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边境地区军警民联合处突机制研究 |
范文 | 摘 要 我国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形势日趋严峻,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巩固边防、维护统一任重而道远,更需要军警民长期不懈努力。本文针对边境地区军警民联合处突中存在的问题,探寻构建“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并重”的军警民联合处突长效机制对策,从而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 关键词 边境地区 军警民 联合处突 机制 作者简介:李磊,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边防指挥系参谋业务教研室助理讲师,研究方向:边防指挥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29 当前,驻地军警参加突发事件处置仍处于响应阶段,军地分割、部门分割、条块分割及“重救轻防”的应急管理机制明显滞后,及时构建高效的军警民联合处突机制,才能实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处突要求,才能有效整合资源,预防和处置边境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共同维护边疆社会和政治稳定,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提供安全保障。 一、构建边境地区军警民联合处突机制是维护边疆稳定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军警民联合处突,是世界各国应对突发事件的主要经验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非传统安全问题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为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实现军警民联合的有效机制,将国防资源整合到应急管理之中,并总结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经验。“9.11”事件后,美军在進行全球反恐战争的同时,还参与了国内一系列灾害救援行动,如2004年的“伊万”飓风和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的救援行动。我国的“98”抗洪抢险,2008年抗击冰雪灾害行动,处置拉萨“3.14”打砸抢烧暴力事件及“5.12”抗震救灾行动,都是在军警民共同协作下完成的。由此可见,军警民联合处突是和平时期世界各国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做法,是处置突发事件实践的经验成果。 (二)军警民联合处突,是完成公安边防保卫任务的重要保证 公安边防部队是担负边境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能部门,是处置边境突发事件的突击力量。当前公安边防部队在人员编制、执勤装备以及科技运用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面对日趋严峻的突发事件形势,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及友邻部队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才能更好地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及时、快速、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有困难,找边防”是公安边防部队给社会的庄重承诺,也是公安边防部队职责所在。突降暴雪、交通受堵,车辆故障、游客被困,在边境地区时常发生,公安边防部队在接到救援信号后,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协调友邻单位支援,共同处置此类突发事件。事实也充分证明,军警民联合处突是完成公安边防保卫任务的重要保证。 (三)军警民联合处突,是维护边境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 边境地区地质结构复杂、气候恶劣、自然灾害频发,人口稀少、高度分散,部分地段边界未定、领土争端和民族宗教问题等方面潜在突发事件诱因复杂,尤其民族宗教问题一直是国际反华势力“西化、分化”中国的焦点问题,若处置不当或处置不及时势必会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引起涉外事件。公安边防部队及解放军边防部队是维护边境安全与稳定的职能部门,但面对边境地区潜在突发事件的严峻形势,仅靠分散在边防线上的公安边防官兵及解放军边防部队,其任务尤为艰巨,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军警民联合一致、优势互补、协调行动、积极应对,才能形成巩固边防的铜墙铁壁。 二、当前边境地区军警民联合处突中存在的问题 (一)临时组合,任务单一 边境地区在应急管理方面虽然成立了相应的应急管理委员会,各地市县也成立了相应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但通常都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独立性较差,不具备专业性和权威性,未形成统一的组织指挥体系。只针对处置某类突发事件而联合,难以发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功能。“分灾种”的应急管理思想,决定了在突发事件暴发时,又需临时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并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如“边境管控”行动,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而“甲流感”时,又责成卫生局负责。当事态趋于严重时、相应职能部门处置困难时,最终重担仍将落到公安边防部队身上,需要军警民联合进行处置。 (二)各自为政,协同困难 造成军警民联合处突时各自为政、协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军警民联合协调机制不健全,未形成权责明晰的处突协调机制。平时,军警民之间横向联系协调不多,资源、信息共享程度低,没有形成相互协调、分工合作的格局,导致了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协调困难。二是军警民临时联合,对处突预案的制定及掌握需要一个过程,同时缺乏必要的联演、联训,并且法律所赋予联合指挥部的权利与职责不明确,在对各单位所具备的处突能力及应急资源掌握不详的情况下,对军警民实施统一指挥难度较大,各单位之间管理体制互不隶属以及通信器材、信道不统一直接导致了协调困难。 (三)职责不明,相互推诿 为处置而进行的军警民联合,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导致军警民之间职责不明、相互推诿。现行法律法规在宏观层面上对军警民联合处突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没有对军警民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协调方法、组织指挥程序以及监督检查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随意性较大,且资源、经费保障困难,致使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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