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
范文 | 摘 要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犯罪,因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绑架犯罪、抢劫罪及敲诈勒索罪作明确区分。本文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为出发点,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进行阐述,以期能对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办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 非法拘禁罪 债权 绑架罪 抢劫罪 作者简介:申中辉, 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04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立法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与理论探讨中对立法目的的研读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方法。就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言,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将索债型的拘禁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其原因在不外乎以下三点:一是在没有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司法成本又相对较高的情形下,债权人更倾向于私立救济而非诉诸法律,对此应当有所理解及包容。二是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的行为,通常不会加害人质,仅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主观上也仅具有索取债务的目的,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主观恶性较少,社会危险性较低。三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 对于非法拘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这一问题,理论界一直有所争议。一些学者认为非法拘禁犯罪侵犯的客体仅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但并未阐明权利内容。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非法拘禁犯罪侵犯的客体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外,还应当包括国家专属司法权。 笔者赞同前一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犯罪侵害的客体仅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为简单客体,但这里所讲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应当包含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其中对被害人人身健康权及尊严权的不法侵害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更为明显。 非法拘禁犯罪的客体虽是特定的,但对“人身自由”的理解却因人而异,这也就造成司法实务中对非法拘禁犯罪认定问题上的分歧。本罪中人身自由是完全的人身自由还是人身移动上的自由,理论界也未能有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若只有限制受害人完全的人身自由才能构成本罪,则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及身体健康权将得不到保障,而这两项权利本就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暴行罪,如果以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作为本罪成立的标准,那限制受害人部分身体自由的行为将得不到正确的评价。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对象 针对非法拘禁罪犯罪对象的范围,有人主张人身自由权为自然权,该权利的有无不受年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非法束缚精神病人或婴儿的手足,使他们不能动弹的也应构成非法拘禁罪。也有人反对这一主张,认为自然人的意志能力决定人身行动自由的程度和范围,因而本罪的对象只限于有意思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思活动能力的人在內,但不包括完全没有意思活动能力的人,比如婴儿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此,笔者更加认同第一种观点,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身体活动自由虽由意识活动自由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于意识从事身体活动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刑法上的责任能力和民法上的行为能力,故能够行走的幼儿、精神病患者、能够依靠轮椅或者其他工具移动身体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因犯罪目的及动机的特殊性,其犯罪对象通常为债务人。但也不排除非法拘禁第三人以实现债权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客观上仅以非法拘束第三人为手段,迫使债务人归还债务,主观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此类情形中所指的第三人,笔者认为不必进行详细区分,只要求拘禁行为能够达到胁迫债务人的程度即可。若不能达到该程度,则为一般的非法拘禁犯罪。如犯罪嫌疑人甲在与被害人乙商谈还款事宜时发生剧烈冲突,甲随后欲拘禁乙女丙以迫使乙还债,但在实施过程中误将丁(丙的同学)认成丙,甲拘禁丁后得知真相但仍给乙打电话催其还债,乙未还款而直接报警。在此案件中,甲拘禁丁的行为并不能使乙陷入不安之中,达不到胁迫乙其还款的程度。虽最终都定为非法拘禁罪,但并不能归类为索债型非法拘禁。 基于上述理论,笔者认为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应当进一步扩大其对象范围。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仅为其实现债权的手段,为实现债权,债权人当然可以同过拘禁和债权人有亲密关系的第三人来胁迫债务人返还债务。如:将债务人还在襁褓中的幼儿带走,将债务人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劫持等等。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 索债型的非法拘禁行为与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相同,在行为手段上大分为直接拘束他人身体的行为及间接拘束他人身体的行为,前者表现为捆绑、拘束被害人身体使其不能反抗,而后者则表现为致使受害人于处于恐惧、畏惧、羞耻的心理状态而放弃人身自由的情形,如将正在沐浴的妇女衣物拿走致使其羞耻心理受困于浴室的情形。 同时,应当说明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短暂的拘禁行为无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最高检2006年《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非法拘禁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拘禁不超过24小时视为情节轻微,不构成本罪。 (四)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的债务 犯罪嫌疑人行为动机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与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认定一般不考虑债权的合法性,仅考虑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及相对性。即不论债权是否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特定的。若索债人系非债权人或雇用之人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绑架或抢劫犯罪。犯罪嫌疑人假借债权人的名义采用拘禁的形式恐吓受害人归还本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定他罪处罚。 同时,应当指出最高院2000年通过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也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为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实现非法债权而采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若仅评价为非法拘禁犯罪,难以起到打击赌博等犯罪的作用,会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债务也属于事出有因的债务,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时,债务人在就应当或者已经考虑到承担非法债务的情形。因而,非法债务虽不受法律所保护,但定罪量刑时必须考虑到债权人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及动机。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深以为然。 (五)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主体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呈现出高发状态,追债、索债逐渐的业务化、产业化,债权人雇佣他人追索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通说认为债权人雇佣的追债人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若债权人明知或指使追债人采用非法拘禁的形式追索债务的,则与追债人成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反之若追债人自作主张实施了非法拘禁而债权人不知情,则债权人不为共犯。 同时,由于刑法并没有将非法拘禁罪规定为单位犯罪,所以,单位合谋非法拘禁债务人的只能以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对决策、参加、实施的单位成员进行处罚。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区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在客观及主观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这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综合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区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有无债权债务关系。除了上文所指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及相对性,也应当着重把握债权数额的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债权数额对案件定性的影响表现为:索取数额与债权相当时,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索取数额明显超出债权数额或直接索取替代财务价值明显高于债权数额时,应以绑架罪或抢劫罪一罪论处。 2.行为方式的差异。勒索财物型绑架罪以杀害、伤害、扣留等方式向被害人或其他人发出威胁,索取赎金,其暴力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暴力手段相对较轻,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索取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3.主观目的的差异。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特征是绑架被害人,以此为威胁,向其亲友勒索财物,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逼其还债的手段。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虽都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都可以采用拘禁胁迫当事人当场交出财物,但两罪仍有较大区别。 1.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抢劫罪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2.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高,抢劫地点及行为方式相对隐秘,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过多的考虑被害人的人身安危,其行为的暴力程度也难以掌控,被害人随时面临轻伤、重伤乃至死亡的危险。而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非法拘禁行为相对公开,犯罪嫌疑人会刻意把控其行为,被害人人身危险性较小。 3.主观目的不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仅为实现债权。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为简单客体后者为复杂客体。 2.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非法拘禁的对象可能是第三人,而后者只能是受害人本身。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非法拘禁行为,迫使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而归还债务,后者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可表现为以将采取非法拘禁、暴力伤害,毁坏他人荣誉等方式威胁,威胁内容只要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威胁内容实施的否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注释: 徐大勇.非法拘禁罪客观构成要素的诠释.中国刑法杂志.2012(12).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789,799. 邓定远、邓定永.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政法学刊.2003,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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