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变化探析 |
范文 | 孙晓明 丛树德 摘 要 近年来,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体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重明显上升,部分人口流动大的地区呈现多发、常发态势,是未检工作所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过去的观念下,对外来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往往采取较为严厉的方式,这显然有悖于当前未检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本文在归纳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几类代表性群体的基础上,分析导致外来未成年人犯罪被严格处罚的个性特征,并结合实例说明近几年检察机关在处理及预防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积极变化。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未检工作 不起诉 作者简介:孙晓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丛树德,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57 随着经济发展,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外地人涌入城市,随之而来的是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上升,与整体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下降形成鲜明对比。面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外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分析,研究该群体犯罪常发的深层次原因,并以与本地人一视同仁的态度开展刑事检察和犯罪预防工作,实现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同城待遇、同等保护。 一、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人员构成及涉罪因素分析 外来未成年人的人员构成较为多样,仅就司法实践中常发、易发犯罪的群体而言,我在实践中主要解除到外来务工青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流浪、乞讨儿童和外来学生这四类。下面将分别对每类人群的涉罪因素做简要分析: 第一,外来务工青年。我国许多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青年会选择到城市寻找赚钱机会。但当他们来到城市后,发现受身体条件、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等限制,能找到的工作多为内容简单的体力劳动,而且失业率较本地人员更高,既无法获得所希望的报酬,也缺少来自社会的尊重。理想与现实的落差使得他们往往产生对追逐财富、发泄不满、寻求刺激甚至报复社会等不良情绪,极端时就会采取违法犯罪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 第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这类人群相比外来务工青年年龄要低一些,心智发展更不成熟,处于青春期的他们往往有着过剩的精力却无所事事,既不能通过工作来规范日常生活,也缺乏学习上稳定状态,父母迫于生活的压力也对之疏于管教,一旦外界不良诱因出现,这一群体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三,流浪、乞讨儿童。该群体或是没有家庭和亲人,或是自幼被人拐骗,或是被胁迫、诱骗从事乞讨活动,在社会的最底层挣扎求存,正常的生活学习与他们无缘。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他们多会实施简单的侵财类犯罪,或者被人利用从事犯罪活动,在很多案件中既是犯罪的实施者也是权益的受害者。 第四,外来学生。在校大学生的生理年龄虽然刚刚达到成年人的界线,但其心理年龄仍处于未成年向成年的過渡期,对于社会规则和法律规范的认识还不够成熟,思想和行为更多体现出未成年人的特点,其所涉犯罪也更多表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此外,从办案实践来看,外来学生犯罪多发于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其中有一部分人员仍未满十八周岁,确属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对于外来学生这一群体,不应以年龄界限进行刻板区分,而应考虑学生身份和学校环境的整体特点,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特别是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研究对象。 二、导致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严格的个性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思维片面性、情绪不稳定性,自我意识发展不成熟性等内在的心理表现,以及动机单纯性、手段暴力性、作案随意性等外在的行为方式,这些都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共性。研究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不仅要注意上述共性,更应关注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个性,因为这些个性才是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处罚区别于本地未成年人,往往采取较为严励措施的根本原因。 第一,群体作案的个性特征。心理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缘于身心发展的不成熟,其行为活动容易结成一定的群体,通过群体的力量来抵消个体面对社会时的弱小。外来务工青年、外来学生、流浪乞讨儿童虽然所处的生活环境不一样,但共同点都是在异地他乡独自生活,缺乏来自家庭的直接关怀,孤独使得他们往往会根据地域、兴趣或者目标结成群体,在群体中寻找归属感和安全感。群体对于个体往往会产生促进效应和从众效应,即个体惯于接受群体的影响,做群体希望做的事;在群体压力下,个体会与群体多数人保持一致。 第二,人身流动的个性特征。流动性是城市外来人员的典型特征之一。上述四类群体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人身流动性。外来务工青年的职业不稳定,工作变换频繁,受经济条件所限在城市中一般没有固定住所,多以租房为生,人身流动性较大。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除了被动跟随其父母在各处迁移外,其自身入学难也是形成流动性的重要原因。至于流浪、乞讨儿童,本就是居无定所,活动范围多为车站、步行街、广场等公共空间,比起前两类群体更缺乏人身稳定性。即使是外来学生,其学校生活的稳定性也远远不如家庭生活,现实中大中专院校对于学生的住宿管理并不严格,许多外来学生都在校外有租住的房屋,长期不住校的情况较为普遍,学校很难及时掌握其人身动向。 第三,监护不利的个性特征。以上四类群体中除在校学生外,其他三类人群都呈现出较高的再犯罪率,外来务工青年和流浪、乞讨儿童两类群体在再犯罪原因上具有一定相似性,这两类人群基本上都是脱离家庭独自生活,其自身受到刑事处罚并不能必然引起家庭监督、教育的力度加强,因此在依然不受到实际监护的情况下很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虽然有父母的监护,但其父母能够在家庭教育上投入的精力有限,而且这类家庭的家长大多使用粗暴简单的教育方法,虽然在形式上能够配合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子女进行监督、教育,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三、未检工作应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积极变化 因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以上三种特殊性,办理此类案件或者对该类人群开展预防工作都面临诸多实际困难,但近几年这样的状况有所改变。随着未检工作的独立性不断增强,特别是新刑诉法确立了对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不再一味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诉讼的目标,而是重在教育、感化和挽救。各地检察机关力求通过新的工作机制来实现“少捕慎诉少监禁”的要求,使外来未成年人和本地未成年人处于同城待遇、同等保护的地位。 D区检察院在办理外来未成年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时,通过讯问和社会调查认为其犯罪主要由于失业带来的生活困难,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对赵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定观护帮教措施,并联系当地工厂使其再次就业,由工厂配合检察机关在观护期对其进行考察。经过六个月的考察,赵某在单位的表现良好,工作积极,检察院遂依法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F区检察院在办理外来未成年人李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中,经过对案件的分析认为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较轻,到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良好,其经过教育再犯罪的可能性低。同时检察院与其在本地的远房亲属取得联系,亲属在征得李某父母同意后愿意照管李某至其成年。检察院将该情况补充进社会调查报告移送法院,并对李某做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C区检察院以“呵护雏燕”为主题,开展对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犯罪预防工作。不仅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集中的学校开展法制宣传讲座,联系了多家单位对在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发起捐助活动,更帮助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解决复学问题。 上述实例体现出针对外来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向积极的方向发展。针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更多采取宽缓的方法使外来未成年人自愿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同样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也不仅仅停留在宣传、教育上,而是注重解决其上学、就业等实际问题,在内因与外因上消除其违法犯罪的危险。只有不断丰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内容,才能使外来未成年人真正享受到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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