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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谈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
范文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同时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公证法律制度是法律体系重要的环节之一,而诚信则是公证制度的基础,也是我国各项经济民事活动的基本前提。完善法律制度,建立诚信的公证法律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各项经济民事的有力保障。公证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信用保障制度,依附于“诚信”二字,本文从完善公证法律制度出发,对我国诚信制度的构筑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公证制度作出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 公证 法律制度 诚信

    作者简介:李小良,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15

    公证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质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物、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机构,采取真实、合法的原则对民事行为给予相关证明,同时公证结果具备法律效应。公证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诚信是公证制度的基础,也是公证机构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可以说公证机构对我国社会和人民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制度。如今,诚信成为社会、法律都在追求的道德品质,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将诚实信用确认为法律规范,在我国,诚信也渐渐的成为法律的代名词。

    公证制度是国家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司法证明活动,同时也为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活动的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信用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公证制度的存在便是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各项合法权益的同时使他人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公平、依法、公允的环境下进行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

    一、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是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物、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由国家专门设立,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包括14项基本业务: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公证机构要本着真实合法、法定与自愿相结合、回避和保密的办事原则,禁止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公证处并没有等级之分,但根据规定,公证处要接受相关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二、诚信与公证之间存在的关系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华夏民族最崇尚的品质,已传承了数千年。不论是生活还是工作,诚信是人和人相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诚信是法律行使的关键核心也是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依照的准则。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都需要法律的保障,而诚信是公证的基础,也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公证在法律方面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不论是证据还是法律要件方面,由此可以看出公证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证机构受到企业和个人的关注,市场也越来越大,相反的说,也表明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对于诚信的缺失现象日益加重。近年来,缺乏社会诚信导致的负面新闻屡见不鲜,在少数人得到可观利益的背后是对诚信的背叛,同时受到企业和人民对公证机制产生怀疑和指责。

    公证制度本就是一项信用制度,它有着改变社会风气的力量,公证机构是一个社会中诚信和公信力的传播和源泉,也是人们最能接受和采纳的重要形式。没有诚信又何谈公证呢。

    诚信本是道德规范,但由于道德行为的约束力较差,渐渐的被人们所忽视。诚信不仅是人与人相处的基准线更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平衡点。近年来,诚信更偏向于法律化,成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四条中表述:“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所谓诚实守信原则,就是指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将诚实守信放在首位,进行一系列的民事活动或者经济活动。

    在许多国家民事法律中,诚实信用应经不再是原则的确定,法律的诚信化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并作为依据。

    三、完善公证法律制度对公证诚信制度的构建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诚信的公证法律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各项经济民事的有力保障。公证机构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机构,采取真实、合法的原则对民事行为给予相关证明,同时公证结果具备法律效应。公证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活动,它本身就具备着预防的功能,在我国的司法和国际法律上都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文明古国,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济民事活动的主要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对于自身的隐私权和公权都非常重视,这就使得公证成为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但随著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前进,我国的公证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使得对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公证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完善

    在一些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在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占在40%以上,而我国公证制度只占相关法律条款的6%。通过对各国公证制度的研究,并没有发现明确的将公证制度确定在某个方案中,也就造成了公民制度缺少法律对其的保障。公证制度虽然由国家设立,但社会并没有将公证制度作为预性司法制度,不论是社会还是公民都没有引起对民权民事保障的意识。公证制度对于民事民权的保障有限。公证制度缺乏相关的法律完善,对于公证程序带来一定的难度,公证结果也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要真正做到有理可讲,有法可依的公证法律制度。公证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也就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和意义。针对公证制度相关法律的完善,国家和社会乃至公民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公证制度地位的不明确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公证部门还没有发展成熟,在事业单位中也多表现为不确定性。我国要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使公证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也要确定公证制度的明确地位。

    (三)提高公证员素质

    由于引进和培养法学教育的落后,80年代初,我国公证员素质普遍较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前进,对公证人员的要求仍然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缺乏明确的严格的素质要求和职业要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公证人员素质无法得到提升,从而影响了公证制度的质量,减少社会、公民对公证制度的信赖和尊重。部分公证员是半路出家,对于公证制度也并不是全然了解,知识结构过分单一,自身素质与职业要求相距甚远。更有一部分公证员在利益的诱惑面前违反职业操守,出现假证、错证的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坏的影响。所以,对于公证员的选拨一定要做到严格系统的选拨制度,应具备《公证法》第十八条的任命规定: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将专业性、全面性,当然還有诚实守信放在首位,不断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从而提升公证制度的总质量,增强社会及公民对公证制度的信赖。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彻底贯彻公证人员以诚信为荣的意识 。

    (四)规范的证据收集制度

    证据的收集是为了证明法律行为,法律意义的文书。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定要有相关程序做保障,制定规范的证据收集制度是为了从根本上避免错证及假证的出现,为公民的权益带来有效的保障。公证制度对于证据的收集一定要强调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这些对公证结果起着重要的影响,决定着公证的走向。公证人员应当本着合法、真实的基本原则,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在公平、依法、公允的环境下进行经济民事活动,从而降低和避免民事纠纷和法律诉讼,规范的证据收集制度是公证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可见,定制规范的证据收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五)有效的查证制度

    查证相当于数学中的验算,它的存在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也是公证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从近年来,我国出现的缺乏诚信的负面新闻来看,社会信用度并不高,甚至有虚假证明的存在。公证的核心就是真实性、合法性。而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就需要一定程度上的查证制度,避免给公民、法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公证制度的不完善为公证人员在证据收集中产生一定的难度,制定有效的查证制度,开通一条查证渠道,在为公证人员工作带来便捷的同时提高公证制度的工作效率和总质量,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六)严格的责任制度

    虽然公证处接受相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但社会上一些缺乏诚信的负面新闻屡见不鲜,大大降低了公民和企业对公证制度的信任,严格的责任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公证质量,严格的对公证人员和公证制度进行监督,明确责任人,可以指定一套明确的赏罚制度,对于严格要求自身的公证人员进行物质或非物质的奖励,提高工作人员的信心和工作积极性。而对于那些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要对其进行惩罚或者责任追究,赏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要让公证人员明白身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的责任制度也能对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产生约束,提高公证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职业能力。

    (七)确定法定公证的范围

    对于公证的范围要有一定的明确。在法国,对公证的事项归结为五大类:第一类为确定类,也就是确认亲属之间的关系;第二类是遗产的分割;第三类是对于不动产买卖、出租、抵押等相关的公证;第四类是赠与类公证;第五类是关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变更和设立等类公证。确定法定公证的范围,有利于明确责任制,帮助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公证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八)加强公民的公证意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民物质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提升,但由于公民的公证意识薄弱,我国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也日益增多。在这种环境和条件下,公证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作为信用保障制度中的组成部分,公证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让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公平、公允的环境下进行经济民事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降低和避免民事纠纷、减少诉讼,加强公民的公证意识,是对国家公证机构的工作肯定,也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正确引导公民对公认识保障民事民权的重要性,加强公民的公证意识,并大力支持公证机构的工作。

    四、结语

    诚信是公证的本质,公证是诚信的保障 ,公证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信用保障制度,依附于“诚信”二字,诚信是公证制度的生命,也是公证制度存在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前进,市场的需求,对公证机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完善公证法律制度也显得尤为重要。公证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完善,公证制度地位的不明确,提高公证员素质,规范的证据收集制度,有效的查证制度,严格的责任制度,确定法定公证的范围,加强公民的公证意识都是目前公证法律制度需要面临的问题。

    注释:

    李英武.从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谈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法制与经济.2015(19).112-113.

    霄霞.基于公证法律制度下对完善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探讨.法制博览.2015(11).206-207.

    吕海霞.基于公证法律制度下对完善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探讨.法制与社会.2014(27).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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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5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