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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法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付“合理时间”的确定
范文

    摘 要 我国《海商法》、《保险法》以及《合同法》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付中的“及时”赔付规定过于模糊,实践操作中会出现延迟赔付进而导致被保险人损失,并要求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问题。而2015年有关拖延支付保险赔款的条款被并入英国《企业法案》,其有可能成为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修正案。其中“合理时间”的确定,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 保险 合理时间 中国法 英国法

    作者简介:陈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航运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48

    一、案例导入

    在保险理赔结束后,被保险人又以保险人迟延赔付保险金而向保险人提出巨额赔偿请求的案件实际上并不多见。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香港成功船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就是这一类型的典型案件之一。2009年底,原告香港成功船务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东方海”轮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船舶保险,险种为一切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保险费。2010年11月29日,“东方海”轮发生碰撞事故,原告安排“东方海”轮进行修理,并及时通知了被告,于2011年3月26日完成了船舶修理工作。2011年4月28日美国船级社为“东方海”轮签发了船级证书,确认船舶已经处于适航状态。由于原告无力支付修理费,修船厂留置了“东方海”轮,为此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尽快完成理赔。2011年5月24日,原告与修理厂就修理费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被告未能向原告及时理赔,故原告无法向修理厂支付第一批修理费,导致船舶被继续留置。2011年8月5日,被告与原告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同意在7个工作日内赔付6000000美元赔偿金,其中5000000美元实际支付给原告。但被告直到同年9月8日才实际支付该5000000美元。

    原告认为:

    1.被告在本案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时核定赔偿金”的义务。被告在全程参与涉案船舶修理的情况下,在船舶修理完毕之日起就应该对修理费做出核定,但被告未按时做出核定,存在明显过错。

    2.被告还违反《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先予赔付”的义务。

    3.原、被告在达成保险协议之后,被告未按时支付保险金,即便如被告所述协议签署时间,也逾期21天。

    综上,被告行为构成逾期赔付保险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认为:

    1.保单背面船舶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保险人核定时间为60天,被告实际收到索赔文件在2011年7月4日,当时原告索赔仅提供了索赔清单,并无船舶修理合同,完工结账单,修理费发票等法定文件,而原、被告双方在同年8月5日已经达成保险赔偿协议,故不存在超期核定。

    2.基于相同的情形,原告在2011年7月4日索赔时并无完工结账单等修船合同的关键材料,故不能视为被保险人提交了有效的资料和证明,并从该日起计算六十天的预先赔付期限。

    3.就保险赔偿协议的付款情况,被告系因支付美元且数额较大,审核程序繁琐所致,但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被告是否拖延了保险金的支付并且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损失核定时间为30天,同时规定了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根据涉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核定时间为60天,并以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索赔资料为前提,以船舶修理完工结账协议的订立和提交作为保险核定时间的起算点符合事实亦较为合理。被告于2011年7月4日收到原告的索赔文件,8月5日与原告达成保险赔偿协议,而原告自2011年8月22日才与船厂签署船舶修理完工结账协议并确认船舶修理费用,被告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时间是同年9月8日,前后相隔17天。因此,保险人并未违反如期核定损失的义务,也未违反先予赔付的法律规定。

    该判例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保险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核定保险金的时间。然而“及时赔付”如何算是及时,需要查看我国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条指出了我国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的问题: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同样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当中,一样采用了“及时”的用语,而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而《保险法》在这一层面上,用时限规定,相对具体地为这一模糊地带画上了几笔:《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看到,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按照复杂情形来看,对于核定时间最长的规定是30日之内,但是可以通过合同排除。而通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于损失核定的结果之后到达成协议之前的期间却是没有规定的。以及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核定所用时间以及协议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

    从上文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上选择用具体日期作为一个法律上认为“合理”的期限,一方面设定了时间底线,但是却过于绝对。一方面推动保险人及时处理案件,另一方面却又将所有的索赔核定时间一刀切。虽然有60日的先予赔付的规定,最后却仍然将最终确定赔偿的时间进行了开放式规定。这样的“合理时间”的规定,仍然需要实践来检验其可行性并进行不断地调整。我国的立法模式是“具体时间+约定排除”。

    三、英国保险法相关修改

    事实上,关于“合理时间”的问题,英国立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2014年7月,英国法律委员会就保险法的四个领域提出了一系列修订建议,大多数意见都被采纳进了2015年《英国保险法》。当时有关拖延支付保险赔款的条款具有相当大的争议性,故而并未纳入该法律,之后纳入了《企业法案》。 其中关于“合理时间”的确定,并不像我国一样给出的是具体的时间规定,而是遵从“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原则,结合市场规律,给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具体意见如下:什么是合理的付款时间将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所有情况。然而,围绕这一问题的不确定性是利益相关者的一个关键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提供一些指导。我们认为合理的时间应该总是包括调查和評估索赔的时间。我们亦建议,下列的考虑因素可能与决定特定个案的合理支付时间有关:一是保险类型;二是索赔的规模和复杂性;三是遵守任何相关的法律或监管规则或指导;四是保险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

    而在早前的立法建议中,英国确实对于索赔和理赔时间有整体时间表的建议, 然而在咨询专业人员的意见时,大量的受咨询者认为这是过于复杂,可能导致人为的结果。三个阶段的过程提供了“三个闪点分歧,以及因此而来的成本和诉讼”,而“更简单、单一的测试”将受到更少的争议。

    一些受咨询者认为:“合理时间”的概念太不确定,没有进一步的定义,但其他人认为,对具体时间段的答复太过专断。他们意识到需要在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索赔是否在合理时间内评估和支付的问题必须取决于案件的所有情况,他们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建议的时间表比基本立法更适合监管。也就是说,英国最新的保险法立法建议采用的模式是“原则+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模式。

    四、中国法与英国法比较

    正如上文已经明确的表示,两国立法其实是立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是两个极端。我国的立法更偏向法律中的行为规范的作用,而前文案例中,是根据时间进行判断,是否存在拖延。这样的立法固然保证了时间的确定性,但是未免太过机械化,是否拖延只靠当事人双方的举证,判决书中法官的客观说理和判断也并不细致。这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优点和缺点。相比之下,英国的模式给予了法官客观的判断标准,使法官依据事实有独立的判断。“合理时间”上的安排更加合理,虽然会使得司法资源在判决上花费更多,但是法律所体现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司法资源所不能比的。

    我国的立法可以在参考英国法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修改,在法律中规定保险人及时理赔所参考的标准和原则,用以判断“合理时间”,结合具体时间底线的规定,而具体时间底线可以运用现代的高科技大数据分析,判断出这类案件大致的理赔时间,使得立法在合理性上更加贴近实际,也有可操作性。而在我国的司法上,法官在判决中也可以利用英国法中的这些判断原则,逐条对案件进行分析,根据事实证据,但是不被原被告的主张左右,有独立的第三方的思考,这对“合理时间”的判断标准的积累也有帮助。最新英国立法虽然有争议,但是对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着借鉴作用,使得个案判决更加理性。

    注释:

    西蒙·库珀.英国保险法——拖延支付保险赔款的法律后果.http://www.incelaw.com/cn/knowledge-bank/publications/insurance-act-late-payment-of-insurance-claims.2016-02-16.

    Insurance Contract Law: Business Disclosure; Warranties; Insurers' Remedies for Fraudulent Claims; and Late Payment.https://www.scotlawcom.gov.uk/files/2814/0603/4624/Report_on_Insurance_Contract_Law.pdf, last visited at 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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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4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