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民事保护令 |
范文 | 摘 要 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已成为当前我国不可回避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应运而生,尤其是其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意义重大。本文即以该法关于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规定为出发点,对比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关于民事保护令制度之立法规定,分析各国具体规定的差异,以期对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民事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简介:包小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24 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现代政府不得不面对与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深受“父权”与“夫权”至上观念影响,妇女、子女在家庭中居于弱势地位;而进入近代以来,保障妇女儿童权利问题日渐成为社会焦点,同时妇女的地位与经济自主能力逐渐提高。新旧冲突导致家庭暴力问题的进一步加剧,家暴现象非常普遍。以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为例,据网易新闻报道在全国2.7亿个家庭之中,百分之二十五的女性在婚姻中曾遭遇过家暴;全国每年约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百分之二十五源于家暴。①而遭遇家庭暴力的群体范围正呈扩大趋势,案件数量剧增。在这样的情形下,为抵制家庭暴力而建立健全相应法律制度进行规制成为当务之急。《反家庭暴力法》应运而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更是其中的重要制度构成。 一、民事保护令的概念和性质 民事保护令制度借公权力对私生活进行有效干预,于家庭暴力尚未发生之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命令被申请人在特定时间内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民事保护令是特殊的禁令,尽管多数法律并无明文,但通说认为保护令是一种禁令。②作为禁令而言,其具有运用公权力以保护私权利的共同本质,并都以预防危害发生为主要目的;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禁令而言,其在来源与内容的方面均具有特殊性。 而在大陆法系中,保护令被作为行使人身权请求权的特殊形式。从法理上而言,人身权请求权可分为人格权请求权和身份权请求权,其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身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以恢复人身权圆满状态的权利。③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人身保护令本质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强制措施,其是在参考国外有关国家的制度实践,并总结我国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经验所建立起来的。法院运用司法权力在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下积极介入公民家庭关系之中,同时反应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法与私法相互结合的特征,运用公权力的强制性有效维护无助之私权。这均反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与国外或其他地区民事保护令制度在立法目的与具体功能方面的高度同一,民事保护令制度在中国的具体体现即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二、民事保护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必要性分析 据相关部门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然而在2000年,全国妇联针对一般人群关于家庭暴力做过一次问卷调查,其结果表明,当时我国有22.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④由此可推知我国在未頒布实行反家暴法之前,家庭暴力的发生与民事保护令的缺位成正相关性。除此之外,对比一下我国的台湾地区,其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即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制家庭暴力行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加之我国之前的法律体系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设定的种种救济途径存在很大的缺陷和漏洞,以及我国社会生活中由于经济和职业压力催生的家庭暴力现象愈演愈烈,我国极需一些新的有效措施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因此我国建立的民事保护令制度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 (二)可行性分析 面对家庭暴力事件,我国之前的处理方式多为两种:一是家暴受害者采取报警方式,但由于大多数家暴行为难以构成轻伤,警察多以对加害人训斥告诫的方式进行处理;二是向近亲属、妇联或居委会求助,多以居中调解的方式对待。但传统的处理方式并没有实质上解决问题,且无法阻止再次发生家暴,甚至可能出现家暴力度增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该问题已经为众多实际案例所反映。在这种现状下,法律要怎样维护家暴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怎样尽可能的去减少悲剧的产生?如此而言,如我国台湾地区一样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可行的并且是必须的。 1.我国的实践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一方面可以说是紧跟国际的发展趋势,它肇始于英美国家,现已普及广大地区,它的有效性显而易见。另一方面,“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在各地法院的试行中取得了很好的反响,起到了预期的作用。自2008年8月我国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全国第一例人身保护裁定以来,各地多有相关案件见诸报道,“人身安全令”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并成为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而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后,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即被广泛应用,迅速从法律条文现实化为防止家暴的强力措施。 2.民事保护令制度的价值 民事保护令制度所彰显的价值,也是其在我国可行的原因之一,它的制度价值则又主要体现在功能上。 一是能够迅速发挥作用,制止家庭暴力。以往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公权力的介入限制在严重家庭暴力发生之后,实质上是借用一般人身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但却忽视了家庭暴力隐蔽性、常发性的现实特征,难以切实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而对于民事保护令而言,该不足不复存在。受害人通过申请可以使得公权力及早、及时地进入到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进程中,及时地制止家暴的发生。 二是更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不仅从人身权益方面对受害人加以保护,也还涉及一定程度的财产权益,内容较传统方式更丰富,保护措施更全面。 三是增加了受害人的选择。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建立就相当于告诉受害人,在遭受家暴之后,除了离婚和维持婚姻之外,还有第三个选择,所之谓“和平分居”。⑤并不是只有解除婚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并且在民事保护期间,受害人也有充足的时间去冷静的分析是否还需要维持这段婚姻。 三、民事保护令的实施 (一)我国民事保护令的实行 1.民事保护令申请人的资格 根据我国《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有权法院申请。但是不仅仅局限于受害者本人,若当事人具有特殊身份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行使自行申请的权利,可以由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近亲属、有关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代替其向法院行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权利。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受害者无法自行申请的特殊情形,有效保障该制度的广泛适用。 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又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在一定意义上事实上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可申请主体并非限于传统的家庭关系(尤其是指夫妻关系),对于不具有法律上家庭成员身份但却具有共同生活之法律事实的人同样赋予申请的权利,极具现实意义。 2.相关主体 我国《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事件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故而人民法院是受理该申请的法定主体,在管辖上则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在形式上则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3.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指出,其效力范围不仅局限于受害人本人,包括其相关近亲属。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在收到民事保护裁定后,也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的近亲属。 4.保护令的实施问题 在当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其送达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涉及家庭暴力的申请双方当事人,又包括有关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其原因在于人民法院虽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但鉴于涉及案件的特殊性,需要借助有关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的职权以保障执行的顺利和落于实处。同时,法律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亦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训诫、一定数额的罚款和一定期限的拘留等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保护令。 (二)域外现状 在民事保护令的制度建构方面,英国、美国的民事保护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在申请人主体规定方面,两国一般将有权申请者界定为受害人本人、近亲属或其律师三方。此外,对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当事人而言,如其无亲属、朋友或所聘请之律师,可有其他独立的第三人在可无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自主提起人身保护令诉讼。而对于部分特殊人群而言,美国规定在该国具有住所地的外国公民有权申请保护令,而英国规定具有外国国籍的战争俘虏无资格申请。二是在受理法院的具体规定方面,两国一般规定应当直接向法官提出该项申请;而在特殊状况下,如法官并未在法院值班之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向法院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 在申请人角度,首先应转变观念,现行的保护模式与传统的形式相比,更加完善更加方便更加全面地保护家暴受害人,受害人不要担心公权力的介入会带来更严重的家暴,要勇于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人身保护令的贯彻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受害人。 在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角度,要勇于担当、有所作为、履行职责义务,不得玩忽职守、推卸责任,否则,相关的机关工作人员,将会受到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人身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中极具社会意义的制度创新,该制度的切实履行和立法目的之实现,既有赖于法院的依法审核,及时作出决定或驳回申请;有需要有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有效协助。 五、结语 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确立,让我国的法律制度得到了完善,修补了之前的法律缺陷,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大大遏制了家庭暴力的产生。它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不仅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法可依,也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人身健康的尊重以及生活质量的关注,对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让每一个家庭都能拥有幸福美满的生活。 注释: ①我国妇女遭遇家暴数据吓死人.http://help.3g.163.com/15/0925/07/B4BF9BU3009 6400O.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5日. ②张平华.认真对待民事保护令——基本原理及其本土化問题探析.当代法学.2012(3).178. ③杨立新、袁雪石.论身份权请求权.法律科学.2006(02).55. ④肖建国.民事保护令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名家论坛.2012(3).2. ⑤钱玅如.民事保护令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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