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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与法律规制
范文

    摘 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自由权的延伸与发展,既充分激发了网民的表达权,保障了公民的监督权,又有效地保障网民的参政议政的权利。但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譬如滥用侵犯社会的公序良俗、网络“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私权利等。因此,本文认为要从立法、行政、技术、教育、自律等多方面加以管制,以净化网络环境。

    关键词 网络 言论自由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孙成喜,中共泰州市姜堰区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77

    近年来,网络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因网络言论引发的侵权案件引发人们深深的思考:网络言论要不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对网络言论的管制是否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网络空间是不是法外之地?本文拟就从法律角度来探讨言论自由与网络舆论之间的关系,以期抛砖引玉,引发大家的关注。

    一、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权的延伸与发展

    据2016年6月第3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报告,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与2015年底相比提高1.3个百分点,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公民获取信息资讯的重要手段,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大信息媒介,甚至可以这样预测,在不久的将来,互联网将独步天下。因此,如何有效地规范网络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将影响社会治理的模式和效果。

    公民言论自由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人类自由和民主自治的基石,也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动力。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带来了新的机遇。公民在互联网上以各种方式获取、传递各种信息及思想,让言论自由权在互联网上获得了自然延伸。网络言论自由本质上属于言论自由,是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在虚拟世界的延伸,传统的言论自由需要借助于广播报纸等介质,而网络言论借助于互联网这一特殊介质表达出来。虽然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但已经显示出其极大的魅力。

    (一)网络言论自由充分激发了网民的表达权

    表达权是一种派生权利,是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外在存在形式。在传统的大众传播条件下,信息的传播往往受到媒体人的过滤,他们扮演着“把关人”角色,读者接受什么,接受多少取决于他们的行为。有限的少数人决定了无限的多数人接受范围。人们因为无法获取更多的信息而不能对事件做出自己的准确判断,多数时候只能受到传媒左右。但是在网络中,你可以是信息的接收者,也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还可以是舆论的参议者。网络信息传播方式的无障碍性充分激发了人们自由表达的权利,人们既可以即时地将自己获取的信息传播出去与他人共享,又可以参与到其他网民的议题中,甚至可以对国家的方针、政策发表自己的观点以便引起社会共鸣。表达权的行使极大地增强网民的存在感,也使网民自身权利意识提升,客观上扩大了网民的知情权。

    (二)网络言论自由切实地保障了公民的监督权

    监督权是公民的另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人民主权性质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相应机制的不健全甚至是缺失,公民的监督权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么状告无门,要么状告无果。监督权的隐形缺失,既与被监督者的态度不端正、职能部门对破坏监督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大和立法的缺位等因素有关,也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不畅有充分的联系。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网民在行使監督权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从众多的网络举报案件中可知网络监督有着极其强大的社会动力,有着深厚的国民基础,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网民预期的目的。

    (三)网络言论自由能有效地保障网民的参政议政的权利

    参政议政是公民历来所追求的重要政治权利,在传统社会,由于信息传播的有限性以及人们表达诉求渠道的单一性,人们很难参与到事件中去,参政议政的权利难以有效实现,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通过网络平台能快捷地获取信息并适时参与到事件中去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会形成倾向性的舆论导向,引导事件的解决方向。我国开始倡导开门立法,立法形式的公开性为人们利用网络建言献策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物权法》的制定是我国网民参政议政的里程碑。网络参政议政体现出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具备了一个开放性思维,避免了“密室”政治,为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网络言论自由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积极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使人们充分表达自身的意愿,有利于人们自我需求的实现,也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个人的心理压力,对于个人正常生活、社会秩序的维护都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网络暴力事件更是严重影响着社会治理,甚至网络犯罪事件也是屡见不鲜,影响着许多人正常的生活。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侵犯社会的公序良俗

    匿名性是网络言论的鲜明特点,人们可以在网络上藏匿自己的身份甚至可以虚拟身份,从而获得一种安全感,凭借着这种安全感,大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不需要受到任何的约束。不受约束性导致大量的有害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蔓延,这些信息的存在冲击着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二)网络“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私权利

    人肉搜索是基于一种“义愤”,表面上扮演着道德审判的高尚工具,但在实际生活有时却沦为网络暴力的无耻帮凶。一些人借着人肉搜索的幌子,把自己想象成正义的化身,肆意地泄露他人的私人信息,严重侵犯他人的权利。这些信息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予以披露,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由于许多网民所获取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甚至是不真实,从而导致对他人不公正的评价,损害了他人形象,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三)网络言论自由给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侵害

    由于网络上传输的信息数据可以非法复制,著作权人是很难知道何时何地被何人所使用,网络版权很难得到保护。2015年上海市法院受理一审计算机软件纠纷案354件,同比上升58.04%;受理一审专利权纠纷案件445件,同比上升30.5%。在这些案件中,网络已成为多个侵权案件的发生领域。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法有效控制权利的保护,而作为网络经营者又不能主动履行自己的監管职责,有效制止网络知识产权的侵害,导致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受损。如何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就必须思考网络言论的临界点,对网络言论自由作一定的限制。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思考

    权利的保障与规制好像是一对矛盾,二者不能共生。其实,二者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规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保障,而保障也离不开规制的保护。自由意味着责任,要保障绝大多数人的网络言论自由就必须对一些不法分子的网络言论自由予以必要的限制,只有净化网络空间,才能让网络言论自由得以健康的发展。

    (一)立法管制

    关于网络立法,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网络安全法》的颁布更是提高了网络立法的层级。但这些规定大多是从管理角度立法的,忽略了网络发展的特质和网民的立场。立法目的不应该是限制言论自由,而是更好的保护言论自由。网络立法,必须树立有限立法的原则。立法者应避免立法冲动,理性地立法。对于网络言论应在充分保障其自由权利时,通过设定积极性和允诺性的法律后果,让网民自觉地接受自我监督、自我规范,尽可能地减少设定消极性和禁止性的法律后果。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网络言行的负面清单以及网络权益司法救济制度,明确救济途径、救济程序,确定诉讼的性质、区域管辖的范围等等。立法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力手段,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有力保障。让网民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社会事件的处理,是网民行使宪法权利的体现。

    (二)行政管制

    在网络环境治理中,政府不是一个旁观者,而是主导者,政府的立法和管理应该具有前瞻性。政府要强化网络运营商的责任。网络运营商有责任也有义务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网络运营商必须营造良好的网络平台,这对于维护网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是一项重要的举措。要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案件。网络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受害者通常多是在不知不觉中丧失警惕性。打击网络犯罪,需要政府切实地履行自身职能,通过多种手段和方法净化网络环境,对那些利用网络进行侵害国家、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网民,应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政府在行使执法权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关职责,特别是公共信息的及时、有效发布。一些社会事件最后演变成网络事件,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信息不透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三)技术管制

    技术管制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使用得当就会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反之就可能是一场灾难。通过在互联网的主页上设定对某些网址的访问限制,来杜绝不良网站与网民的接触;通过在搜索引擎中设定关键词对言论进行过滤,达到纯洁网络的目的。通过技术手段,强制网民登录时必须进行实名验证,网民在身份验证通过后才可以用网名发帖。当然,技术管制不是简单地进行网页的屏蔽,而是让网民能正确地辨别是非,最大限度地了解事情的真相,而不是道听途说的碎片化的信息。如果简单地进行屏蔽,不但不能有效地促进网络发展,反而会激发网民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增加对政府的不信任感,让政府的公信力逐渐丧失。

    (四)教育管制

    互联网言论的健康发展与网民个人法律和道德素养的高低有着密切的关系。对网民进行互联网法律知识的普及,让他们能辨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明白罪与非罪的区别,不仅能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能维护他人的权益。在提高网民法律知识的同时,提升他们的道德素养。法律只是外部约束,道德才是内心管束。道德素养的提升,会使网民能正确明辨是非,不信谣、不传谣,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保持克制,能够去尊重他人的权益。网络侵权和暴力事件的消除,根本上依赖于个人道德的约束。

    (五)自律管制

    网络的虚拟性和广域性使得人们在网络中发布言论缺少对现实的敬畏,网民抛弃了在现实生活中的克制和理性,抛弃了自律意识,最终导致网络中谎言泛滥、谩骂不断,网民成为言论暴徒。因此,加强网络伦理教育,培养网民自律精神就非常重要。要制定相应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规范网民的行为。网络伦理思想是社会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网民道德责任心的有效武器。开设有关网络伦理讲座,培养公众正确的网络价值观,使公民能在合理价值观指导下,成为合格网络公民。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社会管理的有效组成部分,它能够最大限度地规范企业的行为。与政府管制相比,行业的自律往往能够更好地把握管理与发展、规范与自由之间的平衡。互联网企业应当成立行业监督机构,自觉加强监管力度,用经济手段引导行业自律,达到禁止色情言论、剔除反动宣传、纯洁网络的目的。

    网络言论自由是把双刃剑,如何保护需要高超的技巧。我们应当趋利避害,在充分保障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网络言论自由权滥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提倡言论自由,但反对脱离法律的、道德的、规则的约束的自由,空洞地、抽象地谈论言论自由是错误的。将言论自由泛化甚至神化的观点和做法,其实是对自由的伤害,是伪自由,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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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