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
范文 | 位国翔 孙潘珂 摘 要 中国是有着上下五千年历史的国家,在漫长的发展中人民群众用语言和技艺表达自己的情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成为中国人民心中具有时代性和特色性的根植于人民生活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种情感寄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凝结了中华人民的劳动和智慧,其文化精髓是体现着一个民族对于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是一种群体性的权利,是一种民间文化的真实写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作为一种文化成果传承和弘扬固为重要,对于目前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分清其法律属性和权力属性显得尤为必要,对于破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我们如何去惩戒,通过什么法律去规制这些行为是我国目前法律应当解决的问题,通过完善政府规章,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对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予以支持和鼓励。 关键词 民间 文学艺术 作品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位国翔,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孙潘珂,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63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理论阐述 文化的传承一种自下而上的发展是一种不断的自我创新、自我发展、自我突破的逐渐形成和淘汰的过程,口口相传的精卫填海、夸父追日、嫦娥本月等神话承载着中华民族坚持不懈的精神,民间文化作品、舞蹈、手工艺术无不体现着我国劳动人民的大智慧,经过几千年文化的洗礼,大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中,剩下的也是通过古籍和传说为人们所熟知,文化的消失也属于正常现象,在今天,随着商业利益不断的驱使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一定程度上被破坏,过度的商业化是目前面临的一大难题,已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了一定的威胁和冲击。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这一词语在我国古代也有所提及,当时的含义是指人民中间。文学艺术则是指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表现出具有一定美感和价值的精神活动的外在表达,其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样包括民间的传说、诗歌、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具有独特民族风格的民间技艺等。由此可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般的民众中具有固定的表达方式以文学和艺术外的表达方式与特定的群体生活相关联的具有一定的文化特征对固有生活方式表达的一种形式。1976年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首次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了规范性解释。这一定义肯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一国的重要性,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之大,也导致概念较为抽象。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继承都有其发展规律,是一种体现文化的历史现象,正是因为这种渊源才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属于一个人,而是属于社会发展过程中积累的一种财富,更是对社会生活变化一种反映,是社会群体的生活沉淀,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它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经过一定的历史时期的文化的熏陶伴随历史的发展逐渐形成的,充分体现着人民的参与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个人的创作,更是为保护其原有的风貌,在继承和发展中的合理利用,更多的体现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比如说黄杨木雕,这种民间雕塑也是叶承荣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跟一个民间艺人学习的,后来在乐清县宝台山雕塑佛像时道观中人拿来黄杨木让其雕刻,才发现此木质坚韧、纹理细腻适合雕刻,从此就开始使用黄杨木雕刻,这种技艺也在后代的不断改良而形成与众不同的风格和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所以由此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集体创造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无法全用著作权法来规制也是有其自身特点决定的,在确定诉讼对象时到底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的对象又是哪些,还是需要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罗万象,很难用一个词语和一个概念清楚明了的定义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其自身的特征是一种集体的财富,导致权利主体过多造成了信息混乱和虚假的现象,而这个问题影响和阻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所以我们现阶段不仅需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对它的传承和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和地区代代相传的集体智慧的结晶,它代表着一个民族和地区的精神,体现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的文化和信仰,我们应该充分尊重他们民族精神,而作品的独特性和它的地方特色易被区域以外的人进行商业利用,而这些利用也许能给当地的居民带来利益,但有时候以为商业化的需要也会伤害到当地居民的情感,所以利益平衡也很重要,如何能做到既保护传承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能不胡乱篡改和破坏保持其原汁原味这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在不损害人民情感的基础上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好的發展,所以遵从利益平衡原则,达到各方利益协调发展。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实困境分析及保护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成为商人心目中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滥用,有些发达国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公领域,属于全体人民共同的财富,不应当通过法律进行限制,但他们忽视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国家性,而现在的一些情况导致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迫全球化,而我国目前立法方面的滞后又导致不能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相协调。有些问题就凸显出来,《乌苏里船歌案》开创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审判的先例,首次通过运用知识产权法来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纠纷,郭颂声明《乌苏里船歌》是本人创作的,并不是赫哲族民歌,结果被黑龙江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起诉,该案最终判决要求郭颂和中央电视台以后使用该作品时应标注由赫哲族民歌改编而成,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其他的经济赔偿,而该案最后也是通过著作权法来解决的。1988年的时候美国的迪尼斯发行动画片《花木兰》,花木兰的动画形象起源于中国的河南商丘虞城县,这一改编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动画片自上映就取得了良好的反应,其所创造的价值远比制作该动画时的投资,紧接着该公司在2005年的时候又投资了《花木兰2》,当时的票房总产值达到了3.2亿美元,美国的这种巨额收益的背后是中国的文化,明明是我们自己国家的东西,在不付任何报酬的前提下却被别人白白拿去,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保护力度不够才导致这种事情的发生。《云南印象》是舞蹈家杨丽萍在云南采风所作,将云南少数民族的乡土歌舞和民族舞的融合而成,但随着《云南印象》在全国不断的巡演,其票房成绩也是不菲,高收入的票房是源自于歌舞表演,但这种歌舞表演的灵感来源于当地长期形成的民族文化特色,这种商业行为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而获得的高额效益,那票房利益是否也应当回赠于当地民间歌舞的持有者呢? 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属性分析以及保护机制的构建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表面看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条件相一致,但从实质上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知识产权的客体差异很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想要证明是一个人很困难,有些东西被集體吸收和传承,而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主题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并不包括某个特定的群体,虽然国家有时候代表群体参加诉讼,但不能因此认为国家就是权利的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有其固定性,通过代代相传得以延续,如果把它认为是著作权加以保护,很可能被当作改编作品,想要对其进行保护时还需要征求作者的同意也是不可能的,民间文学文学有其自身传承和发展的规律,保持其原有的风貌,在不破坏其特点的同时传承和发展。 (一)著作权法的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第 6条也作出了相关说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特点决定,致使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例迟迟没有出台,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群体创作的特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历史和传承和发展中不断的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使得已经成型的作品更加丰富化,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则是已经完成的作品,而且保护期限,保护主体的不同,使用著作权法保护也有一定的缺陷,想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首先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和群体性的特别给予法律上的肯定,其次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期限进行区分,对于自然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和死后五十年,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群体性的经过一定传承和发展得来的,如果适用该保护期限则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二)商标法的完善 从目前《商标法》的内容、商标的申请条件、商标的特点来看,《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商标应符合的相关条件,可见商标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从相关申请条件来看注重显著性,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显著性特别又不是特别明确,商标的申请是一个静态的表现,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通过历史发展中不断的传承和发展继承下来的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的文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对于《商标法》来讲更多的是保护商誉的行为,而不过多的关注自身产品的价值,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商标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力度也是不够的,《商标法》中应当从民族性来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商标法又禁止使用民族性的标志,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就是一个民族和地区代代相传的文化特色,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如果以一个民族或者地区命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使其认为该商标与该民族有关,使消费者不易识别,如果说民族特色可以作为商标来申请,那么应当加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显著性特点才有可能从商标法中予以保护。 (三)其他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草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解释,但该法缺少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原则的规定,虽然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也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问题的复杂导致该法迟迟没有通过,我们不能打算仅仅通过一部法律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要采取综合性的保护原则,坚持政府保护的带头作用,鼓励公共参与,通过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原则,才能更好的解决有些侵权问题,在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展的同时,又能发挥其更好的经济价值。 五、结语 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今天,信息传播之快和文化渗透也越来越严重,西方文化信息输入量也越来越大,中国有些文化也慢慢被“西化”,中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不应跟随时代随波逐流,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给我们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精神的寄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代表的是我们民族发展中的文化进程,是地区文化特质的标签,是我们应该传承的东西。 参考文献: [1]李娜.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与经济.2011(11). [2]郑智武.论法律语境中的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北方大学学报.2013(1). [3]赵利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保护.大舞台.2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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