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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及风险防范
范文

    摘 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也最容易发生纠纷引发诉讼。实践中,因工程价款结算而产生的纠纷在建设工程合同糾纷中占很大的比例,是最常见也是最棘手的纠纷。本文通过对实践中常见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类型及成因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工程价款 结算 纠纷 风险

    作者简介:李淑君,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8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建筑行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遭遇挑战和风险。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复杂性且施工过程的周期较长,导致建设工程类纠纷时常发生,且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标的较大,各建筑企业为了诉诸法律而不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诉讼成本。笔者认为,为了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预防各类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各建筑企业在了解其众多类别及形成原因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对策进行防范和控制。根据笔者多年的从业经历,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各位同仁进行初步探讨,以供各建筑企业予以参考。

    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概述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完成工程项目后,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按照约定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占用资金额较大,及时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不仅关系到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实现,还是考核工程管理成本的重要依据。

    既然建设工程价款能否及时结算对建筑企业来说,是整个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各建筑企业务必要加强认识,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如何尽可能的减少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是建筑企业应该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常见类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类型很多,而每一类型有时往往伴随着多种纠纷,难以分辨。在此,笔者主要讨论几类最为常见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即无效合同类结算纠纷、黑白合同类结算纠纷、以送审价为准产生的结算纠纷、质量问题类结算纠纷及违约索赔类结算纠纷。

    (一)因无效合同产生的结算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包括以下五种情形:第一,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实践中,众多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出现上述五种情形而被确认为无效,由此产生了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纠纷。

    (二)因黑白合同产生的结算纠纷

    在建筑行业中,黑白合同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所谓“白合同”,就是指经过招投标备案的中标合同。而在中标合同之外,当事人又签订了一份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或补充协议称之为“黑合同”。

    关于司法实践中判断黑白合同的标准主要有两点:一是两个合同必须是针对同一项目;二是两份合同内容存在实质性不同,即在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包括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方面存在不一致。

    黑白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是,对于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招投标的项目,法院是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不需要招投标的项目进行了招投标且未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有些建筑企业为了能接到工程,一味地按发包人要求降低中标价格并签订合同,价格往往约定得很低,接近成本价,几乎没有利润,从而导致最后结算时处于不利地位,产生因黑白合同问题的结算纠纷。

    (三)因以送审价为准产生的结算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务中将此规则称为“以送审价为准”。

    建筑企业在实际运用上述规则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发包人和建筑企业必须要有约定,包括约定答复期限及不予答复的后果;二是建筑企业提供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齐全、真实;三是建筑企业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签收;四是发包人在约定的答复期内不予答复,既不明确表示认可,也不提出异议。由此可见,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应受到上述诸多条件的限制。否则,就可能引发是否以送审价为准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四)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结算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建筑企业的主要责任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成施工任务,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因此建筑企业对其所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担保义务。如果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经过修复后工程质量还是不合格,则建筑企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发包方以质量为由的抗辩,目的是要抵消和吞并应支付的工程款,从而导致出现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结算纠纷。

    (五)因违约索赔产生的结算纠纷

    违约索赔之争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较为常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都可能出现因一方或双方原因的违约行为。无论是建筑企业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还是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进场条件、中期擅改设计、未按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赔偿金的形式出现到工程款的结算中,而发包人对该部分款项往往不予认可,从而产生此类纠纷。

    三、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成因分析

    建筑行业出现上述工程款结算纠纷的原因很多,笔者经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发包方滥用买方市场优势地位,导致合同双方权利失衡

    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一直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竞争明显加剧。建筑企业为了承接更多的工程项目,面对发包方提出的诸多不合理的要求时,只能接受,草率签约,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二)建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实践中,很多建筑企业的法律意识及观念淡薄,上至企业领导层,下至企业施工工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不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或者草率签订,往往签订了一些存在缺陷、显示公平的合同,一旦产生纠纷找不到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日常管理中,疏于证据保存,不注意自我保护,当纠纷发生时,往往因无法举证而导致败诉,或者应当追究的却已过了诉讼时效。这些情形的存在,势必造成建筑企业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三)建筑企业管理不到位

    由于建筑施工是一项多工种、多专业、多方参与的复杂系统工程,给建筑企业的管理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实践中,有些建筑企业管理滞后于建筑市场的发展,突出表现在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缺乏竞争与活力,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企业与项目经理部责、权、利关系不清晰等,这些管理上的弊端都严重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防范措施

    根据笔者多年从事法律服务的经验,事先预防胜于事后补救,特别是有些后果出现后根本无法补救。建筑企业只有做好事前防范工作,才可能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发生率。在此,笔者就如何做好建筑企业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防范措施,谈谈自己的浅陋见解,以期对建筑企业解决此类纠纷有所帮助。

    (一)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签订完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合同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前,要仔细研读合同范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与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工程造价与支付、竣工结算、质量保修范围与质量保修期、違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基本条款的内容,一定要慎重研读,力求做到意思表达准确,条款严谨、完整,各方权、责、利明确,从而做好工程最终结算的基础。

    (二)完善签证工作,保存证据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实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因此,签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建筑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

    建筑企业为了有效地完善签证工作,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及时签证。施工过程中应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即时核实,即时签证,尽量杜绝漏签、补签。二是规范签证。所有的现场签证应由施工单位、监理、业主三方共同签字为准,签证的内容也应当具体明确,便于计量。三是隐蔽工程签证工作要高度重视。施工完成以后将被覆盖的工程签证即隐蔽工程签证,此类签证资料一旦缺少将无法补救,整个工程也将难以结算,应予以重视。

    如一旦签证未获得发包人的认可,建筑企业应通过会议纪要、来往函件、人证书证、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搜集与固定证据。另外,建筑企业还应当要求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发出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通知,该通知也能证实相关事实的发生。

    (三)加强施工管理,保证质量和工期

    高质量、低成本、合理工期,是建筑企业发展的根本。实践中,有些建筑企业为了赶工期,往往忽视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经修复后工程质量仍然不合格。一旦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发包方就可能会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作为拒绝支付的理由。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严把质量关,牢固树立质量是施工企业发展之本的意识。

    在提高工程质量的同时,建筑企业还应保证施工工期。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合理组织施工,科学安排施工时间,保证工程的如期竣工,以防发包方以工期延误来进行抗辩。

    因此,建筑企业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是减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四)完善竣工结算文件的送审和签收工作

    如何完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送审和签收工作,是建筑企业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一个关键环节。

    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以便合同双方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应注意由发包人签收,保留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

    五、结语

    综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是制约建筑企业发展的难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此类纠纷能否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不仅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因而,各建筑企业应敲响警钟,高度重视,在了解其类型及成因的基础上,加强自身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从而实现其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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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秀梅、张洪源.建筑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适用问题.山东审判.2007(4).

    [3]刘霞、刘全民.竣工结算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建筑.2009(7).

    [4]戴衡.关于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法律风险问题几点思考.经营管理者.2014.

    [5]曲健.浅论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及风险防范.经营管理者.2012(19).

    [6]刘少华.浅议施工单位如何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科技创新导报.2010(12).

    [7]聂芳.论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防控措施.经营管理者.2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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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3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