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
范文 | 张宁 马云 高凯 摘 要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制度,在国内外迅速地发展着,伴随着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和推进,法律援助的推进更是迫在眉睫。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保障公民基本的权利能够实现,法律援助制度在保证公民公平、公正地享有各项权利和履行各项义务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 经费保障 作者简介:张宁、马云、高凯,四川大学政法干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19 一、选题的依据和我国法律援助概况 就我们国家来说,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向前发展,取得的成就也让国内和国际社会叹服。中国在1994年建成了法律援助制度,从此之后该制度快速得到发展。全国各地相继建成众多法律援助中心。2003年,国家颁布了第一个与法律援助相关的《法律援助条例》。该文件的问世对我国各领域的发展都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的召开,法律援助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并最终作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部分被提了出来,正充分体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 二、国内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进行法律援助需要财政上的支撑,国内的相关救助经费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以及社会的捐赠。据司法部提供的数据,近5年全国法律援助总额达到70.4亿元,但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差距较大,尤其是区县一级的经费保障很不平衡。国内相关法律援助资金增长速率比较平缓,2014年国内法律援助资金总数是17亿元,相较于2013年增长了4.8%。与2104年办理案件数量同比增长7.3%相比,经费增长速度相对落后。同时,全国仍有9%的区县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到同级财政预算。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产生了一定制约。 (二)法律援助专业人员不足 在国内,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主要包括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公证员,也包括相关高校及社会上的志愿者。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负责代替写法律文书、咨询业务等,而律师则主要从事与诉讼相关的相关服务工作,公证员的主要工作是提供与公证相关的服务。而高校和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职责尚不明确。 无论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高校等来说,还是从政府角度来说,都缺乏对人才的培养机制。就当前各大高校而言,普通院校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尚不能发挥较大作用。究其原因,缺乏法律援助课程的培训,缺乏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因此使得许多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形同虚设。再者,就部分律师事务所而言,虽在法律援助的主体之内,却也是常年不做多少援助案件,援助律师的能力和素质更是有待于提升 。 (三)法律援助缺乏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度是考核一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是否高效的有力凭证,只有公众广泛参与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才能进行得更加顺利,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从相关援助工作资金获取方面来说,我国社会上的普通的人士也应该提供相应的帮助。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社会上的相关团体和组织应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大多数社会公众认为法律援助活动与己无关,遂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使得本来就不足的法律援助经费更是少之又少。 (四)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的衔接不足 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制度是不同的、相互独立的,他们都在为家庭贫困的公民解决诉讼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这两个制度之间的衔接不能够满足要求,原因在于相关贫困的公民在取得法律援助后再次取得司法救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相关的立法人员与执行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去深思。 三、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有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并且这两类资金筹集方式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经费公开尚未能落实等。再者,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的政府拨款尚不统一、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不重视等问题频现。在学习英国、美国、日本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应该从多方面完善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 。 在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的选择上,我国同样可以适用受助人返还制度。也可以建立律师事务所投资考核制度,是指将律师事务所是否为法律援助投资作为考核律师事务所是否合格的标准,投资额度设立下限但不设立上限。 在法律援助经费的数额上,尤其是政府拨款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上。各地市一级政府应当结合各个县区的经济情况,更加明确政府拨款的具体数额,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公民进行监督。其次要将法律援助政府拨款是否落实到位作为考核政绩的标准之一,以此提升政府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拨款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资金到位,并且用之合理。 (二)加强法律援助专业人才培养 任何一项制度想要得到更好地实行,都离不开人才,培养相关法律援助人才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培养高校法学院人才 目前我国在法律援助制度上,在一些高校法学院设立法律援助中心联络站,但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我国可以模仿美国的高校法学院“诊所”模式,通过立法规范高校法学院参与法律援助的事项,使之更加规则化。我国的高校法学院也要和美国一样进行法律援助工作,让高校法律援助成为法律援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学院必须重视对法律援助人才的培养和教育。为了让高校法律援助人才自主参与到法律援助的活动中,必须采用一些具體举措,例如将此项活动作为高校教育活动的一部分,高校的学生如果完成一次法律援助活动就可以获得一个学分的追加奖励。 2.完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 在我国,从事法律援助业务的专职律师并不多,而且处理相关案件的效率也不高。因此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团队的管理和规范势在必行。 必须加大对相关活动的投资力度,一定要重视法律援助补贴。相比于美国英国日本来说,我国法律援助活动的补贴力度的确有些欠缺,因此有必要对相关人员的补贴标准进行提升,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持专业律师的工作积极性。通过我国刚刚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也可以看出,国家将会针对法律援助律师实行差别补贴制度,这就有助于激发专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积极性。 3.完善公检法系统人才培养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尚且存在司法行政部门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不足等问题。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公检法系统内法律援助人才的培养,提高系统内部员配合法律援助办案律师工作的意识和积极性。具体可以通过加强系统内部人员法律援助培训和办案补助等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三)探索多种法律援助模式 法律援助模式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发达程度是呈线性关系的。就全球范围内来讲,英国、美国和日法律援助相关制度是世界上最发达的,而这些国家也都具有各种多样的法律援助模式。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模式相对来说较为简单。 1.推行值班律师制度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提及,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中将实行值班律师制度。英国早在1424年就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日本则进一步发展了值班律师制度,日本的值班律师制度可以分为“待机制”和“名簿制”。加拿大的值班律师制度很发达,服务范围也很广泛,主要包括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法院值班律师、提供其他延伸服務的值班律师 。我国实行值班律师制度是必要的,但我国实行值班律师制度并不是一味的模仿国外模式,而应该是在我国的具体国情基础上的值班律师制度。 2.设立公设辩护人机构 同国外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国选辩护律师一样,我国相应的可以设立公设辩护人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公设辩护人机构由一定数量的律师组成,机构内的律师可以享受特殊津贴补助,政府为此类律师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提高办案律师的办案积极性 。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更好地实现公民个人的获得辩护权。同时可以实现国家进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实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的意见》的要求。 3.建立法律援助“O2O”模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O2O”模式快速发展,我国法律援助若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也可以尝试着在法律援助领域建立“O2O”模式。就是利用网络这一个媒介,将最新推出的法律咨询推送给客户,达到宣传法律的最终目的,同时也能够以最快速度处理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法律援助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争取达到令人民满意的水平。建立多个法律援助个工作站,覆盖当地各街道,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四)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的衔接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的制度的衔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统一立法 为了解决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在并行方面产生的矛盾,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将两者统一起来,明确法律援助的主体和各个部门的责任。在立法应当扩大法律援助的内容,将司法救助中关于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内 。 在立法中 应当统一受理标准。首先应当将两种制度的受理范围进行统一,即在民事、刑事、行政领域进行法律援助统一到一部法律中,不再由两种制度独立进行受理。使得更加明确受理的范围和对象。其次要明确经济困难标准,即要严格参照省级政府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执行。 2.推动法院建立对等工作机制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相结合。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同法院的沟通协调,落实司法部与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 。对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来讲,凡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就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直接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同时,也要推动法院建立对等工作机制,即凡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法院直接予以司法救助。通过建立衔接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在受援后,案件能够顺利进入诉讼程序。除此,增进政府和检法系统、法律援助机构的配合和衔接,让政府真正履行职责,鼓励广大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 注释: 杨宇冠、陈子楠.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理论学刊.2015(1).102-107. 李东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关问题思考.中国司法.2014(1).66-68. 梁桂芝.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一体化.理论前沿.2007(14).21-23. 徐张玲.国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江西农业大学.2011. 杜桂兰.浅析法律援助制度及其完善.华侨大学.2013. 参考文献: [1]罗菡.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13. [2]王玲.法律援助制度的法理分析.辽宁师范大学.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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