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探析 |
范文 | 摘 要 一百多年来,中国从传统的农业社会模式向工业社会以及后工业社会模式发展,也从传统的人治向现代法治治理模式转变。新中国成立后,从文革中的恢复性制宪到八二宪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新中国的法治精神建设蒸蒸日上。而与此同时,“转型时期”、“发展中”等词语的限制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经济、文化、社会乃至法治精神都有着“发展中”的特质。因此,在“发展中”这个背景下,法治精神的缺失现象就十分显著。无论在哪里,法治精神的缺失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本文梳理法治精神缺失现象,探究法治精神缺失原因,寻求法治精神缺失的对策,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着极大的价值。 关键词 法治 文化 契约 作者简介:乔婷,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67 一、 法治精神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 法律信仰的缺失 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基础,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曾经在《法律与宗教》中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这就告诉我们只有公众从内心认可、尊重和信任法律,提高对法律得信仰程度,才能树立法律权威并且发展法治精神。当今社会公民对法律的不认可、不尊重和不信任导致了法治精神的缺失,他们认为法律不能惩恶扬善,并不能信任法律。同时,有一部分人认为现今法治社会并没有形成,对法治建设持冷漠态度,在思想和行为上漠视法律,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法律只有被公众所信仰,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力。如果公民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那么法律的权威就难以形成,更不用说法治精神的建设了。 (二) 法律意识淡薄 在传统的观念中,法律义务本位的观念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这就导致许多公民缺乏权利意识,没有能力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虽然现在学校都开设课程加强对学生的普法教育,但是大部分课程都是从“守法”的角度出发,教育学生充分履行法律义务,不引导学生享有自己的权利,这就导致部分学生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认为法律无用,认为法律只能约束自己不能保护自己。因此,大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人情观念和特权观念都在公民意识中占据主要位置。 (三) 法律知识匮乏 现在社会上虽然会进行一些普法教育,然而社会上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仍旧比较低,有一部分人仍然存在着“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的现象,在教育相对不发达的地区比如东北地区,法律知识更显欠缺。办事讲人情而不讲法律,这就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依法治国得不到实现。 除此之外,学校对专业课程较为重视而忽视法律基础课,使法律教育课程流于形式。同时,部分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趋于功利化,只重视物质文化建设,而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公民不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因此法治精神不能得到发展。 (四)权力至上思想严重 在一个社会中,权力占首要位置,权力是做事的标准,那么这个社会必然是权力至上的社会。然而法治社会所倡导的精神是“法律至上”,权力至上的思想与法治精神的核心背道而驰。虽然我们党和政府一再强调依法治国,并把依法治国视为基本国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依然强调权力的重要性,权力至上的思想根深蒂固。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官本位”的思想必然盛行,整个社会崇拜权力,人人都追逐权力,认为法律无用,这就使得人民对法律的信任逐渐消解,导致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局面。 (五)轻视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就是要形成一种符合法律精神的思维习惯,法治精神的建设离不开法治思维的培育。在当今社会,中国一直重视着公民法治思维的形成。党的十八大也强调了培育法治思维的重要性。然而,在当今社会,法治思维教育并没有得到广泛的重视,社会宣传力度不够,高校教育缺失,导致根据法治思维办事的社会习惯并没有养成。然而要弘扬法治精神,就必然要用法治思维来做事,轻视法治思维,无疑是法治精神缺失的重要表现。 二、法治精神缺失原因探析 如前文所述,中国社会严重缺失法治精神。那么,其根源在哪里,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探究。在借鉴前人的研究成就的基础上,我认为法治精神的缺失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 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文化,这些传统文化对民族的心理、精神以及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等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儒家思想中的“人性本善”是传统中国“人治”文化的基石,孟子曾经说过:“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之后的儒家学者也都认同孟子的观点,他们不仅认为“善”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并且人可以通过自身的修养和努力将这种“善”继承和发扬。由于其把每个人都假定为“善人”,突出的是道德主体的内在自足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治国文化依赖的就不是制度,而是人。由此衍生出的不重视理性而重视情感,这也是传统中国社会选择人治的原因。 儒家性善论强调修身养性,认为善这种本质可以通過自身获得,这也就导致了社会漠视外在法治机制的建立。其对人性的理想化也就导致了社会缺乏必要的刚性社会机制,结果就是社会中规则意识的缺失。这种希望通过自身修善达到社会至善,只能是带有乌托邦色彩的美好愿望,在实践中是很难实现的,传统中国的几千年的治国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文化制度的影响下,当代中国的法治精神缺失也就成了必然。 (二)现实原因 中国拥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一个强大的政府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是必需的,然而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强大的政府带来的问题也很多。我国当前处于转轨阶段的市场经济阶段,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并不完善,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对社会发展有着极大的制约。这也就间接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缺乏法治精神,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缺乏契约精神。 (三)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是从契约关系的精神中脱胎而成的,契约精神的本质就在契约关系中形成。随着契约关系的逐步丰富和发展,契约精神也在不断的发展。契约精神从一种粗糙的社会习惯逐渐演变为一种思想文化观念,成为普通民众的观念自觉。当前,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刚刚确立,交易规则还不健全,导致经济案件中的三角债、诈骗案屡禁不止,政治上的贪污腐败层出不穷,这都体现出了契约精神的缺失。 首先,在古代中国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自然经济束缚了契约精神的生长。在自然经济社会,人们是以家庭关系和血缘关系进行交流,不管是独立的劳动者还是有组织的劳动者必须通过这种家庭和血缘的关系进行交流。在那时人们只知道自己的义务,而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只是单一的为家族进行劳动,而不去促成家族间的交易与联系。因此,在这种环境下,契约精神的生长缺乏相应的土壤。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的重义轻利使人们缺乏一种利益上的和谐。孔孟之道中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从道德层面降低了契约精神形成的可能。社会上很少有人為了金钱之利而甘愿遭人诟病。契约是人们自由做出的一种追求利益的方式,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就很难发展,也就很难深入人们生活成为一种准则,由此可见,契约精神的缺失并不是难以理解的事情。 最后,中国传统社会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伦理为本位,在社会中伦理精神占据着首要的位置。这种社会普遍有严格的社会等级,血缘关系被视为首位。在严格的社会等级下,特权阶层占有社会大部分资源,享有大量权利,与此同时却履行极少部分的义务。由于这种身份等级制度的存在,契约关系便丧失了可能。严格的等级制度导致了不同阶层之间只有冷冰冰的强制性,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关系只能趋于消灭,契约精神就永远无法产生。 因此,中国的契约精神建设缺乏演进的历史传统,如果要在当今社会建设契约精神,就只能为其提供一个适宜发展的环境,中国社会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就为其提供了可能。但是,这种环境却并不完善,在这种不完善的环境中,遵守契约者不能优先获得利益,反而有丧失利益的危险,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背信弃义者有可能获得利益并逃脱法律的惩罚。在这种环境下,放弃契约精神仿佛成了必然。 然而事实上,法起源于最初的契约规则,法律就是契约精神的文字表达,契约精神与法治精神有着本质上的联系。因此,建立市场机制,重塑契约精神的过程,就是完善法治精神的过程。契约精神中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等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契约精神为法治精神提供了理论预设,法治精神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制度、观念和经济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因此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契约精神为这种建设提供了突破的可能,契约精神是法治精神的基础,公民法治精神的缺失很大程度上就是契约精神的缺失。 法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价值理念,除了要有制度上的保障,还要有观念上的支撑。无数事实证明,法治的要求可以从契约精神中演进而出,从市场经济中形成的契约精神在法治精神的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当契约精神为社会成员所普遍具备时,我们的法治精神建设才能成功。 在当今中国社会中,法治精神的要求是多样的,要求做到人权、民主、和谐等精神的统一,这种精神的建立也是艰难的,当今社会缺乏的也正是这种精神。这种缺失不仅存在于普通群众中,也存在于各级党员干部中,可以说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阶层。这种缺失必然影响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因此,改变这种状态,弥补法治精神的缺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依法治国,培育和发扬法治精神尽管在某些方面与中国传统相呼应,但其实是一个治国观念上的顶层设计,这是一个漫长且艰辛的过程。因此,想要弥补法治精神的缺失,就一定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调整好心态,面对漫长而艰巨的挑战。 就在20多年前,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这一理念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意识到法治精神的重要性,并朝着这个目标不断前行。而在新的十六字方针被提出的今天,法治精神的重要性更加不言而喻,我们更应该积极面对挑战,适应新常态,努力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因此,构建法治社会,弥补法治精神的缺失,是我们现今的首要任务。 法治精神的缺失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法治精神并不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概念,它应该渗透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法治精神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只有法治思维成为公民生活中的正常思维方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建设成功的可能。 参考文献: [1]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人民日报.2013年2月27日. [2]郝铁川.“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法学评论.2001(2). [3]贺卫方.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 [4]刘利平.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当代经济.20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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