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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论传统儒学对当代法治的积极作用
范文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建设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国的法治在借鉴世界先进经验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和借鉴本土资源。儒家文化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儒家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体现在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儒家文化包含着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充分借鉴传统儒学的本土资源,全面地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 传统儒学 法治 和谐

    作者简介:刘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治安警察系教师,研究方向:公安学、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85

    曾经有一种看法,认为中国法治要发展,要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就必须抛弃掉中国旧有的一切,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中国的发展,需要建立在对传统文化继承的基础之上。传统文化不是包袱,他是我们民族的重要财富,传统与现代既是批判关系,又是继承关系。中国的现代化来源于对传统的批判和继承,传统不应该是现代化的障碍,传统为现代化提供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我们不能隔断自己的传统,我们能够做的是自觉地、正面地、发展地继承传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天道五行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说为伦理基础,以农耕经济为经济基础,以血缘宗亲为社会基础,以道德学说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从汉武帝开始,儒家学说被奉为中国社会的正统理论,儒家思想被當做统治思想广泛推行,这深深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儒家学说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文化就是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瞿同祖教授在《中国的法律和中国社会》中称之为“法律的儒家化”。

    一、传统儒学的思想脉络

    儒学由孔子创立,是以政治理论为核心,以促进古代社会的完善和发展为目的的学说,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以弘扬六艺之精华为矢志,但他并非固守成法,而注重其中的道统,而是积极巩固和促进古代社会的完善和发展的学说。孔子早年以“儒”为业,他深悉礼数,精通六艺,崇尚“礼”和“仁”,提倡“忠”和“中庸”。“礼”是孔子学说的中心,面对当时礼崩乐坏的现实。为维护并完善夏、商、西周沿袭下来的礼制,孔子“以仁释礼”,把社会的外在规范转化为个体的内心自觉,并提出“仁者爱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率领众弟子周游列国。孔子之后,以孟子学派和荀子学派影响最盛。其中,真正继承孔子精神并发扬光大的首推主张“仁政王道”的孟子。

    二、传统儒学中的法律思想

    从内容上看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思想与社会生活结合而形成的产物,对儒家化法律的共同心里认知、以及由共同认知而导致的人们同质的外在行的产物。从表现形式上看,儒家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部分:内在表现主要是指民众对儒家化法律的惯性价值判断和共同心理认知;外在表现是历史上形成的一部分具有传承意义的儒家化法律体系。传统儒家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作为历史上法律实践的基础,是由一系列的理论构成的,其中主要理论构成有:一是强调的“礼”是让人成为人的条件,而法治是推行“礼”的工具,于是法的社会功能就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家族制度,使个人服从宗法家族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中个人是被治理的对象,中国古代立法的价值取向否定法律从个人的利益出发。二是法律并非来源于神授,法律是源于现实社会而又适用于现实社会的准则。儒家把“礼”定义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而传统儒家法律思想最终的着眼点在于成为统治者礼教的工具。三是注重德治。传统儒学非常注重“民本思想”,认为老百姓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天下的安定太平、老百姓生活的质量是君主的重要职责,强调不要过分地压迫劳动人民,避免人民的反抗斗争。刑为德之附的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四是注重司法的教化作用。儒家法律思想是礼法结合的产物,礼法本身具有道德的属性。儒家法律思想具有强烈的道德化倾向,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礼法的主动性,排斥依靠暴力推动礼法发挥作用,认为依靠暴力实现礼法的作用是失真的,效力是不足的。儒家法律思想也强调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礼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道德的模范作用,注重立法的教化作用。五是偏重“人治”,主张将“人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儒家虽然强调明君、贤臣的贤人政治,但是并非完全排斥法律,儒家也认为两者应该合二为一、“隆礼重法”。传统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深远,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调。

    三、传统儒学对现代法治的意义

    传统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的主导作用已不复存在,但是儒家法律思想已经扎根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之中,体现在法观念、法意识、法习惯、法价值等多个方面,体现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这种价值区别于制度层面、政治层面的儒学,它是表现为精神和价值层面的儒学,而不局限于某一种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在传统儒家法律思想中存在着一些对现代法治的积极因素,概括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自然法最容易培养人的守法意识,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法律道德化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影响深远,道德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法制权威的重要来源,法律的道德化也成为了区别良法与恶法的重要标准,道德性也成为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道德的影响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成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价值导向,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特征,为法律价值的进步提供了重要的动力。

    (二)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成为儒家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特征,民本思想是孟子王道思想的核心,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儒家的民本思想与与现代政治法律价值中的人本思想殊途同归。“儒家思想中对于民众力量敬畏和尊重对于现代宪政理念的指向是殊途同归的。”豎民本思想和人本思想都强调社会大众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为尊重和保护民权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

    (三)慎刑思想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制度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手段常常被扩张到民事领域,刑事手段成为调整法律关系的主要手段,但是中国古代又有慎刑的思想,这体现出儒家法律思想对刑罚的审慎态度,儒家法律思想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主张教化为主刑罚为辅,这种思想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诸多方面,比如:汉废除肉刑,北魏的死刑复核制度,唐律中的“三司推事”,明代的“熱审”,清代的“秋审、朝审”,这些都是体现了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慎刑思想。

    (四)宽严相济的思想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刑罚一直被当做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手段,但是儒家学说在强调刑罚的同时,也注重法律的教化作用,“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就体现了孔子的仁治思想,“宽严相济”则是实现仁治的重要手段。“德主刑辅”是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强调法律制度与道德的密切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应该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宽猛相济”体现了孔子法律思想的刑罚观,是“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在操作层面的具体指导。“择其二端二用”是孔子法律思想中法律治理手段的重要体现,孔子认为应该将法制与仁治的手段相结合,虽然从现代法治的角度来看,孔子的人治思想具有的局限性,但是孔子认为人治应该是“仁治”,统治者应该施行仁治,这一思想类似与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其本质都在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把道德和法律的作为统治的两种手段相互配合。“德主刑辅”和“宽严相济”体现了不同层面,前者更多地体现在立法的层面,后者更多地体现在操作层面。“德主刑辅”也体现了孔子的社会理想,以刑去恶,达到德治的目的,最终实现孔子“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皆有所养”的大同世界。为了实现仁治,采用“宽严相济”的方式对法律的运用做出阐释,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所以说孔子的法律思想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其特色就是在仁治思想指导下的法律观。

    (五)对和谐价值的追求

    和谐是一个古老而又持续的概念,也是中国哲学的重要范畴,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说法,孔子又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并认为和谐不仅是客观世界的基本规律,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因而把“和”与同两个范畴引入道德领域与政治领域。豏传统儒学倡导的和谐价值是一种全社会的包容均衡。国家、社会、家庭、个人都享受着整体性利益并承担着整体性的责任。进入二十一世纪,和谐价值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有助于矫正因个体自由所带来的人的异化问题,为中华法律文明的发展不断注入活力。

    注释:

    徐永康.儒学与21世纪中国法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张铁成.和谐社会法治精神的发掘与锻造——儒家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与整合.法制与社会.2008(25).

    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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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