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
范文 | 摘 要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當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即使出庭作证也未必如实陈述,影响了法官办案质量,无法实现案件的公平公正。本文旨在发掘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出庭存在的问题,阐述证人出庭的重要性,分析其内在原因,并提出相应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出庭率 虚假证言 权利保障 义务规范 作者简介:项援,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60 证人证言作为诉讼的法定证据之一,在证据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出庭。然而,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有时候即使出庭也不如实提供证据。此种畸形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 我国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立法缺陷是最根本的原因,仅对证人出庭的义务作了简要规定,没有对相应的权利保障和不出庭需承担的责任后果进行问责,同时也没有将义务与相应责任挂钩,缺乏相应的威慑。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致使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调查工作的难度增加,影响到司法效率;证人作伪证,不但影响到最后案件的判决,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也使我国的司法公正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本文拟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出发,分析其深层原因,并提出解决和完善的方案。 一、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必要性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之一 证据公开是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之一。证人出庭则是证据公开的必要条件之一。反之,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而是采用书面证言材料,或者是各类语音视听材料作为作证的依据,那么势必不能保证证人能够以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进行作证的种种心理因素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对证人作证是否出于自愿,是否被恐吓、威胁,便很难判定,从而影响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利用性。因此,只有在证人出庭的条件下,证人在法庭威严的威慑下所做的真实意识的感官,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所做的陈述才能更多得保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力,真正地做到证人证据的公开。 (二)使言词直接原则得到具体贯彻 即使经过庭审,法官也无法充分质证的传来证言,辨别证言的真伪,且无法查清违法取证的事实,容易造成误判而引发错案,而通过出庭接受当庭质证,法官可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质询,在整个过程中,对证言的证明力作出科学的判断。 (三)贯彻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 只有证人出庭到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才有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询的前提,才能进一步对证人证言进行辩驳,当事人和法官可以对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问,从而在法庭上就能将证人的所做的感知逐步真实化,法官由此便可以做出对案件结果的正确判断。如若证人不到庭,只采用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明方式来作证,那势必使得双方当事人当庭对证人进行质问流于一空,使辩论达不到一定的高度显得空泛,也使法官根据证人证言来对案件的判断的准确率下降,甚至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判决。 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及内在因素 (一)具体表现 1.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证人作证是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实践中,大多数证人并不愿意出庭作证,有的虽然出庭,但提供的证言并非关键或者与案件基本无关。根据资料显示,自2004年开始,在山西、北京、内蒙、河北随机选择的五个基层法院在两年内所有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民事案卷中发现,在判决案件样本共为1780个,其中证人到庭作证的案件为169个,证人出庭率只有9.4%。 2.虽出庭但提供的证言不客观、真实 实践中,由于受一方或双方厉害当事人的干扰,证人出庭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形大量存在。这不利于法官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干扰了诉讼秩序,不利于民事诉讼大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现状的原因分析 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有的证人虽然出庭作证,但存在不少作假证、伪证的现象,纠其原因不难发现,其主要原因就是立法不够完善,当今立法使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脱节。 1.现行立法对证人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 现行立法只对证人的义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担责和处罚条款。这会使证人心理上无法重视,使得民事审判处于被动状态,但又无有效的制约手段。 2.法律没有规定保障性条款 在我国,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法律在对证人以及证人亲属人身权利保护方面、在证人或其家属受到人身伤害而引起的物质精神补偿方面的立法是空缺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但严重挫伤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也纵容了打击报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有就是证人出庭所支付的费用及收益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证人出庭的大部分费用还是得证人自行负担,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出现上述情况,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不完善,立法不但没有保障性条款,更没有对证人做假证、伪证的责任惩罚条款,这就使得证人作证制度的具体实践带来巨大难度。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措施 分析以上原因,不难发现立法原因是最重要的原因,现行立法规定的极其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制约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正常运行。再者,我国民众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观态度意识也是影响出庭作证制度的原因,下面就主要从立法层面以及公民意识层面来讨论分析,提出如何才能有效解决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调动公民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在让其承担义务的同时,也需要让他们享有作证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从权利、义务方面来完善立法。 1.权利保障 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对证人的权利保护不重视,立法过于粗略,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证人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对证人权益保护方面作明确规定,具体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述: (1)法律应规定相应的证人人身安保措施。证人出庭作证,是以有利于一方当事人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因此极有可能受到不利方当事人庭下阻碍。立法可以规定在证人尚未受到侵害,但有可能受到侵害时就给予跟踪保护的条款,也可以规定在证人受到侵害时,对侵权人实施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在保护对象上,除了证人本人以外,可以对其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朋友加以保护。而证人保护的费用,可由国家财政拨付,也可以由败诉一方来承担,这也多少使承担保护费用的主体分散开来了。 (2)可以规定证人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权。证人出庭作证要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消耗时间、精力和财力,损失在所难免。因此立法中应对证人的交通、食宿,作证期间的工资、奖金等损失费用做出具体的分担补偿规定,明确分担主体,哪些需要由国家来负担,哪些需要社会来负担。但这些费用的标准,应当以一个普通公民的消费标准为准,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2.义务规范 证人的义务,无非就是要求证人当面出庭,并如实陈述自己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感知。因此,要讨论证人义务方面的立法不足,就应该从证人的出庭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两方面来考虑。 (1)证人必须出庭,这是案件客观公正审理的前提。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应当”出庭作证,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换言之,证人不出庭作证,是法律允许的,实践中,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一般证人大多不愿意出庭作证来得罪一些人。因此,立法必须直接规定,并规定强制措施,建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责任惩罚体系。 笔者认为,立法上可以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采取几种制裁措施: 第一,司法警告。对于必须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而证人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案件,法律上应规定相应的司法警告程序,以法律的威慑强制证人到庭。当然这样的司法警告仅仅是对证人发出的一种信号,并不具有惩罚性质,但具有强制性质,是以一种明示的方式告之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第二,罚款。各国立法几乎都有对拒不出庭的证人进行罚款的规定。在国内也是没有争议的。几乎所有观点都赞成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处以罚款。罚款不像拘传或拘留,不涉及其人身利益,因而得到学术界一致认可。 (2)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做到如实陈述,这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所在。对于伪证,应当制定一套伪证惩罚体系,对当事人、证人做出民事惩罚,比如在民事责任中,证人出庭作伪证的,对证人自己出庭的费用及经济损失由证人自己承担,对其作伪证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或因此而造成法院错误,也应担责。如果情节严重的,应当做出完善硬性的刑事责任。 (二)意识层面的转变 分析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伪证的原因,证人自身感官层面上存在对制度的片面理解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此,我们不防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从当事人鼓励证人出庭来作证;另一方面从转变大众自身法律意识从而使其自愿作证。 1. 当事人动员 由当事人动员证人出庭作證也是个比较有效的途径。在实践中,证人到庭并当面陈述证词,绝大多数都是由一方当事人动员过后才愿意出庭的。证人大都与一方当事人有厉害或者特殊关系,但并不是说这样的证人到了法庭上就一定会说假话,在对方当事人积极地针对证人进行质问或者反问,法官也适当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发问,在这种情况下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存在真实成分的可能性便大大提高了。从这个角度来看,由一方当事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比起对于用大量的书面证言而言,将会是一种积极和有效的突破。 2.加强法制教育,改善观念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束缚和熏陶,使得中国民众表现出浓厚的群体意识和人情观念,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老百姓“谈诉色变”的现象就更为普遍了。因此,必须切实有效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需要对证人的主观理念进行调整,改变公民现有的对出庭作证的传统观念,提高我国的整体国民维法素质,克服利益至上和拜金主义的倾向,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从根本上解决证人怕诉、厌诉的心理,达到司法办案效率的目的。 四、结语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国民事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开及民主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却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不能适应我国司法体制的民主化以及民事审判活动实际的需要。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是势在必行。正如古人所云“穷则思变,变而通,通而久”。在当前的情况下,只有积极的“思变”才能使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出作用。 总而言之,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任重道远,只有在探索中逐步的对其进行改革并加以完善,才能充分发挥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积极职能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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