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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
范文

    摘 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多样,而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通过立法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西藏自治区在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础。本文认为在相关立法保护过程中,要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方向等的设定,形成常态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行为。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立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西藏自治区高校青年教师创新支持计划项目《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研究》(项目编号:QCR2016—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齐国胜,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科研所所长,研究方向:思想政治理论及法理学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36

    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通过立法,实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是重要的途径。西藏基于特定的历史、人文环境,具有丰富的体现民族特色、区域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各国家、地区都在积极采取措施。综合各类措施的作用、效果,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选择,西藏地方政府、机关等要依托法治西藏的建设,以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为契机,以特定的角度,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一、西藏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依托于法治西藏的建设,在法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西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不断发展,各级政府、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给予了相当关注。

    (一)西藏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西藏地处高原,海拔较高,生活于这块土地上的藏族人民与其他民族人民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在与自然环境的共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独特地域特色的民族习惯、风俗,部分内容、形式等经过传承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西藏各族人民在西藏繁衍生息过程中,对于非物质形态的不断挖掘,以及审美意识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继承、创新的,其中凝聚着西藏的民俗、习惯,展现了西藏各族人民的风土人情、精神面貌。而西藏的丰富的文化遗存,造就了西藏品类众多、形式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西藏的雪顿节、唐卡、天文历算、阿里宣舞等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基础

    1.借鉴国际公约等规范

    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因此要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优秀经验,包括规范体系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比较重视,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规范中,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及保护等。国际性的公约,可供我国的保护工作借鉴。虽然各个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不相同,但是在保护的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在具体的应用措施上,各个国家、地区结合本地实践,设定针对性的规范,其中部分规范的内容具有普遍意义,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中,可以参照我国国家、地区的规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2.从国家层面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

    依法治国是我国在国家治理形态中的重大方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法律规范方面,既有专门性的部门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涉及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规范、保护;又有《文物保护法》等,从部分规范条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设定,具体化相关规范。国家以相关法律,实现对于各民族、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并为各民族、各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三)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体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西藏各级各类机关,通过地方法律制度规范建设,调动地方政府、机关以及普通民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同时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为。

    1.地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自治权行使的依据

    为发挥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性,尤其是在民族地方,民族遗产丰富,为达成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目标,《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可以说,自治区的行使在保护文化遗产中占有重要位置。《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发挥地方政府、机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用的重要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促进在保护民族文化遗产过程中民族自治权的行使,通过地方政府、机关因地制宜,保护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西藏地方机关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规定

    西藏地方各级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弘扬西藏民族传统文化。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化,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工作效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西藏自治区各级机关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天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从制度建设上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些制度从不同角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加以保护,在其规范的范围内发挥效力,形成具体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将西藏各族人民的智慧结晶代代相传,将民族的精神不断传递。

    二、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规范体系需要完善

    西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众多,为有效实施对于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精神,西藏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如西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办法》等,通过制定系列规范,提升西藏各级政府、机关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效能,特别是在法治西藏建设的背景下,以法制的完善为契机,以制度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通过立法行为,将西藏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步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建设进行过程中,由于经济基础、立法技术等限制,西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还需要不断加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西藏地方各级机关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创新作为弘扬民族优秀传统、团结各族人民的重要手段,从组织结构、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从近年来西藏各级政府、机关在相关的保护规范上的设定愈来愈具体化可见端倪。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在西藏地方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过程中,还存在需要不断完善的方面,主要體现在在制度的体系建设上有短板,没有形成立体性、多元化的制度规范,相关的制度较为分散,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不突出。一方面在西藏地方政府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中,包括诸如《天葬管理办法》等,针对局部的、突出的问题进行规范、明确,其中详尽的制度设计的优点在于针对性突出,但是在制度设计上,缺乏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全局角度考量的整体性、系统性的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自治区级的规定相对充分,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办法》开始施行,而西藏自治区各地、市以及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部门在特定的、可操作性的规范建设上相对滞后,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各地、市以及部门工作紧密结合,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上,缺乏对不同领域设定具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

    (二)具体的保护措施有待加强

    为达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在通过上层立法进行规范,设定保护原则、方向的同时,不能忽视具体性的措施的应用。只有将具体的措施落实,才能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在继承、弘扬过程中,要从地方政府、机关的职能出发,以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求为出发点、落脚点,体现保护工作的地方性、特殊性如针对非物质文化传承的民间艺人,既要有明确的权利,同时又要有确定的义务,将包括诸如待遇、技艺的传承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而从目前的规范,相关的保护措施中,其权利义务的设定往往比较宽泛,如资助制度、技艺传承中的教育宣传等细节不周全,在操作性上有待提高。

    三、完善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针对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研究探讨如何保护过程中,要发挥地方政府、机关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通过地方立法等,建立法制体系,通过立法保护传统文化。

    (一)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系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

    从西藏自治区层面,目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制度建设,如西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办法》的出台,使得西藏成为我国第14个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级行政区,该《办法》的颁布实施,既是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起点,也是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法律规范方面的重要成果。 该办法与相关的法律等一道,为西藏各地、市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依据。为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具体贯彻落实,与地方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相契合,西藏自治区各地、市以及相关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部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对象、特点、要求等,制定本部门相关的规章等,通过具体的细则,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等具体化,以形成系统性、立体化的保护体系。

    (二)通过法律规范,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细则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既要有顶层设计,又要有实施细则。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国家法律层面有诸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在自治区层面,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办法》等规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指导原则、组织机构、目标、要求等都进行了明确,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上,要求西藏各地、市以及各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细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的以看得见的方式落实到工作中,以此实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民族文化精神。

    (三)加大法制宣传,引导民众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上,在以政府形成引导的同时,不能忽视普通民众其中的积极作用,要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投入、民众参与的良好氛围。如果缺乏民众的参与,没有形成广泛的社会基础,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容易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创新。因此,要采取多种措施,调动民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而这一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是以法律宣传的方式,教育、引导社会民众等。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要通过自治权的行使等方式,加大地方立法力度,构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体系,强化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只有通过立法,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原则、要求等贯穿于各个民族地方的具体事务中,调动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与法治建设目标相统一,通过法制的不断完善,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中的责任主体、行为方式等,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弘扬民族文化奠定基础。

    注释:

    杨长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西藏“非遗”法律保护.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西藏日报.西藏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http://www.gov.cn/xinwen/2014-06/01/content_2691748.htm.访问日期:2016-12-28.

    参考文献:

    [1]马宁.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和传承保护.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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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5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