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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婚姻家庭案件中老年人权益维护问题及对策
范文

    摘 要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老年人在经济上不再依靠儿女们养老,已实现经济独立,老年人权益维护问题也呈现新特点。为此,司法必须发挥能动性,主动响应老年人新权益诉求,以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老年人 权益 司法便民 能动司法

    作者简介:梅乐喜,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72

    我国已进入并将长期处于老龄化社会,党和政府持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更是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如南京彭宇案,更是一度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该案带来的影响至今未完全消解,“老人跌倒,扶不扶”仍是热点话题之一。近三年来,涉老案件呈现递增趋势,案件类型已由过去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分家析产、离婚、侵权、继承等诉讼案件,赡养纠纷在涉老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小,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的比重越来越大。究其原因,既有老年人法律意识增强,“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转化等因素,也有在城镇化过程中,老年人因拆迁获得安置补偿利益实现经济独立的因素。

    老年人权益维护问题,理论界普遍关注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及受赡养权,而司法实务界普遍反映调解难度大是涉老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但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及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老年人权益维护问题呈现多样性。在此,重点讨论如下问题:

    一、涉老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问题

    老年人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处置要比年轻人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处置难度大的多,难处在于许多老年夫妻在儿子成家时,将多数房屋都以分家形式分给儿子居住、使用,而老夫妻仅留存极少房屋居住,以供两人在一起安度晚年。此时,如果一旦一方起诉离婚,双方已经不可能再同居一个屋檐下,分割房屋就成为必然,结果是房屋只能由一方居住,而另一方因年老体衰亦无能力购房,可能无安身之处。

    在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案件中,双方共生育五子女,子女均成家立业,王某某随小儿子生活,但单独居住,毛某某随女儿共同生活多年,后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屋。法院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仅有农村瓦房一间半,而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原则上该一间半房屋应该均等分割,但事实上一间半房屋无法均等分割,必然要分割半间房给其中一方,但半间房又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于是承办法官根据案情,找来小儿子王某进行协商。通过多次沟通,王某同意提供一间房给父亲王某某居住,于是法院判决其中一间房归毛某某居住使用,半间房归王某某居住使用,双方均未上诉。但本案反映出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如果老两口均坚持居住老屋,如果儿子不同意提供一间房或同意后反悔,本案房屋又该怎样分割才能最大限度保障二老的合法权益呢?本案夫妻共同财产是一间半房屋,尚能做空间分割,而在拆迁区域,老夫妻俩一般单独成户,并安置一处套间。年轻人離婚案件遇到此类问题,司法实务一般是判决女方居住、使用,并支付因使用男方安置面积而产生的费用,但这种操作方式并不适用于老年人离婚案件,原因之一在于被安置的老年人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外,无其他经济收入,无能力支付因占用另一方安置面积而产生的费用;原因之二在于另一方无权居住时必须租房,亦无能力支付租金。此时,如何分割安置房,以实现老有所居的目标,是司法实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老年人安置补偿利益的保护问题

    年轻人接触信息的渠道较多,而老年人往往因信息不畅,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迁区域,政府出台的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方法往往采取老宅置换与安置人口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安置房面积更是按每位安置人口多少平方米的方式计算,但是往往一名安置人口的面积又无法达到安置户型的面积。于是,许多独居老年人会选择结婚,通过将另一方户口迁入的方式获取安置面积,而另一方往往是外地人,甚至是外省人,因为按照征迁区域的政策,一人在同一征迁区域不能被重复安置。这种功利色彩极浓的婚姻,不仅容易引起离婚,而且在离婚时一方极可能隐瞒另一方系被安置对象的事实。因为在拆迁安置中一般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所有手续只需户主履行便可,补偿款也是汇入户主账户。如果双方不是长期共同生活,则另一方特别是老年人很难知晓其是安置对象并享有安置利益的事实,也就谈不上维护了。

    在朱某某诉葛某某离婚案件中,朱某某系征迁区域本地人,葛某某系外省人,在本地打零工,朱某某独身多年,本无再成家的想法,但因房屋土地征迁为获取安置面积,经人介绍认识了葛某某,并与葛某某登记结婚,同时将其户口迁入。在开庭日之前,双方来到法院,表明已就离婚一事达成合意,但未涉及拆迁安置事宜,而承办法官从查明的相关事实中推知葛某某享有安置利益的可能性极大,而葛某某对此未提出任何主张,只要求离婚后将户口迁去。于是法官结合办案经验就此问题询问了朱某某并向葛某某释明。虽然本案中葛某某的安置补偿利益得到了维护,但如果承办法官怠于行使释明权,或双方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此时又如何有效维护老年人安置补偿利益便成为社会应该关注的问题。

    三、老年人人身安全保障问题

    随着城市大建设如火如荼的进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在广泛开展,在安置房落实之前,基于节约开支、减少家庭支出的考虑,一家人都会选择在一起租房居住,此时老年人会得到晚辈的悉心照顾,且年轻人信息面广,警惕性高,能及时消除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但随着安置房的落实,许多老年人因生活习惯的差异,或不愿给儿女们添麻烦的心理,都选择与儿女们分开居住,此时老年人的安全问题就会凸显。在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王某是一位独居老人,其将住处一间房租给他人居住,而租客在房间烧煤球炉,因是冬天,屋内不通风,且窗户紧闭,王某当场煤气中毒死亡。老年人本身就易受伤害,特别是独自居住的老年人在晚间更是危险,而在安置小区,这种情况更是常见。

    四、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举措

    法院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自然要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承担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法院根据老年维权中出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除依法实行诉讼费“缓、减、免”外,还可以采取多种举措,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做到司法便民,方便老年人维权。

    1.上门开展工作,审判阵地前移。老年人不仅行动不便,而且缺少即时通讯工具,即便电话联系上,从住地到法院老年人也多有不便。为此,对涉老案件应采取上门送达,就近调解,在家门口开展巡回审理的方式,方便老年人诉讼。

    2.选任优秀法官承办案件,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服务。老年人案件不仅涉及事实问题、法律适用问题,还涉及身体问题。法院是案件双方博弈的场所,在诉讼过程中难免出现双方争辩的情况。此时,如承办法官对诉讼的驾驭能力不强,不能洞悉老年人的思想波动,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服务,则老年人极可能因情绪激动而晕厥甚至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为此,应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精深的法官承办涉老案件。

    (二)做到能动司法,协助老年人维权。

    1.行使职权,加强诉讼引导。许多老年人无经济实力请律师,对法律援助也缺乏了解,仅以自己组织的证据材料起诉,且其固有观念会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已足以支撑其可能并不准确的诉讼请求。为此,法官应充分行使释明权,提醒、启发老年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明确,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同时,对老年人难以获取的证据材料,法官应适度地参与调查取证。虽然《证据规则》对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但不能机械地执行,而应从立法精神来掌握。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和《证据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不冲突,其根本是为了更公平地解决案件纠纷,只是对法院滥用职权调查影响公平公正作了限制。

    2.借助外力,形成維权合力。借助外力既包括借助老年人亲戚朋友的力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也包括借助村镇、社区调解组织的力量,帮组老年人维权。为此,可以在村、社区等区域设置诉调对接工作站,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维权方式,使老年人在家门口便可享受司法服务。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不仅需要司法层面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唯有如此,方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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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