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议著作权的扩张与限制 |
范文 | 摘 要 著作权自产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呈现一种扩张的趋势,发展到现在著作权已经形成了一个丰富而复杂的系统,我国的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尤为迅速。但著作权制度应着眼于维系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所以权利扩张的同时,我们应该以利益平衡为基础,转换思维角度,同时考虑著作权的限制问题。 关键词 著作权 利益平衡 权利扩张 权利限制 作者简介:范星,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84 2016年,我国台湾地区经济部智能财产局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对原“著作权法”中第55条规定的“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进行区分,指出“经常性非营利”的使用亦不能主张为合理使用。这一新闻的发布,引来民众的大讨论。有学者说这一修改是将著作权不合理的扩张,是历史的倒退,也有学者称这是对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其实这一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从2003年开始,我国学术界就出现学者主张废除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意见均肯定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也肯定了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可主张合理使用。这一问题的根本即在于著作权这一民事权利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支撑其可扩张到非营利使用即违法的地步,更进一步则是著作权权利是否可以不断扩张,其扩张又是否该受限制。 一、著作权发展趋势 在印刷术尚未发明时期甚至于远古时代,智力作品所有权这一概念就已经得到了不同方式的承认。①在十五世纪中叶,威尼斯与英国就率先授予出版商特许权。及至1709年,英国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安娜女王法令》,标志着著作权制度由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转为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该法令规定了的著作权客体是图书,保护的权利主要是复制权。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初,著作权保护的不仅仅是财产权利,还开始保护人身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也不再局限于图书,逐渐增加对作品的演出、改编、美术等客体的保护。相应的著作权的内容也由单一的复制权不断扩充,直至形成现今的著作权制度。 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属舶来品,是随着清朝的“闭关锁国”被打破而涌入的。清朝末期,自负而不知危险即临,最终不得不在战争中寻求改革。由于国内的混乱及先天不足等种种原因,清朝在1910年出台的《大清著作权律》在有关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各方面都有所欠缺,并且随着清政府被推翻,这一法律也未能实行。之后的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著作权法也深受《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并未有大的改革和引进。新中国成立后及至1990年,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的保护的规定均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中。1990年,我国出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比较全面的保护著作权的著作权法。2001年,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对著作权法做了修改,完善了有关著作权主体的规定,扩大了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增加了其权利内容,且对著作权的救济与限制也做了相关规定。在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中,又增加了著作权质押条款。在著作权法颁布之后,我国又陆续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世界范围还是在我国这一特定范围,著作权的权利都在不断扩张。这一权利扩张的原因既可能是因为人类对于私权保护的不断发现和重视,亦可能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等外力的推动。然而世上不存在无边界之权利,我们对于某一权利的扩张亦应控制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就如同细胞质的流动也受细胞壁的制约,否则将会导致权利系统的崩溃。 二、我国著作权扩张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我国引入著作权制度较晚,故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多需参考国外发展状况。我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将著作权制度完成了由无到有,由简单到系统的扩张,著作权人的权益也逐渐得到了有效地保护。但之前由于著作权制度的缺失,我国不断重视扩张著作权权利体系,完善著作权的保护,以期建立臻于完美的著作权制度,却忽略了对著作权扩张的限制。之前我国学界就对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是否应增加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进行过激烈讨论,现在我国台湾又陷入了“经常性非营利使用”是否该付费的讨论,这些都反映了著作权在扩张过程中的问题。 著作权制度初衷在于维系社会公众利益与权利人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著作权不合理的扩张,必将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例如我国一直在讨论的餐厅等经营场所播放歌曲是否该付费问题。歌曲的词作者或曲作者将版权出售给音乐平台,已进行了一次收费,那么咖啡厅或者餐馆等经营场所从音乐平台下载歌曲播放,现在一般均要浏览广告或者充值会员,但若再要求付费给词曲作者,这对于餐厅来说属于二次付费,这无疑削弱了公众权利的比重。再者,目前我国多数词曲作者或演唱者将版权交由音著协集体管理,协商收费等多由音著协来执行,那么最终造成音著协把音乐版权出售给音乐平台,经营者从音乐平台下载,却要再次付费给音著协,音著协所收取的最终费用流向何方,是否到达著作权人手中也缺乏保障。且不论我国人口众多,店铺更是繁多,仅仅是收费难这一问题解决起来就困难重重。而且最终经营者所付给音著协的版权费用最后必将从消费者身上赚取,也就是说在这场利益平衡中,消费者始终是站在食物链的最底端,毫无话语权可言。 其次,随着著作权权利的扩张由于缺乏对权利的限制,不仅是社会公众利益逐渐被压缩,就连著作权人本身的利益有时也受到威胁。2013年歌手郑钧在十月天公司举办的“郑钧2010北京演唱会”中演唱了音著协受托管理的音乐作品,遭到音著协起诉侵权。音著协引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音著协行使的权利,认为十月天公司侵权。然而,涉嫌侵权作品《天下没有不散之筵席》系歌手郑钧作词作曲,且歌手郑钧与音著协签署的合同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管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郑钧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音著协行使的权利。法院在考虑了音著协的性质、成立初衷及核心职能,对著作权人行使自己权利之权利进行了明确,最终判决音著协败诉。且不论《著作权集体管理條例》第二十条是否是霸王条款,也不论这一案件以音著协的败诉为终结,仅仅是这一案件的出现就表明了如今著作权法赋予音著协的权利已经开始威胁到著作权人本身的利益。 最后,一味地对著作权进行扩张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对脑力劳动也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些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且随着如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往往高于简单的劳动。②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不必将脑力劳动推向神坛。我们扩张著作权的权利,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是对创新的激励,但仰望星空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脚踏实地,设计图纸固然重要,但若没有工人,高楼也无法建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的并非是资本的集中,而是大众的幸福与和谐,所以我认为像欧美等国家一个人可利用一首歌来聚拢财富,达到财富的顶点的制度是与我国国情不符的。 三、我国未来著作权扩张需慎重 著作权在几百年的发展中不断扩张,其保护客体不断增加,保护的水平也越来越高。然我们也应明白过犹不及,未来应慎重考虑著作权的扩张,并在权利扩张时考虑权利限制因素。 (一)始终坚持著作权制度的初衷: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与权利人利益,拒绝为了扩张而扩张 由于开始的著作权制度的缺失,使我们后来一直急切地追求完善的著作权的保护,想方设法全方位保护著作权,渐渐忽略了著作权制度的初衷。横向来看,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各种新技术的兴起,我们不断增加著作权人的权利,试图以法律形式保护各类著作权权利;而从纵向来看,对于某一具体的著作权权利,我们又不断扩大这一权利的内容。每次增加著作权内容,我们一直站在著作权权利人的角度去思考,这本身就是一种偏向。在这些扩张中,著作权权利的范围逐渐增加,相对于公众利益的圈子不断缩小。假若著作权范围不断扩张,发展到以后,公众将随可能触犯权利人的权利,这明显是不合理的。所以未来要扩张某一项权利时,应事先征求公众意见,全面考虑各项因素,逐步推进,避免出现我国台湾地区此次著作权草案争议的状况。 (二)当且仅当目前的权利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才可考虑扩张权利 任何一项权利体系并非因为繁多而精彩,我们需要的是精简而有力的权利。我国目前对于著作权的保护的确有一些地方力不从心,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保护不周都归结于权利太少。例如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复制、发行、出租权以及网络传播权,然而由于对这些权利保护的缺乏,录音制作者又开始寻求希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增加其广播权和表演权。③假如第三次修订案增加了广播权与表演权,依然无法遏制侵权的发生,我们难道要再次创建新权利吗?这显然是一个恶性循环。所以当面对问题时,我们首先应当对现有权利进行梳理解释与有效的利用,尽量先完善现有权利的使用方式与规则,其次再去追寻扩张权利。最终使著作权这棵大树上全是成熟的果实,而非繁多的青涩果子。 (三)权利扩张与限制并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限制著作权扩张的同时,我们亦应重视对权利本身的进行限制。再者,著作权的创设和不断扩张大多是趋于功利的角度,那么就不能寄希望于此项权利受到自然的限制。我们应内外合力对权利本身进行合理限制以防止其滥用,当然,我认为外部因素的限制多起监督的作用,真正为权利行使划定确定范围的应该是内部制度的限制。权利扩张过程中,每当新增加一项著作权的权利,就应当考虑此项权利的限制问题。此处提到的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并非是对权利行使的阻碍,而是为了使权利能够更加正确合理的行使,权利只有在正确的轨道内行使才能走得更久更远。 著作权的保护水平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权利的不断擴张,然而月盈则亏,当著作权扩张到一定的地步后,就该严格把握权利扩张的条件,将扩张速度降下来,以对现有的权利内容进行充分消化。权利扩张进行中,当有新的权利出现时,我们也应对新权利的行使制定其相对应的限制制度,对权利滥用进行事先预防。最重要的是要重视权利的平衡,著作权权利的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就像是天平的两端,比重要均衡,否则就会导致两败俱伤的场面。 注释 ①梅术文.著作权法:原理、规范和实例.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3. ②张青松.脑力劳动及其价值的哲学定位. 理论探讨.2001(4).39-42. ③张伟君.维权还是扩权:这是个问题——再论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 电子知识产权.2008(1).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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