事情败露,犯罪分子可以把这种合同诈骗行为伪装成合同纠纷,容易在案发后为自己的诈骗行为开脱。当犯罪分子诈骗金额到达其心里预期数额后,就会将这些诈骗所得资金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分批转移,隐匿资金流向。

    (四)收到货款后编造理由拒不发货

    犯罪分子收到受害者打过来的货款之后,通常利用各式各样的说辞拒不发货,有的称货物生产流程出现问题,有的称物流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有的称货物已经发往交易地点,要求受害者向其支付尾款等。犯罪分子的目的在于拖延被骗方意识到自己被骗的时间,当被骗方感觉到自己被诈骗了或者犯罪分子觉得时机已经成熟可以逃之夭夭时,犯罪分子就会采取关闭手机、网络离线等方式,断绝与受害者的联系,隐匿消失。

    三、“网络”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及对策

    (一)电子证据调取难

    一般情况下,传统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都会在作案的过程中或作案之后留下一些证据,侦查人员就可以通过对其所遗留证据进行逐步分析,从而了解到款项的流向,哪怕在侦查过程中没有有效的信息,也依然可以继续进行调查。然而,在网络的背景下,合同诈骗犯罪一般是利用网络实现犯罪过程,对于证据的遗留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在人为操作或者系统设定等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电子证据很容易被伪造或销毁。此外,目前的计算机技术还不能快速地保存电子证据,所以侦查人员只有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获得线索,从而来展开调查。因此为了获得更为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侦查人员必须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进行证明。这也给侦查人员对于关键证据的获取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针对上述“网络”合同诈骗犯罪关键证据调取难的情况,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积极固定证据,确定犯罪事实。由于“网络”合同诈骗形式的特殊性,证据调取困难,且容易被犯罪嫌疑人销毁,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后,应立即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 QQ、微信、短信、上网时间、销售记录、MAC码进行固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就可以确定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动机及犯罪数额等,在面对嫌疑人的交代不理想的情况下,这些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信息直接可以作为审查的有力砝码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二)诈骗与争议、欺诈认定难

    因为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交易与普通交易不同,交易的双方对于彼此的相关背景了解少之又少,仅仅通过一些网络资料进行考证。再加上交易过程中双方的磋商环节也会相对简单且大多是通过电话、网络邮件的方式进行沟通,因此在网络合同签署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一些纠纷。这也给那些网络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漏洞。他们就会利用合同纠纷这一表象,实施合同诈骗的本质犯罪行为。而要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最主要的就是辨别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真实意愿。

    此外,合同欺诈也通常会被犯罪分子用来作为掩饰自己合同诈骗的借口。合同欺诈指的是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方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隐瞒真相,使另一方形成错误的认识,从而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做出有利于前者的意思表示。而合同诈骗本身在主观上就是要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所要表达的意思真实,没有隐瞒,没有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虽然其表达的意思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目前对于是否存在错误意思表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还是区分这两者的主流观点。

    在公安工作实践中,许多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对合同争议和合同欺诈的定性认识来为自己合同詐骗的行为辩解。这也给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以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认定上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针对上述“网络”合同诈骗犯罪与欺诈、纠纷认定难的情况,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首先要对案件的性质在主观上要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其次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中要善于利用手中所掌握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突破,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尤其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电子合同内的细节等方面的讯问,形成证据链,从而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识。

    (三)嫌疑人追踪落地难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强,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往往以虚拟的身份在网络上联系,一旦案发,线索主要还是来源于受害人的报案,但是根据报案人所了解到的一些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很多也是虚假的,这也给侦查人员追踪犯罪嫌疑人产生一些误导。此外,利用网络进行网络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智商较高,十分狡猾。他们对于网络的使用以及相关的网络知识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因此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还经常会在涉案网站的运行过程中变更网站的域名和其使用的IP地址,更改网站的名称或产生新的网站链接等,这也增加了对案件进行串并的难度。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踪时,往往很难找到其真实的身份和住址,这使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落地变得十分困难。

    针对上述“网络”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追踪落地难的情况,在“网络”合同诈骗的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确定是第一步的,只有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明确后,才能对案件的其他线索顺藤摸瓜,逐个击破。因此侦查人员应当对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嫌疑人手机、QQ号、微信号、嫌疑人上网宽带固定地址(称IP地址,如果使用人通过无线路由器,则该使用电脑显示的IP地址为随机分配,不具有可查性)等信息进行分析,甄别上述信息真伪。其次,可以通过图片的形式直观地反映出来,这时会出现嫌疑人真实身份或虚拟身份两种情况,真实身份不用展开,对于虚拟身份就要通过核对手机号机主查询,QQ号、微信号绑定身份、宽带固定地址登记等信息,排查确认犯罪嫌疑人。在对于报案材料等资料进行分析时,要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在对报案材料进行分析时,可以使用以下两种方法:第一,以案件中最为重要的节点为突破口,进行发散性信息排查;第二,以案件终结点或案件起始点出发,进行推进式排查。如果没有条理性的开展排查,只会导致分析人员面对大量分析数据无法具有条理性地确定重点人员或重点信息,甚至会误导侦查方向。

    在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后,再进一步确定作案地点,这不但是确定嫌疑人身份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也可为之后实施抓捕、审查等侦查活动奠定基础。作案地点的排查可以通过排查出来的嫌疑人真实身份进行,还可以通过宽带固定地址登记信息、上网电脑MAC码进行确定。(MAC码类似身份证,每一台电脑只有唯一的MAC码,除了通过极为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修改,一般可以认定为唯一性。)在对地址的排查中不能完全依靠技术手段进行确认,例如宽带固定地址无变化,继续使用,MAC码无变化。但实际过程中会存在嫌疑人将居住地、电脑转为他人继续使用的情况,这样从技术手段分析出来的信息反映为嫌疑人仍然在上述地址使用原有电脑,但实际嫌疑人已离开。这就要通过对具体居住人员信息、案件分析嫌疑人综合特征进行确认。

    四、结语

    “网络”合同诈骗作为合同诈骗的新型犯罪手段,其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今后通过网络方式实施的经济犯罪行为将日益突出,我们在用好用足传统侦查手段的基础上,也应积极学习应用新的侦查技术手段,尤其是对网侦技术的了解与应用,这对今后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我们还应不断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保证执法程序合法的同时,积极整理、归纳出一些新型犯罪的基本特征,吸取一些成功案例的经验,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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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4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