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论股权转让及风险规避
范文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成熟以及完善,企业已经成为当下市场经济的主体。因此公司法就是市场经济中起着关键作用的法律。而由于市场经济的活跃,自然加强了各个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的经济活动。在我国的公司制度中其中最值得关注的部门就是股东之间股权的自由转让。但是总有某些不法分子喜欢寻找法律中的漏洞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种由于股权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统统都会被进行撤销或者是没有执行效力。这就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小的风险,因此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要对其风险进行一定的规避。笔者依据多年从业经验,将会以股份公司为案例,从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也许会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及采取相应的回避策略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 股权转让 风险规避 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简介:丁昕,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91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没有针对股权转让的具体过程、程序以及步骤进行明晰的规定。在该法律进行实际落实的过程之中,因为股权转让这一活动所引起的纠纷是数不胜数的,同时其类型也是各不相同的。在该法律之中并没有对其进行明晰的规定之下,如何避免股权转让过程中也许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这就更需要同行工作者与学者不断的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探析,笔者首先针对股权转让的内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释,还有就是对其理论基础进行了一定的阐述,逐步的论述股权转让以及风险规避的问题。

    一、股权以及股权转让综述

    (一)股权及股权转让的内涵与本质

    股权就是投资者所拥有的公司的各项资产或者经济利益的各种权利的统称,其关系着整个公司的资产、利益以及管理的分配问题。因此股权作为民事权利中比较特殊而且独立的权利,其关系着物权以及债券两者的权利归属。所以股权的本质对公司的一种掌控权以及分配权,其是股东在公司财产的重要代表形式。股权转让的内涵就是股东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依据把自身拥有该公司的部分权利转让给愿意接受这种权利的人,这是股东的一种民事权利,就是能够让其他人继承的民事权利。同时股东转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项有关资产相互交易的形式,而且该方式也是对股权权属变更以及权能转移的最正规的形式。

    (二)股权转让的基础理论

    我国的市场竞争愈加激烈,风险是常常伴随着所有的投资方案的,因此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机制应该是能够让投资者在其中寻找到合规的风险回避方式或是途径。在公司法中至少能够让投资者寻找到两种上述权能的途径,这两种途径就是公司抽资与股权转让。其中股权转让这种途径是被利用的最多的途径,因为这种途径是通过改变各个股东中手中所持有该公司的权利份额,极易使得公司的各个股东的势力产生急剧的变化,最终会直接关系着公司的运营以及管理行为。

    而另一种方案就是公司减资,该方式也许使得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取得公司资产,这种方式的最终结果就是可能会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所以为了能够让市场处于稳定以及安全的状态,公司法中已经阐明了资本维持以及资本不变的原则。其中资本不变原则就是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一经确定,凡是不是依照法律程序公司资本不得增减。因为公司资本一旦抽资就会间接的对公司自身的偿债能力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还会打击整个公司股东的积极性。所以,公司的资本增减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资本维持原则其中明确规定公司必须保证其资产始终是与注册资本相互统一的资本,只有这样才能为公司的经营以及偿债能力提供一定的保障,只有这种原则的实施才能提升债券人的积极性,同时才能保证其的利益的安全。其中还对公司的整个存续过程有所要求,股东不允许从公司抽资来进行大量的直接套利行为。所以只有采用转让出资来达到推出公司的目的,没有经过法律允许的情形,公司是无法认购自己的股票等。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就是股东行使股权的最常见方式,利用股权转让这种受法律容忍的方式,将股权的利益、风险等等进行最直接的转换。

    二、股权转让风险规避策略

    (一)股权转让标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就是股权,而股权作为股权转让中标的物,其必须要是遵从相关法律的。该标的物就是股东拥有某公司的掌控权以及分配权或者是能够加入到管理的权利,同时其必须是符合法律并且允许转让的,一旦其不符合上述条件,则该行为过程则是无效的。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标的物不符合的情况主要由以下几种构成:

    1.公司股指的是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身公司的股权。因此在实践当中应当禁止或是限制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一旦子公司获得了母公司的股权的结果应该是没有差别的。

    2.法人股,法人股是法人专门持有的,其职能在公司法人的圈子中进行自由转让,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成为受让人的。

    3.职工股指的就是只能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职工之外的人员是没有办法进行转让的。

    4.国有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国家持有的股份,一旦对其进行违规转让就会造成国家财产流失或者国家财产受到损害的后果,因此我國公司法中已经明确指出这类股份凡是进行股权转让其合同统统视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转让人是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所谓具备股东资格,就是指股东能够出示有效并且有力的股权拥有证明书以及股东资格证明文书,通过这两种文件是能够判断出转让人是否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而且在受让人签合约之前还可以要求转让人出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各种相关文书材料,同时还需要聘请专业的资产审核人员对这些文件进行调研,确定其是不是真的,是否能够充分证明其股东身份以及其所转让股权的实际价值。其中调查的主要部分就是公司是否在工商局处进行登记,是否具备合法的股东花名册等等,以及最重要的就是这些文件上是否有转让人股东的名字。

    2.受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受让人是与转让人相对立的,转让人通过这种方式来快速获得收益,而受让人则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投资。各种投资行为的主体应该都是具有符合法律的主体的基本条件,我国公司法律针对债券投资法律并没有特殊的主体资格限制,只要其是合法的自然人就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面对各种不同的法人主体其规定又会些许不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股权投资的资格以及范围都是会存在极大的差别。因此在受让方进行股权投资时,其一定要注意自身是否具备通过股权转让这一途径来进行股权投资。尤其是在进行实务中,必须要针对其受让人主体进行审查,避免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是事业单位法人改头换面来违规进行操作股权投资。主要原因就是上述法人主体都是公益性服务性机构,一旦其被利益所蒙蔽就会对我国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而且还有就是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三大行业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服务性行业,其就更不能通过各种方式以及渠道来进行股权投资,因为这些机构其内幕消息是最多的。

    (三)股权转让前的资信资格审查

    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原因有许多,也许是急需资金,也许是进行其他产业投资,总之其原因各不相同。如果是急需资金这个原因,只有股权转让这种方式才能让受让方迅速支付完购买该股权的费用,同时其办理手续的过程是十分快速的,这种方式对交易双方都是十分有利的。可是如果是公司需要引进科学技术或是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向,那么就是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全方位的调研,其中需要进行调研的因素涵盖了经营方向、市场前景、管理机制以及管理层的素质等等。此外,转让方存在为了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提供虚假的相关资料的可能性,或者就是对自身股权资产进行夸大,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提升转让人的股权价款,以此来获得非法的利益,这就需要受让人能够聘请专业机构来进行股权认证,对其实际价值进行认定。这样不仅能够查清楚转让股权所属公司的真正的财务基本状况,而且还能够确保股权转让的公平合理的价格;同时也是能够针对该公司的隐性债务进行调研,以此来规避该类风险。

    (四)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弊端

    出资瑕疵是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没有凭借诚信二字进行交易,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进行作假的行为,其中涵盖了虚假、不足以及抽逃出资等等。该风险最好的规避方式就是针对出资资产进行充分的审查。在整个股权转让的实务操作过程中,尽管受让人都会对这些资产进行审查但是通常都会被其各种繁冗复杂的文件搞得头晕目眩,就会忽略这部分的内容就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失。股权拥有人通常都是具备一定的资质,其应该是在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都有明确记录的人,一般只要转让人能够充分的出示相关文书,通常是没有大问题的。由于出资瑕疵这个问题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过不少,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于股权的实际价值上面。因此,这就顯得自信调查尤为重要。

    (五)股权转让合约不能够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中阐明,凡是没有遵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章程的股东股权转让的合约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规避这方面的风险是十分有必要的。由于股权转让是关系着公司发展的重要民事行为,所以该行为必须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监督以及规定。可见,法律是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比如,章程中可以表明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份必须是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同意的,或者是在进行转让时具体的操作程序怎么做,或者是禁止部分股份进行股权转让都是允许的。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悖,比如章程不得限制活剥剥夺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权。如果章程限制过于严格,以致转让变得极度困难或根本不可能,这种变相禁止转让的章程规定也应该是无效的。如果股权转让违反了章程限制,相对于公司而言,该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可拒绝股权登记要求并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但是就整个转让合约中的两方来说,违反了章程规定的相关合约并不是直接宣布无效,该合约在两方当事人中仍存在一定的效力,只能通过单方面来对该合约进行解约或者撤销合同,不能简单的宣布该合约无效化。

    (六)股权转让中还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尽管股权转让的现象已经是非常常见,依照相应的程序将股权转让合约进行履行之后,转让人就会成为纳税人,仍旧会依照股权转让中所得利益进行申报缴纳所得税额。但是某些公司内部股东为了降低这部分税收负担,通常都会利用平价后者是更加低的价格来进行转让股权。而在国家税务法律中明确规定该种行为为逃税的违法行为,其中将会存在税务风险。在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就需要将税务的成本费用充分考虑进股权转让的价格中。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来确定出最终合约中的股权价款,样就能够有效避免税务风险。

    三、结语

    从股权转让的实务操作过程中来看,其中风险是远远不止上述几种的,本文也及时选择其中较为重要的股权转让风险以及对其进行风险规避的探讨。股权转让已经成为公司中最为常见的现象,只有保证其转让过程中的低风险才能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帮助公司与股东获得更多的收益。

    参考文献:

    [1]许利平.论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会计之友.2015(7).

    [2]叶开.股权转让风险规避和制度完善.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12).

    [3]刘晓恩、成武利.股权转让的风险规避与制度完善.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2011.

    [4]马亮.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经济视野.2014(17).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3 11:3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