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对比分析 |
范文 |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趋势。社会法治环境、纠纷性质、纠纷主体均对纠纷解决产生影响。本文拟对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分析对比,旨在探索诉讼内外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 民事纠纷 解决方式 分析 多元化 作者简介:高玮,华北电力大学(北京)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89 一、民事纠纷概述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可处分性的社会纠纷,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又分为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的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两大类。 民事纠纷的特点是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分为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可处分性的)。凡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处理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规则及程序。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民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有非诉解决和诉讼解决二类,主要有自力救济(协商和解)、社会救济(调解或仲裁)、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三种形式。 二、劳动争议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基本案情:赵某2013年7月职业技术学院毕业,8月底应聘某电梯制造公司数控加工岗位,6个月试用期结束后,与该公司正式签订了自2014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此后,赵某一直在该公司从事数控铣床操作工作,其间双方也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2016年1月4日,赵某辞职,双方因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产生分歧纠纷。2016年3月,赵某向电梯公司所在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电梯公司依照劳动法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在该公司工作的工资差额。 仲裁结果:2016年4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电梯公司向赵某支付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未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损失及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6.4万余元。 电梯公司不服裁决,称该公司没有与赵某续签劳动用工合同的责任完全在赵某个人,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判决:在庭审过程中,赵某辩称从未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申请证人证明在2015年春节假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曾两次电话通知赵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对赵某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又缺乏证据。区人民法院认为电梯公司负有与劳动者赵某续签劳动合同的提示义务,一审判决电梯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共计6.4万余元。 随后,电梯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终审判决:2016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电梯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共计6.4万余元的终审判决。 (二)案情分析 劳动争议纠紛包括劳动合同纠纷,二者存在解决方式上的区别。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法》,而劳动合同纠纷解决则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法适用于劳动纠纷,但是要先经过仲裁;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均是仲裁前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只有追索劳动报酬一种情况可以不经过仲裁,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15日内进入诉讼程序;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无论在诉讼中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给定的举证期限内都应当认真履行自身的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均做出了具体的约束和规范。实践中,续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形成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的过错方来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如前所述,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情况等不属于用人单位原因而形成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对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用人单位仍负有举证责任。本案电梯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赵某个人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因而法院判令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 三、现有法律框架下民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利弊分析 (一)几种民事纠纷处理方式的优势与不足 1.和解。和解处理民事纠纷方式无固定的模式和程序,方便快速,解决纠纷花费的成本远低于仲裁和诉讼。缺点是和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若一方拒履行协议,另一方只能启动起诉程序;容易产生公平性和合法性问题,导致公权力机关无法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 2.调解。调解的优点是程序灵活、简易,有利于节约司法及社会资源;处理彻底,减少了新的纠纷和诉讼的发生;不排斥诉讼。不足是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容易引发诸多问题;对调解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高。另外,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效力是一种合同性质,没有强制执行力,而诉讼调解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3.仲裁。仲裁的处理过程灵活,环节简化,具有一定专业性,一裁终局。不足是受理的范围受限制(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类纠纷和行政纠纷不能仲裁);选择了仲裁即不能选择法院诉讼;仲裁员权力过大、自由度过高,人为支配明显,一旦裁决错误则很难得到改正,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4.诉讼。民事诉讼的处理过程公平,诉讼的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自由提出诉讼请求或主张、呈现证据进行辩论,从而有益于对案件事实的澄清和对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诉讼结果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结果,即“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具强制性。但诉讼是一种极具职业专门性的技术性活动,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相比,民事诉讼的程序相对复杂,时间也相对持久,成本也相对高昂。 (二)劳动纠纷解决途径的比较及建议 劳动争议是围绕劳动权的保护产生的一种独特的社会纠纷形态,目前一般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由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组成,即“一裁二审”制。但实践中劳动仲裁呈现“诉讼化”趋势,既延长了劳动争议解决周期,导致诉讼成本加大和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影响到法律架构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对此,近几年来关于劳动纠纷仲裁和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法律界也出现了“只审不裁”、“只裁不审”、“两裁一审”、“或裁或审”几种观点建议。 一般而言,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种简化形式,或者可以理解为设置仲裁程序主要是避免诉讼方式的高昂社会成本。实现快速、高效化解劳动纠纷,恢复劳动用工领域的正常秩序,是研究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出发点。所以,应构建合理的证据采纳制度,解决诉讼资源的分配和两大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将劳动纠纷的调解程序作为劳动诉讼过程的必经程序;理顺仲裁和诉讼二者之间的关系,设立专门的劳动纠纷法庭,将劳动行政规章作为依据纳入劳动诉讼审判;建立以司法救助作为最主要途径,同时以非司法救助途径作为辅助补充的多元化劳动纠纷解决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采取以或裁或审为主,争议分流为辅的衔接模式,高效便民。 四、对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思考 实践中,为能充分尊重纠纷当事人的切实权益,仅单一采用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民事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实现民事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低效占用。随着国家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产业结构调整、供给侧改革进程的推进,社会利益格局被大幅调整,有关民事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的争议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性、群体性等诸多新特点。所以,建立和完善更加合理的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把矛盾纠纷都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各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是法制建设工作创新的要求。 1.四种民事纠纷处理方式的内在联系为构建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可能。第一,在运用和解、调解及仲裁等方式处理民事纠纷时可借鉴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而很好地推动和解、调解及仲裁的运用;第二,社会生活中对于事实比较清楚的纠纷一般可选择和解、调解及仲裁等处理程序相对简单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好的集中司法资源提高审判质量,从而对诉讼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三,实践中由于和解、调解可不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约束,对于新出现的民事纠纷类型能够提供相对可行的解决方案,进而可为法律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2.鉴于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特点,针对我国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民事纠纷状况,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当事人依据纠纷种类和意思自治要求既可以选择进行诉讼,也可以寻求仲裁或者调解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将宝贵的社会司法资源合理地分配给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形成有效互补,充分发挥诉讼方式在纠纷解决中的主导作用,将各类型的纠纷分配给不同的解决程序,以之达到高效、快捷、妥善处理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3.民事纠纷不可能全部通过公立方式得以解决,而且很多纠纷的类型并不适于诉讼等形式,采用其他的形式反而能够更好的将纠纷解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而非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简单排列,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诉讼为主导,以和解、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和法院调解制度为辅助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以立足于社会现实,尊重社会习惯和民族传统,完善既存的纠紛解决机制;尊重多元社会的多样选择,创新冲突控制,推进构建公正合理和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处理,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和社会稳定的实现。 五、结语 一般说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的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在不同纠纷种类的解决过程中也各存利弊,因此实践中也通常是功能相协利弊互补,组合成纠纷解决体系。 传统的民事纠纷的解决多数在于诉讼以及诉讼调解,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向其成员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或方式,如将和解、调解或者仲裁程序规定为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尊重多元社会的多样选择,让纠纷主体依据民事法律义务规范,按照自身权益需求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1]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范愉.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谈志远、邹见剑.对现行劳动纠纷解决方式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1(5). [5]曹士兵.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劳动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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