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法律的自由、平等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及取舍 |
范文 | 摘 要 自由、平等与秩序均是法理学研究中基本的法律价值,三者均对法律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这些法律价值也存在着许多的矛盾与冲突,如何看待这些冲突并进行价值选择,无疑是法学界必须解决的难题。当三者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作出一定取舍,在当代,强调自由作为我国法律的价值所在具有特别重要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 自由 平等 秩序 法律价值 作者简介:魏海飞,华东交通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46 一、法律的价值概念 自由、平等与秩序三者均包含于基于法理学教学目标与内容主要讲解的法律的外在基本价值之中。要在这三个价值中做出选择,首先得需要对法律的价值的概念有足够的认识。 法的价值与广义的法律价值在通说中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对此本文不加以论述。法的价值或广义的法律价值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对于法律的价值的概念,学者们表述不一。一般认为,法律的价值就是法作为社会规范应有的内在属性及其满足主体即人的需要的外在目标,包括法律的内在价值、外在价值以及价值评价标准三层含义。 于法理学层面来说,法律的外在价值最为根本,应该是法律的价值这一概念含义的直接所在,如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 二、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平等与秩序 (一)法律的自由价值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法律的正义追求中,自由构成最为显著和重要的考量因素。自由离不开法律,因为失去了法律的自由反而会适得其反。法律一样离不开自由,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 (二)法律的平等價值 同自由一样,平等也是法律的正义追求中一个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孟德斯鸠说:“在原始时代,人一生出来都真正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是不能继续下去的:社会让人们失掉了平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恢复平等。”平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它已成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法律的秩序价值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是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方式而形成的社会秩序。其与法律密切相关,“与法律永远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 因此,法律的秩序价值是法律追求的基本的价值目标。 三、自由、平等与秩序之间的价值冲突 既然自由、平等与秩序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并为法律正义追求的重要的考量因素,那在法律的价值实现过程中,这三者均必不可少——我们又何必要有所选择?这便涉及到法律的价值冲突问题,正是由于不同的法律价值之间存在冲突,我们才需要有所选择。法律的价值问题是一个十分艰难而又充满困惑的问题,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简单来说,所谓法律的价值冲突,就是指法律自身以及法运行相关的价值之间的不协调、对立与冲突。 法律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例如自由所强调的个性的发挥与平等强调的人或事物的地位完全处于同一标准或水平,二者之间就出现了一定的冲突。当法律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我们必须有所取舍,这意味着减少、限制或放弃了一部分价值。 四、法律的价值冲突的选择 由于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在现代法治社会越来越复杂化,有必要对冲突的法律的价值进行整合。这个价值整合的过程,便需要利用基本价值优位原则、现实主义原则、动态整合原则、平衡与补偿原则、兼顾安定原则进行分析。 而这些原则的运用主要是涉及到具体价值在具体情况下发生冲突时的整合手段。在此处,如要单单仅看平等、自由与秩序这三个法律价值,没有情景设定,要从中做出选择的话,本文认为选择自由这一法律价值较为可行。 (一)正面阐述 1.常识 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必须享有基本的自由,同时自由也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一直追求的理想。自由之于人具有重要的价值。人类的生存活动并非能完全的自由,但唯有自由才能使人获得其存在的意义。 2.权威 人类向往自由——凯撒有言,“任何人生来都渴求自由,痛恨奴役状况”;杰弗逊宣称,“自由是人类生来就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康德指出,自由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 不可否认,自由价值从来都是法律人关注的焦点,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也是自古以来从未停止。 3.历史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是独特的,其强调自我约束,这种约束扼杀了人们向往自由的天性,并仍对我国现行法律有一定的影响,我国法律的自由价值的缺失不是偶然的历史现象,要推动法制的建设,就必须更好的去除一些法律规范对自由不合理的束缚。历史提供的教训与造成的阻碍也反证了在当前强调依法治国的新环境下,强调自由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重要价值取向。 4.趋势 自由被宣布为一种最基本的人权,国际上广泛地将自由作为社会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价值准则,这表明自由将推动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此为国际大趋势。 再论我国。我国已经将 “依法治国”写进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将中国法制建设进一步推向高潮。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就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有和使用自己的权利。自由和权利源于对法律的服从与尊重 ,人们自觉遵守既定规则、自主选择行为方式以及恪守权利自由界限而形成秩序 ,法治得以形成。 可见,我国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自由价值是法治国家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相比于已经相对稳定的秩序与已相对体现的平等来说,强调法律的自由价值,能更好的推动我国法律价值的转变,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依“良法”治国。 (二)侧面例证 1.自由与秩序 我国法律规范中所体现出来的自由与秩序的冲突十分的普遍,备受争议的收容审查制度终于于2003年在潮水般的斥责声中得以废止。这是以自由为代价的秩序,可喜的是,法律的自由价值最终得以冲破秩序价值的硬壳,自由在这场博弈中获得了胜利。我们也更深刻的认识到,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自由背道而驰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法律的自由价值必将随着人们对自由的不断追求而日渐显现,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也会更加容易地为民众所接受,一个国家也能更快地实现建立法治国家的目的。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在当代中国,自由与秩序的冲突中,大部分均类似于此,即法律秩序对人民的自由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且有的限制超出了人们的限度,抹杀了人们最基本的自由追求。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法律有的得到了相应的改变,有的则被废止。这便是一种趋势,一种我国法制对自由价值追求的趋势。而在许多仍未解决的冲突中,更需要法律提高对自由价值的重視,转变法律的价值取向,以达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2.自由与平等 自由与平等的冲突虽不像自由与秩序的冲突一样十分的普遍而明晰,但自由与平等在法律价值系统内也是一对根深蒂固的”宿敌”。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领域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以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为表现的效率与公平的取向矛盾:究竟是效益优先还是公平至上,抑或不分主次同时兼顾? 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看来,也是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中国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也证明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牺牲了一定的社会平等,但自由带来的效益更大。社会对弱势群体的福利给付,就可以解读为以经济自由的收益来对牺牲的社会平等以补偿。所以,自由价值取向的发展,对社会的经济法律有着很大影响,最终反馈于社会的也会是越来越发展繁荣。 五、结语 自由、平等与秩序三者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对法律发展、社会发展都有着积极而且重要的影响。不可否认,秩序价值是其它法的价值的基础,也是其它价值实现的,没有它,其他价值就无法实现。关于平等,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实施,都必然遵循平等这一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所追求的正义的最为显著的标志。之所以选择自由,原因是在当代强调自由作为我国法律的价值所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前文多方面的分析,在我国法制未来的法制发展中,法律的自由价值必将更加充分地表现出来。强调自由价值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平等与秩序价值,而是希望在法律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根据自由的重要性能够作出更为合理的取舍,促进我国法制的发展。 注释: 李龙、汪习根、徐亚文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413.458. [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8. [美]罗斯科·庞德著.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252-273. 刘洪鹏、李玉国.论自由对建立法治国家的价值——对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的思考.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陈福大.法律价值中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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