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共享单车押金监管:金融监管面临的新问题 |
范文 | 摘 要 以摩拜单车为代表的部分共享单车在使用之前需要交付押金,数十亿款项存放在共享单车公司的户头上,被用来从事投资、运营等活动。而且,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这些押金正缺乏监管。由于共享单车的押金具有金融的性质,监管的缺位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当前政府亟待厘清共享单车押金的本质,明确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理念,构建共享经济押金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押金 金融监管 监管体系 作者简介:李子建,西南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84 一、 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已发展为新的金融问题 金融的本质是价值的流通,就企业微观层面而言,金融往往以融投资活动的形式来呈现。共享单车公司通过押金的收取和利用实现了融资和投资的效果,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押金的安全状况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外部效应。因此,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已经发展为新的金融问题。 (一)金钱质押的融资功能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存放在对方处以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金钱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 押金的本质是金钱质押,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就共享单车而言,这里的“债务”是指承租人保持单车完满状态的不作为义务。 一般而言,虽然质权人对质物有权占有,但并未取得质物的所有权。然而,在金钱质押中,作为质物的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具有流通职能,如果金钱的所有权与占有分离,就无法保证交易安全,所以金钱所有权的取得具有无因性,换言之,法律对于金钱采用“占有即所有”的态度。因此,质权人可以因为占有而取得金钱质物的所有权。共享单车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从而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 (二)“一人一押”模式的信贷扩张功能 在租赁关系中,由于存在承租人损毁、拒不归还租赁物的可能性,所以出租人承受了较大的交易风险。而押金可以平衡交易风险,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产生“对等威慑”,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传统的押金的数额不会超过租赁物的价值,因此可以起到对等威慑的作用。但是,在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里,传统“一物一押”的模式变为了“一人一押”,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物多押”的情况:由于用户往往会把押金暂留在共享单车公司里,由此导致一辆单车上对应的押金就会越来越多,从而超过单车的实际价值。因此,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可能会导致“威慑失衡”,从而产生共享单车公司“卷钱跑路”的风险。 (三)押金的投资盈利模式 从押金的性质可知,金钱质交付后,其金钱的所有权已然移转。因此,该金钱所产生的孳息、投资收益应当归共享单车公司。所以,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这种押金盈利模式没有问题。 如果共享单车公司仅仅把押金存放于银行,通过获取存款利息的方式来盈利,对用户而言没有风险,但对于共享单车公司而言却不是一个好的盈利模式;但如果共享单车公司把押金用于股票或者期货交易等高收益投资,对企业来说或许值得一试,但对用户而言,一旦共享单车公司投资失误,资金链断裂,无力退还押金,就会让他们无端地承受风险。 所以,对于是否允许共享单车公司以押金进行投资的问题,大众颇有争议。反对方认为,共享单车公司用用户的钱去投资,用户不仅没获得好处,反而承受了风险,因此不能允许其使用押金投资。支持方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共享单车公司能够保证押金的安全,并且可以按照用户要求随时退还押金,就没必要锱铢必较。 就目前政府的态度来看,只要共享单车公司能够守住保证押金安全的底线,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政府就不反对共享单车公司使用押金进行投资。 综上所述,共享单车押金具有融资的性质、具备信贷扩张的功能,且可以用于投资,具有金融的特征,并且一旦投资失误,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极大,因此,笔者认为,共享单车押金监管问题已经发展为新的金融监管问题。 二、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势在必行 目前行政机关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还属于空白。特别是当前共享单车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在不久的未来,共享单车公司的破产、重组浪潮在所难免,如果某一家共享单车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或者出现资金断链、卷钱跑路等情况,必然导致押金难以退还的兑付危机。发生这种情況不仅会侵犯到广大用户的利益,而且会对共享单车行业甚至整个共享经济带来信任危机,造成人们争相兑付押金,导致其他的共享单车公司同时发生兑付困难,从而导致其他共享单车公司的破产。因此,押金在保管、使用上的监管是必须的。 据估算,整个共享单车市场的押金大约有40亿元,在允许使用押金自由投资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这些资金在股市、汇市中流动,必然会引起股价和汇价的剧烈波动,对资本市场的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政府应该出台政策以限制押金的投资标的。 另外,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共享经济在未来的发展会越来越快,覆盖的行业会越来越多,共享经济的市场体量会越来越大,押金的数额会越来越大,从而牵涉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所以,政府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防患未然,不仅是解决当下共享单车押金监管问题的重大举措,更是为整个共享经济的未来发展扫清障碍、正本清源的题中之义。 三、对建立共享经济押金监管体系的建议 共享单车公司收取的押金主要面临两大风险。其一,是在法律允许使用押金投资的情况下,由于共享单车公司投资失误,导致押金遭受损失,这种风险就是典型的投资风险。对待投资风险,应该建立押金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其二,是共享单车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伦理道德,私自侵占、挪用用户缴存的押金,这种风险就是道德风险。对待道德风险,应该建立押金托管制度。另外,为了保证用户能及时取回押金,还应该限制押金投资的数量,保留一部分押金以保障流动性,即建立押金流动性准备金制度。鉴于此,一个健全的押金监管体系至少应该包含押金投资风险控制制度、押金托管制度和押金流动性准备金制度。 (一)押金投资风险控制制度 1.建立押金投资标的审查制度 虽然从法理上分析,共享单车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押金的使用方向,但是,考虑到公共利益,政府应当限制共享单车押金的投资标的,保障押金不会因为不当投资而产生大幅度减少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应尽快建立押金投资标的审查制度。 所谓押金投资标的审查,即(1)政府事先确定允许的使用押金进行投资的标的物范围,比如允许投资国债、金融债券、货币型基金等低风险标的,限制投资企业债券、债券型基金等中等风险标的,禁止投资股票、期货、外汇等高风险标的;(2)共享单车公司在政府允许和限制的投资标的范围内选择押金的投资标的,并上报给主管部门审查;(3)主管部门通过审查,确认该投资标的的风险较低后,应该准许共享单车公司以押金投资该标的,并向共享单车公司出具《审核通过书》;(4)共享单车公司持《审核通过书》前往托管银行,通过银行下达投资指令,投资指令完成后,由托管银行保存该《审核通过书》。 进行押金投资标的审查,对押金投资风险控制有三个好处:其一,通过事先确定的投资范围,可以排除高风险投资标的,保障押金的投资安全;其二,通过主管部门的投资审查,可以排除限制投资标的中少量不合格标的,比如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的企业债券、夕阳行业的企业债券、晨星评级下降的债券型基金等等;其三,由于投资审查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该制度可以制止共享单车公司使用押金追逐热点、进行短线操作,防止押金变成“游资”,不仅保证了押金的安全,还保障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2.建立押金投资强制保险制度 虽然允许使用押金投资低风险产品,但是投资毕竟有风险,低风险不等同于无风险,比如,操作失误、系统风险都可能触发小概率的巨额亏损。因此,政府应该出台规定,建立押金投资的强制保险制度。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对押金投资强制保险进行监督,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对保险公司的押金投资强制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押金托管制度 1.建立商业银行押金托管模式 道德风险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用户缴存押金后,押金的直接占有转移到共享单车公司,用户就没有能力得知押金在共享单车公司的手中被如何安置和使用。因此,共享单车公司就可以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占、挪用押金,且难以被监管层察觉。消除道德风险最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托管押金,从而消灭共享单车公司对押金的直接占有。 目前,基金、证券交易金的托管都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建立押金托管制度,也可以参照基金托管和证券交易金托管的模式,选择商业银行来担任合格托管人,同时移植相关的制度。 2.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商业银行押金托管业务进行监督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托管业务应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目前,我国管理各类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银监会)。银监会直属于国务院,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监管。因此,欲取得押金托管资格,商业银行应依法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银行业的自律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进行自律管理,并根据银监会的授权对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督。中国银行业协会应该组织研究押金托管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制定执业标准、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推动实施和执行。同时,银行业协会还应该协调解决商业银行在押金托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托管业务信息交流平台以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各商业银行进行押金托管业务的合作。对违反管理规范的托管银行及其从业人员,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进行内部通报批评、报请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等措施。 (三)押金流動性准备金制度 从法理上来看,只要用户尚未使用共享单车,用户就可以随时要求共享单车公司退还押金。然而,撤回投资往往是需要时间的,这可能会让用户等待数天才能实际收到押金退款。所以,笔者借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构想了“押金流动性准备金制度”,即共享单车公司不能把所有的押金都用来投资,应该保留一定比例的押金存放在银行作为活期存款,以应对用户退还押金的申请。至于准备金的比例设置到多少为合适,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和经验予以确定。押金流动性准备金由押金的托管银行负责操作,银监会应当给予银行帮助和监管。 参考文献: [1]李国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2]杨立新.合同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杨玉成.担保合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 [4]徐开墅.民商法辞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5]邱淳锵.共享单车真的是共享经济吗.现代商业.2016(35). [6]王法.“野蛮生长”的共享单车.商业观察.2016(12). [7]肖岳.共享单车“荆棘路”.法人.20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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