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研究 |
范文 | 黄磊+冯士琳 摘 要 为了进一步了解和认识 WTO 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增强我国在国际经济体制的话语权,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研究WTO 争端解决机制。但在目前的阶段,学界对WTO 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的研究并不充分。因此,本文将证据规则中关于“举证责任”的理论作为理论基石,对在WTO这一特别框架下的“证明负担规则”进行研究,将研究范围锁定在“证明负担的分配规则”上,围绕“分配规则”这一核心展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負担规则的考察,并希望借以唤起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对相关研究做出微薄贡献。 关键词 WTO 证明负担 规则 分配 倒置 作者简介:黄磊、冯士琳,四川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82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概述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况 WTO正式成立后,取代存在了47年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积极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WTO精神就是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实现自由贸易目标。WTO争端解决机制(DSS)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毫无疑问地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经过开发和重新谈判而建立起来的DSS以GATT的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囊括了WTO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如GATT1947第22条、第23条规定、DSU相关规定等,包括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对GATT内容上太过粗陋,操作性不强的缺点加以改进,才得以最终定型。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内容 1.WTO争端解决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DSU。DSU全称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是专门用来处理涉及WTO涵盖协定项下各项争端的法律渊源。它适用广泛,可以说DSU是统一的一套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DSU主要是争端解决中关于程序性的法律法规,这也契合了争端解决机制中最明显的一个特点——严格的程序性。 (2)GATT1947第22、23条。WTO作为GATT的继任和发展,自然的沿用了GATT规则中最重要的两项,即GATT1947第22、23条。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确立了 WTO 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以及处理方式,从程序上保证并奠定了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 2.WTO争端类型及解决方法 (1)三种类型的争端。缔约方可以基于三种不同的诉因向 WTO 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贸易争端:一是被告未能履行“WTO 协定”项下的义务;二是无论是否违反“WTO 协定”的规定,而实施任何申诉方的措施;三是其他情况。 因此,根据诉因的差异,DSU 的管辖范围可以从性质上分为三种:第一,“违法之诉”,违反之诉可以理解为申诉方认为其依照GATT直接或间接享有的权利因为被申诉方违反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而正在遭受损失提出的诉讼;第二,是“非违法之诉”,在非违反之诉中,虽然其中一方当事人并未采取违反关贸总协定的措施,但缔约方却认为其行为正在对它依据总协定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造成损害而提出的投诉;第三类则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贸易争端。 (2)三种解决方式。在DSU中,争端解决有三种不同性质的途径:就是磋商程序、仲裁程序专和家组程序(上诉机构)。在这个中间,磋商又包括了斡旋、调解和调停。它的特点是完全自愿。那么,它的自愿性是如何体现的呢?首先,专家组程序与调解程序一同开展;其次,调解程序不属于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必然程序。 专家组程序是例外的争端解决程序。一旦申诉方开始这个程序,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争端各方必须依照 DSU 规定的专家组程序进行申诉和答辩。在专家组报告向全体成员散发之后20天到60天之间,当事方对报告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解释具有异议,可以进一步提起上诉。反之,如果没有上诉,则通过专家组报告。在经过专家组程序或上诉程序后,就进入了执行程序。 (3)机构与程序。主管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机构有哪些呢?它们主要包括DSB,总干事,秘书处,专家组,上诉机构。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分配规则概述 (一)证明负担分配的基本理论 在诉讼程序中,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有利于自身的事实或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可是,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情况。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如果一成不变的适用该项主张的话,有可能当事人要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这明显有违公平正义,因此我们需要研究证明负担规则来解决类似的问题。 (二)WTO 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分配规则在实践中的情况 1.证明负担分配问题的理论分歧 不论是 GATT 还是WTO,证明负担分配问题频繁出现在WTO 涵盖协定的诸多争端案件中。在较早的 GATT 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争端双方都同意了案件事实之后才可以提交专家组。这样的程序是比较刻板的,这也导致对“证明责任负担“这一概念更多的是一种理念上的而非实践性的观念,我们举例来说明。 具体的案件程序如下所述:首先,申诉方必须对他所指控的违反行为提出证明;其次,被申诉方若援引 GATT1994 第 20 条下的一般例外,则必须证明第 20 条的相关条件已得到满足作为 GATT 的继任者,WTO全面吸纳了这两项规则。 在乌拉圭回合后,众多详尽的 WTO 规则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证明负担问题从无数的 WTO 规定中浮现出来。在WTO的专家组程序中,争端各方几乎会争辩全部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关键在于证明负担的分配对案件的结果极有可能产生直接决定作用。刑法中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这却不适用于WTO争端的解决。虽然DSU 中并没有包含关于证明负担分配的具体规则,但我们却不能忽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更不能因为没有规定而任意为之。如果在专家组程序中出现对某些事实的疑问,专家组就会认为应当由承担证明负担的当事方来承受败诉的不利后果。 2.三项具体的证明负担分配规则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中慢慢形成了一套关于证明负担的体系。依据 DSU 第 11 条,专家组的职能是,对案件的事实、有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以及被指控的措施与协定的一致性做出客观评估,并做出调查结论,以协助DSB做出相应的裁决或提出建议。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步一步地发展出了一些有关证明负担分配的理论。而理论源于实践。在著名的美国羊毛衬衫案,上诉机构在审理中对双方说,不管你们是申诉或者抗诉,谁提出肯定性的特定诉請或者是提出抗诉,那么就要承担证明负担。这个案件的结论被后来的案件广泛沿用,并成为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基本原则,WTO还确立了如下三项证明负担分配的具体规则:首先,作为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则,在 WTO 争端案件中,由申诉方对其主张负证明负担;只要一方提出积极的主张,必然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可供确信的证据。其次,被申诉方对其援引的“例外”或“肯定性抗辩”负证明负担;这就叫做例外规则。最后,作为特殊规则,在 WTO 相关协定存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通常的证明负担进行倒置,即将本应由申诉方承担的证明负担转移到被申诉方身上,由被申诉方负证明负担。 三、WTO 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概述 与一般成熟的司法体系相同,争端解决程序上的证明负担原则上以在程序上主张特定事实的当事方负担,不论是申诉方还是被申诉方如果无法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就要承担无法确定该项事实消极影响。一般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证明负担,证明负担不区分申诉方或被诉方,归于由提出积极主张或抗辩的一方。 在美国羊毛衫案中首先由上诉机构确立了该项原则,在此之后得到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广泛援引。从没有明确规定到明确阐述,争端解决机构在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证明负担的一般规则,即提出主张或积极抗辩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申诉方对其提出的主张负担证明责任,被诉方以特定须证明的事实抗辩的,也应该对抗辩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二)适用情况 根据 GATT1994 第 23 条的规定,成员方可以根据三种不同类型的诉因提起三种申诉,包括违反之诉、非违反之诉和其他情形之诉。 违反之诉是指某一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的违法行为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诉讼。违法行为包括两种类型:第一,不履行在WTO各协定项下的义务;第二,采取了违反WTO规则的措施。 非违反之诉是指这样的一种情形:如果某一成员方实施了某项措施,并致使另一成员方依照WTO协定而合理预期的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即使该项措施并没有违反WTO协定,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的成员方仍然有权依照WTO争端解决程序提起申诉。 其他情形之诉则是当事国在执行监督或仲裁程序中产生纠纷所提起的诉讼。在WTO争端解决诉讼中其他情形之诉适用较少,这里我们不做讨论。对于不同类型的争端,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非违反之诉中,在被诉方并未违反WTO义务的前提下,申诉方应提供详尽的正当理由证明其因被诉方的某项措施产生了利益丧失或减损,被诉方则根据其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四、特殊规则——证明负担倒置 证明负担倒置,顾名思义,自然与其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有所不同。它是指在WTO各涵盖协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证明责任应当由被申诉方来承担。只要在适用证明负担倒置的情况下,不必区分是申诉方的主张还是被申诉方的主张,一律由被申诉方来承担。 证明负担倒置的优点在于它已经事先明确规定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实践中适用更为直接,也更简单。换句话说,在适用中直接查看相关法条即可。而不需像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那样,还要具体分析案件情况,也不用识别肯定性抗辩等复杂问题。 (一)《农业协定》第10.3条 《农业协定》第10.3条可以说是证明负担倒置的典型代表,它的具体内容是:“任何声称未对超过削减承诺水平的任何出口数量提供补贴的成员,必须证实未对所涉出口数量提供出口补贴,无论此种出口补贴是否列入第9条中。”在出口补贴案件中,经常适用到该条规定。 分析《农业协定》第10.3条,我们不难发现,其已经明确规定了证明负担的归属,适用起来极其方便、简单。该条规定中将证明负担做了如下两点规定:第一,申诉方应当对出口补贴数量方面的事实进行证明;第二,被申诉方如果声称没有对超过承诺数量的出口提供补贴的话,那么他们就要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负担。 (二)DSU第3.8条上文我们已经知道,DSU也是WTO争端解决中十分重要的规定。那么在DSU中,我们又是否可以找到一些关于证明负担倒置的蛛丝马迹呢?其实,在DSU第3.8条中就涉及到了证明负担的规定。 说了这么多,DSU第3.8条的内容该如何理解,且听以下分析:凡出现违反涵盖协定规定应承担的义务时,这样的行为就被推定为已经构成丧失或减损的表面证据。大家不要被看似复杂的一句话所吓倒,其实它的意思很简单,就是说在两方当事人中,一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涵盖协定的规定,那么就推定对其他当事人已经产生了伤害,无论其他当事人是否实际上遭受损失;在这样一个推定的前提下,就要由违反规定的一方来承担证明责任反驳申诉方的起诉。DSU第3.8条规定的证明负担倒置就体现为通过推定违反WTO规则就造成对方利益损失,将证明负担由申诉方转移给被申诉方。 五、结语 本文首先带领大家简单了解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概况,然后由证明负担的理论基础的介绍引入,开始研究在WTO这个特殊背景下的证明负担分配问题。在长期的实践中,WTO形成了三项基本原则,首先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这项规则放之四海而皆准,不论是申诉方还是被申诉方,证明负担都由主张肯定性诉请或抗辩的一方承担;其次是由个别法规明确规定的例外规则,例如GATT1994 的第 20 条规定的国家安全例外、GATT1994 第 11.2(c)(i)条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等;最后是特殊规则——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证明负担倒置的分配规则是WTO的相关法律规则所明确规定的,它的优点就是可以直接适用,非常方便,而且不易引起误解。例如《农业协定》第10.3条和DSU第3.8条。 抛砖引玉,我们已经研究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证明负担分配规则,并且分析了它缺乏完善具体的关于证明负担分配规则的法律体系的缺陷,那么为了更好的促进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使证明负担规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我们理应在现在已有的GATT1994、DSU等关于证明负担分配的相关规则的基础上,融会贯通,取长补短,因时制宜,考虑在未来制定更为科学、系统、完善的证明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高田甜. 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 [2]万盈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福建:厦门大学.2014. [3]潘星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研究.经济与法制.2007(11). [4]曾炜.WTO争端解决中的举证责任及分配规则.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3(8). [5]颜维震、曹丰、黄幸.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WTO法与中国丛论.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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