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初探案例指导制度的行政法意义 |
范文 | 摘 要 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法制建设更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保持司法公正,对于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持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案例指导制度,在现阶段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当中,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对于提升司法公正性,具有积极意义。针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行政法意义进行全面研究,将能够更好发挥该项制度的有效作用。本文主要是从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情况入手,针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行政指导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说明,相应的提出了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积极作用和案例指导制度的行政法意义。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行政法 意义 解释基准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靳宝天,河北省委政法委。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99 一、前言 现阶段,在开展审判实践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有高级别和执法水平较高的法院,针对本级或者下级法院进行相应的案例指导和规范,有效符合中国法院法官队伍素质的实际情况。上级法院可以且应当针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从同一类型案件的角度全面开展相应的监督,这样能够为有效总结相应的审判经验,提升司法审判的质量,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案例指导制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能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行政法意义,针对这一意义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将能够为最大限度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提供前提基础。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情况 案例指导制度,从行政法学的范围内来看,似乎并不能够准确回答出其本质情况。现阶段,国内的案例指导制度还处在着刚刚起步的阶段之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发【2015】130号,以下简称“《细则》”,这两个法律文件,针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但是按照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来看,能够发现案例指导制度主要是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遴选。案例指导制度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各个审判业务单位,挑选出相应的案例,同时在下级法院以及社会各界从各级人民法院之中的判决案例之中进行选择和推荐。第二,确定。在确定具体的案例时,需要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出发,积极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按照《规定》中第六条的规定,审查工作需要“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发布环节。这一环节是案例指导制度实际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印发各个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人民法院报》、最髙人民法院网站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公报》上面进行公布,以公告的形式进行。第四,发生效力的环节。案例指导制度的运用,主要是将这些已经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相类似案件过程中的参照意见。第五,针对于案例指导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参照,主要是针对于具有指导性案例本身的裁判要点进行参照,而具体的参照方式,即是将相关案例作为了本次案例中的裁判理由进行引述,对于裁判的依据并不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第六,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用,需要做好相应的查询、引述以及回应工作,针对具体引用的相关案例内容需要进行全面细致的说明,同时还需要表明相关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参照案例的情况。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行政指导工作 案例指导制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需要针对案例的具体指导作用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寻找到最为合适的“裁判要点”。 (一)“裁判要点”和原裁判 将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进行全面列举和分析,同时还需要找出原裁判中的裁判理由部分文本进行逐一对比,为实际进行案例判决工作,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实际应用案例指导制度的过程中,很难针对其中的各项指导意见进行有效把握,影响到了该项制度真正作用的有效发挥。在考虑指导案例的过程中,重点需要有效考察相关的语境。指导性案例,本身就是针对各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指导意见,在开展实际案例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都需要对于本次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并将本次案例和指导案例之中的相似之处进行比对,及时寻找到可以作为依据的部分。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裁判要点”,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原裁判,也就是个别规范之中,对提炼出的一般性规范,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并不会具有统一的适用性。 (二)“裁判要点”和制定法 案例指导制度实际应用过程中,充分利用了这些实际案例的裁判情况,而裁判本身是法律的具体化形式,是依据法律文件所得出的最佳结论,在这个原裁判之中包含了较多的规范性要素,而这些要素则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取成为了“裁判要点”,也就是供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裁判工作过程中能借用的规范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原裁判之中的“裁判要点”,能够作为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但是并不是必须遵循的法律文件,其在實际应用的过程中能进行一定的调整,也就是说能够针对下位规范的制定或者执行行为具体程序进行改进。在制定法之中,发生于法律规范之中的语义表述是十分明确的,但是对于基层法律来说,其所能够适用的机关会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对于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会存在着一定的疑虑。因而案例指导制度中“裁判要点”和制定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前者更加需要针对立场的明确情况进行全面解释,这样将能够为提升审判的公正性、司法性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 四、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积极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能够有效贴合现实情况,为司法工作提供良好的补充。积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将能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主要是表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有效弥补国内立法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逐渐明显,现有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够全面涵盖生产生活过程中的各项情况,需要积极采用切实有效的方式和手段,针对现有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不断提升法律制度的实际作用。积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将能够有效弥补当前立法笼统和模糊的缺陷,为开展相应的司法工作,提供更加全面的指导意见。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拥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该权力的行使,需要依靠法官自身的经验和意识,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有效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最为准确的判决,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法官自身存在着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导致判决不够公正,对此,积极采用案例指导制度,将能够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并为提升判决公正性,提供良好的指导作用。 (二)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有效推进法学教育方法不断改进和创新 法学人才的培养,是促进立法、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成果的重要前提。现阶段对于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学人才较为缺乏,在开展法学教育工作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主要是针对于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进行全面講解,学生们自身的基础理论掌握程度较高,但是对于相关案例的研究还不够十分的深入。积极采用案例指导制度,将能够为有效推进法学教育方法的良好优化和改进,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在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下,针对于一些较为复杂情形的案例,法学人才将能够更加有效拓展思维,形成良好的实务型思维习惯。 五、案例指导制度的行政法意义 行政诉讼,有效集合了司法、立法和行政相关的内容,指导性案例(行政)是最高司法机关的个案判决,将会对法律生活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一)有效回应现阶段的行政实务 行政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能够对于行政实务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相应的,行政实务也会对于指导性案例做出积极的回应,这样能够有效推进了行政实务的工作。行政机关在开展指导性案例教学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积极采用切实有效的方式和手段,针对各项案例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说明,为实际应用案例的裁判点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规定》和《细则》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政府公众网络系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申请,为案例裁判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规定》和《细则》之中,针对于案例指导制度方面的较多内容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开展现阶段的行政实务工作过程中,通过该项制度的良好实施,将能有效促进行政工作的有效实施,提升行政审判的良好效果。 (二)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有效完善司法监督体制,规范司法裁判工作更加科学化 在开展相应案例判决工作的过程中,积极采用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化,使得其能够处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让全体公众能够针对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具体判决理由进行全面了解,并积极的参与到其中,这样能够有效减少司法裁判过程中出现错误问题,保障其公正性和公开性。在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下,负责审判相关案件的法官,将需要针对案例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寻找到其中遵循的各项法律规范和文件,这样能够为有效开展相应的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促进审判质量的不断提升,增强司法公正性。通过案例指导制度,能够针对现阶段的司法监督体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促进司法裁判工作进行的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在实际应用案例指导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国内的相关情况,将指导性案例和实际案件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比对,积极寻找到其中适合开展相应判决工作的依据,有效减少司法方面的漏洞,提升司法公正性 。 六、结语 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积极作用,主要是体现在了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有效弥补国内立法缺陷,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有效推进法学教育方法不断改进和创新。针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研究,积极寻找到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适宜条件,为开展相应的司法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前提指导意见,促进司法工作朝着公正化、公平化以及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案例指导制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还表现出了较多行政法方面的意义,主要是体现在了其能够有效回应现阶段的行政实务,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有效完善司法监督体制,规范司法裁判工作更加科学化方面。 注释: Beijer M. Active Guidance of Fundamental Rights Protection by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Exploring the Possibilities of a Positive Obligations Doctrine. Review of European Administrative Law, 2015, 8(2).127-150. Berman A. The Role of Domestic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Accountability of Transnational Regulatory Networks: The Case of the ICH.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2012, 18(2).235-243.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