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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职工可获得有限双重赔偿
范文

    摘 要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导致工伤的,形成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关系。职工主张的项目性质相同或相似,但不单纯以填补实际损失为目的的项目,以及项目性质不同且具有专属性的项目,工伤职工可主张获得双重全额赔偿;对于以填补实际损失为目的的财产性赔偿项目,职工只能获得有限双重赔偿。

    关键词 第三人 侵权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 竞合 赔偿额

    作者简介:丁丽娜,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35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特定事故;二是职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暴力侵害等意外伤害。 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的情况下,依据社会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受害职工既有权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行使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导致两种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此种状况下,两者关系如何处理,如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与分歧。

    一、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梳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答复》分别从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包括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出发明确,“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职工可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双份赔偿” , 但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双重全额赔偿却并未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產生适用分歧。

    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有观点认为,该条否定了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双重赔偿。

    但经考察立法原意可知,《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并未否定就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受伤职工可以主张双重赔偿。基于对社会保险法这一立法精神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9号)第八条从行政诉讼角度在实体和程序上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其再次重申,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受害方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可通过行政程序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职工可获得有限双重赔偿

    通过以上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梳理和分析,笔者认为,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职工工伤的,受伤职工有权利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但基于损害填平的民事损害赔偿原则和“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民法原则,对于以填补实际损失为目的的财产性赔偿项目如医疗费用等应不予重复赔偿,而只能以其中的最高额为限获有限双重赔偿。主要理由是:

    一是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所应得的劳动待遇,系职工因罹患职业病或发生工伤事故所应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而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系私法领域的侵权损害赔偿,二者不同范畴,不可相提并论。

    二是根据侵权法上的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的,承担完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也保障了相关法律制度之预防和惩戒功能的实现,第三人承担因侵权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其此种法定义务。

    三是有利于实现受伤职工合法权益最大化。由于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工伤职工的权利仅仅提供基本的保障,而不以损害填平为原则,且赔偿标准也较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虽可能高于工伤保险待遇,但侵权第三人具有完全赔偿能力的并不多,侵权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失。因此,采有限双重赔偿模式,更有利于实现受伤职工合法权益最大化。

    二、根据项目性质及目的确定职工可获得的具体赔偿数额

    因单位以外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并存,此时,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选择同时主张,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择一主张。本文仅讨论职工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时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此种情况下,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需考察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

    笔者认为,除去侵权损害赔偿项目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对于职工及其近亲属同时主张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案件,应考虑侵权和工伤两种不同制度的功能和特点,对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按项目的性质、目的进行分类,确定工伤职工可否获得双重全额赔偿。详言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等具有专属性的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赔偿项目,专属于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项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营养费、受害人死亡时其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而实际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等项目,属侵权赔偿中特有的项目。此类项目性质不同,且具有专属性,工伤职工可分别主张同时获赔。

    (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虽考量了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生活的需要,但是针对伤残或死亡本身而非具体损失的赔偿,体现了对职工生命及身体的尊重。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亦是对于人的生命和身体的赔偿,具有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属性。此类项目性质虽相同或相似,但不单纯以填补实际损失为目的,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双重全额赔偿。

    (三)其他财产性赔偿项目

    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交通费、住宿費、伙食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与工伤保险待遇中康复费用,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以及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中共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均属财产性赔偿项目,且都以填补被害人之实际损失为目的,如重复赔偿这类项目则违反了民法中的实际赔偿原则和损害填平原则,故工伤职工不能获得双重全额赔偿,而是以其中的最高额为限获赔。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先行支付的,对其已赔偿项目中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重复的,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注释:

    杨科雄.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救济模式探讨//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65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9.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30日.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解读//蔡小雪、梁凤云、段小京编著.现行有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548.

    黎建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14.

    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解读//蔡小雪、梁凤云、段小京编著.现行有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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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