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试论康德的权利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
范文 | 摘 要 康德的權利思想产生于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是对文艺复兴运动以来权利学说的总结性阐发。就康德的权利思想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包括“权利的主体是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有效性”以及世界公民权利思想。康德的权利思想对人们在今天争取权利、发展权利和建设权利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康德 权利思想 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罗兵,中央党校哲学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43 康德是近代著名的思想家和哲学家,不仅以丰富而深邃的哲学思想而荣登人类哲学的高峰,而且还以其深刻的权利思想成为人类权利学说史中备受关注的人物。康德的权利思想集中体现在其《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有学者将此著作译为《权利的科学》、《正义的形而上学原理》、《法律哲学》)一著之中。从目前国内学界关于康德权利思想的研究现状来看,尚缺乏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当今我国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优秀的法学思想成果十分必要。既然康德是西方近代权利学说的重要思想家,那么,深入解读、剖析和发掘康德的权利思想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康德权利思想形成的背景 任何思想的产生都离不开一定的时代。康德生活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这个时代是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得到快速发展的时代,同样也是一个科学、文化和艺术快速发展的时代。现实的发展在客观上促进了人们的思想和意识的发展,这种思想和意识的发展正是时代发展的反映。康德权利思想的形成,同样离不开这一伟大时代为其提供的时代素材。 首先,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快速发展为康德权利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现实基础。在14、15世纪以后,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新大陆的发现、世界贸易的快速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随之而形成起来,人类社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时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其政治的发展,即“资产阶级的这种发展的每一阶段,都伴随着相应的政治上的进展”。 在资本主义政治发展过程中,封建贵族的专制统治是其主要障碍,因此推翻封建贵族的统治是其主要的政治任务。从16世纪60年代的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起,到1797年康德发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为止,已经在英国、美国和法国爆发了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结果是沉重地打击了封建贵族的专制统治,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封建贵族的权力并取缔和废除了他们享有的一些特权,同时提升了被统治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地位,特别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规定被统治阶级享有更多的权利。随着被统治阶级地位的提高,人的尊严、自由、幸福等问题也受到了普遍的关注,而人的权利问题也就成为了这个时代思想家们谈论的主题。与之相应地,现实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同样成为康德思考、分析、考察人的权利问题的现实素材。可以说,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快速发展是康德权利思想形成的现实基础。 其次,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主义思想和启蒙思潮以及在这一基础上不断演进和发展的权利学说是康德权利思想形成的思想基础。发端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运动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思想解放运动,其突出特征是宣扬人文主义,在否定神性的基础上倡导人性解放。在文艺复兴运动之后的另一场重要的思想解放运动是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的核心是反对愚昧和崇尚理性,把矛头直接指向封建贵族的专制统治和教会的黑暗统治,有力地打击和挫伤了封建特权和教会特权,有力地宣扬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和平等等重要思想。这两次思想解放运动对提高人的地位以及为人们享有更多的人身权利提供了思想指引。与之相应地,在这两次思想解放运动中,涌现出来了一大批权利学说的思想家,这些思想家主要有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的权利学说是人类权利学说史中的重要内容,对后世权利学说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权利”在拉丁文中为“jus”,自古罗马时期以来长期被理解为“权利义务”。格劳秀斯深入地讨论了自然权利学说,指出“自然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和,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 霍布斯指认自然权利只是在自然状态下才存在,即“自然赋予了每个人在所有东西和事务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就纯粹的自然状态而言,或说是在人用彼此的协议约束他们自身以前,每个人都被允许对任何人去做任何事,无论他想要什么、他能得到什么,他都可以去占有、使用和享受”。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与人是一种战争关系。而为了避免这种战争,人们就要以契约的形式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国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将“自然权利”(主要是“天赋人权”)的思想发挥到极致。如卢梭在《政府论》中指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洛克把自由、平等、健康、生命、财产、幸福等看作自然权利。孟德斯鸠把洛克的“权利”换作“自由”,基本思想大体一致。卢梭的自然权利学说是建立在其社会契约学说的基础之上,即“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自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以上思想家的权利学说是欧洲近代两次思想解放运动中的重要思想成果,这些思想成果既是康德权利思想形成的思想背景,也是其这一思想的直接来源。 总的来说,康德权利思想的形成既得益于近代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快速发展,也源于近代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主义思想和启蒙思潮以及在这一基础上不断演进和发展的权利学说,这都是康德权利思想得以形成的时代背景。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康德在完成了“三大批判”著作之后,特别是在历经法国大革命之后,对伦理、道德、社会、法律、政治、公民等问题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完成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巨著,这一著作的上册为《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他的权利思想在这一著作中得到了系统而深刻的阐发。 二、康德权利思想的基本内容 正如上文所述,康德的权利思想集中体现在其《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著中,而这一著作也就成为笔者考察其权利思想的核心著作。通过深入解读这本著作,可以将康德权利思想的基本内容概述如下。 首先,康德着重强调人是权利的主体。从康德的所有著作来看,他讨论的中心问题就是人。比如,他的“三大批判”著作可以说是离“人”距离最远的著作,其回答的三个问题即“我们可以知道什么”、“我们可以怎样做”、“我们可以抱有什么希望”的中心点就是讨论人的问题。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把人的问题作了更加清晰的阐释,即“人必然把他自己的存在看成这样;就这一点来说,人的存在就是人的行动的客观原则”,而实践的律令就是“你的行动,要把人性,不管是你身上的人性,还是任何别人身上的人性,永远当作目的看待,决不仅仅当作手段使用”。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人的自由意志问题,同时将人的自由意志问题与权利联系起来考察。其一,人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自由,同时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说:“人,是主体,他有能力承担加于他的行为”,“道德的人格不是别的,它是受道德法则约束的一个有理性的人的自由”。 因此,人们在选择一定的行为时,就必须偿付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二,人在选择自己的自由时,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并与他人的自由保持并行不悖。在康德看来,权利的概念首先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其次表现为“他的自由行为与别人行为的自由的关系”,最后需要考虑两个人的意志行为的关系而不是意志行为的内容。 康德根据这一认识,提出了权利的普遍原则,这就是“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并存”。 这条原则的实质是一个人的行为不侵犯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这个自由意志就是权利,而人的自由意志就是人的权利。总的来说,康德把权利看作是人的权利,其价值旨趣在于凸显人是权利的主体,必须尊重人的权利。 其次,康德着重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有效性。康德在分析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时着重强调:“既有权利,又无义务的人的法律关系”、“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人的法律关系”、“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的人的法律关系”这三种情况是空缺的、无效的,而只有“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人的法律关系”才是有效的。 言外之意,康德反对那种只重视权利、不重视义务或者只重视义务、不重视权利或者两者都不重视的片面的权利义务观,而主张必须将权利与义务两者统一起来看待。这个思想无疑是深刻的,它内在地包含着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的现实有效关系。与此同时,在封建贵族特权和教会特权占主导地位的18世纪,康德的这一思想对冲破封建贵族特权和教会特权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可以说,康德的这一思想包含着现代社会的新权利观,对后世权利学说的发展以及权利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康德着重阐发了世界公民权利(或人类的普遍权利)的思想。康德在讨论公共权利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与国家应和睦相处,应赋予地球上的每个公民都应当享有基本的权利,同时希望建立国际宪法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即“我们必须为那个可能实现不了的目的而工作,并建立这种看来是最适宜于实现永久和平的宪法(也许是所有国家共同地并且分别地实行共和主义)”。 在康德看来,建立普遍的和持久的和平,是这门权利科学的“最终的意图和目的”。可以说,康德不是关心一个人或某些人的权利、自由和幸福,而是关心整个全人类即世界每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幸福,它的世界公民权利思想和人类永久和评论就是真实的写照。 康德的权利思想的内容是丰富而又深刻的。但他的权利思想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康德的整个权利思想体系来看,不可避免地带有先验思辨的浓厚色彩,仅仅只是从概念思辨的角度来阐发其权利观,而并没有从历史和现实的双重维度(特别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角度)对人类权利作实证的分析与考察。这是他的权利思想的一大缺憾。 三、康德权利思想的现实意义 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是在1797年出版的著作,其权利思想自诞生至今已有200余年了。人类社会在这200余年的历史征程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已经进入了全球化时代,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和各个地区已经形成为一个互相依赖、彼此联系、整体互动的整体。反观诞生于200余年以前的权利思想,对人们在今天争取权利、发展权利和建设权利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国家和政府在建设权利和发展权利时,必须充分体现“权利的主体是人”的理念。权利是人的权利,权利的主体是人,这个思想是康德权利思想的核心。康德的这一思想告诉我们,必须充分尊重人的权利。要充分尊重人的权利,就必须充分保障人的权利。就世界范围来说,在二战以前,人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保障,两次世界大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人性的毁灭和人权的侵害;在二战以后,联合国以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以不同的方式加大了人权保障建设的力度,但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民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他们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平等等权利。就我国来说,人权建设同样经历了一个过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人权建设存在诸多弊端。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長” ,“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人权建设在改革开放之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在2004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提出来。总的来说,康德强调“人是权利的主体”的思想对我们今天推进权利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在加强权利主体的权利观念的培育时,必须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新权利观。在传统社会中, 特别是在中国,过多地强调“义务重心”;在当代社会,又有部分学者着重强调“权利本位”。从康德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有效性”的思想来看,无论是“义务重心”的权利观还是“权利本位”的权利观都是不可取的。而是应该将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必须把“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的权利观念作为培育权利主体权利观念的基本内容。惟其如此,才能使人们养成正确的权利观。 最后,全人类充分享有普遍的基本权利是当代人类权利体系发展的目标。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基本趋势是由民族走向世界、由传统走向现代。而人的权利就不再拘泥于某个国家、某个地区和某个民族的范围之内,而是全世界的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而康德的世界公民权利思想正好体现了这一精神。康德的这一思想在二战后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联合国于1945年6月25日颁布的《联合国宪章》宗旨中强调,“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適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指出,“鉴于联合国人民已在宪章中重申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之信念,并决心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总的来说,全世界的主要国家和地区认真地贯彻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精神,在人权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是,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人权建设还存在很多不足,而继续推进人权建设的空间依旧很大。总的来说,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来看,应当把全人类能够充分享有普遍的基本权利看作是当代人类权利体系发展的目标,同时期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在推进人类权利体系建设中作出应有贡献。 总之,康德的权利思想虽然产生于18世纪末期,但对我们在当代社会推进权利体系建设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康德的权利思想十分丰富,本文所阐述的思想仅仅是其中的冰山一角,同时期望学界有更多同仁来共同研究、探讨、剖析和发掘康德的权利思想。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33.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582. [英]霍布斯著.应星、冯克利译.论公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8. [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6. 邢贲思.影响世界的著名文献(政治·社会卷).新华出版社.1997.410. 北京大学哲学系.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2.318. [德]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26,39,40,36,192.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332,359. 邢贲思.影响世界的著名文献(法律·军事卷).商务印书馆.1997.770. 化国宇.国际人权事业的中国贡献:张彭春与《世界人权宣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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