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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问题分析
范文

    摘 要 民间融资法律滞后性体现就是“非正规性”,因此亟需修订小微企民间融资相关法律规范,制订单行法律,协调相关法律规范,推进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小微企业 民间融资 法律问题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016B147)。

    作者简介:李丽,周口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83

    小微企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但小微企业的境遇与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并不相称,小微企业艰难的生存环境中,以资金取得最为困难。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因法律规制不完善、监管不力等原因较为混乱。因此需完善我国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体系,保障民间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一、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概念及融资形式

    在20世纪90年代,民间融资已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因缺乏法律意义上的表述,不利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世界银行认为民间融资是指不属于国家正规金融体系范畴、处于国家监管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资金融通,它们属于独立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融通 。

    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是指民间融资中的“非正规”融资方式,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调控政策和国家监管机构之处,相对独立于国家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融资活动。融资的主体是小微企业,相对方包括个人、金融机构和企业等。

    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主有企业间融资、企业内部集资、合会、标会、典当、民间个人借贷、社会集资、定向集合资金、票据金融、金融互助、p2p、众筹等形式。这些融资方式因形式自由、融资灵活性高,简便易行被推广使用。

    二、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政策及立法现状

    (一)政策性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加强监管前提下,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该规定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允许设立中小型银行金融机构打破了多年来中国银行垄断格局,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单行法及条例

    200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有二十二条内容属于资金支持,国家已认识到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该法明确指出中国银行、各金融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拓宽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这说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被法律允许。

    2009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業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民间资本集中起来成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以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2010年《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融资指明了路径,极大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维的困境。

    2013年浙江省出台我国第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地方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民间融资的概念、遵守的原则、监督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让原本只能“躲”在暗处的民间融资阳光化,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2013年《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加快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大力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以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三)民法及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21条至125条规定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承认公民之间借贷合法性。《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24%受司法保护,年利率超过36%部分约定无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认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起到了积极作用。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主要通过借贷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比较模糊,业民间融资的其他方式并末提及,法律规制的范围未明确。

    三、我国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缺陷

    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内容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协调性和整体性。

    (一)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地位尴尬,融资主体受限制

    民间融资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作用明显,但现有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态度基本上三种:承认类、引导类及禁止类。虽然中央银行在《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首次官方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但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阻碍了民间融资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要使民间融资合法化,发挥其积极效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其他经济组织及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都是民间融资的主体,《贷款通则》则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法律严格限制企业间的互助性调剂资金的融通行为。

    (二)关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零乱,缺乏协调性

    我国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规范凌乱分散,通常依照民商法、刑法、地方性条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解决实践问题。《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针对小微企业缺乏具体规定,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发展。

    现行的法律规范对民间融资的规定缺乏协调性。

    第一,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温州市《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承认非金融企业特定情形下融资行为的效力,意味着承认公民间、企业间及经济组织间借贷的合法性。《贷款人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禁止非金融机构的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不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第二,民间融资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贷款人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放贷人条例》则否认企业之间民间金融的合法性。

    第三,现行法律利息约定不同。《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第124条规定利息纠纷可比照同一银行的贷款利率。《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是不予支付利息。

    (三)民间融资法律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效力层次低

    我国第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因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中小企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放贷人条例》、《贷款通则》颁布时间过久,亦不能适应民间融资主体、融资方式及融资市场的规模的变化。因此民间融资的法律亟需加以制订与完善,以解决出现的复杂问题。

    民间融资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属法律层级的有《小微企业促进法》及相关的规定,且适用于所有企业的融资发行,其它的大都是政策性规定。政策性规定引导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虽有灵活性,但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对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引导及保护力度不够,阻碍了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 完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小微企业的重要性需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我国第一部与中小企业相关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并无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具体内容。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尽快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并制定相关的专门法律。

    (一) 完善、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扶持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但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小微企业的发展,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迫在眉睫。

    首先,明确微型企业的概念,制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其次,明确小微企业的牵头部门。针对中小微企业工作负责部门分散、法律主体界定不清导致职能缺位、弱化、交叉现象 ,由国务院中小微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政策,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领导。

    再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融资难”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现行法律针对小微企业融资规定缺乏操作性、较为原则,加强金融基础建设、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创新担保方式和金融服务、构建差异化和专业化经营考核体系、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和直接金融、建立评价体系和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二)协调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规范

    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提高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的效力层次。由立法机关出台的民间融资法律较少,大多是政策性文件。这些政策性文件缺乏稳定性和权威,保护力度不够。因此需要专门制定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其次,完善法律规范内容、消除法律间的冲突。清理法律规范中对民间融资界定模糊、相互冲突的内容。一是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针对相关文件承认企业之间借贷合法性现象,应清理和修改禁止企业间借贷活动的文件;二是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对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有三种态度:承认、禁止和限制,为促进民间融资发展,应在法律上肯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三是利息约定不明确,各种法律处理方式不同时,应对这类因利息约定不清的纠纷,整合有冲突部分,提供统一的解决方案,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利益。

    (三)制定关于民间融资的单行法律

    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范较分散,致使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保護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引导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顺利开展。因此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出台《民间融资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在《民间金融法》中明确民间融资的概念、基本原则、融资的主体及权利义务、合同的形式及内容、融资的领域与方式、民间融资的利率、风险防范及纠纷处理方式、市场的监管主体等内容。

    注释:

    苏峻.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132-135.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六条.

    莆晓磊.专家解读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草案七大亮点.法制日报.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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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