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婚姻法教学方法精细化研究及创新 |
范文 | 刘桦 摘 要 婚姻法是民法体系中的一部分,也是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婚姻法和生活联系密切,关涉社会和谐,具有独特的法学魅力和社会价值。婚姻法教学需要结合课程特点因材施教,注重多媒体教学的多样化、借鉴案例分析教学法,发挥课堂讨论优势,多种教学方法并重,对传统的讲授法进行精细化研究以促创新,提高教学效果。 关键词 婚姻法 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 精细化 创新 作者简介:劉桦,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34 《婚姻法》是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在高校深化教学改革,鼓励教学创新的背景下,如何抓住婚姻法课程的特色,进行教学手段的改革,是从事婚姻法教学的教师应当思考的问题。为提高教学水平,进行教学改革,笔者尝试将自己的一些教学手段进行总结,旨在探讨婚姻法课堂教学方法的创新和精细化,以己浅见向各位前辈同行请教。 一、婚姻法的魅力和价值 法律是一种抽象的智慧,严谨规范的法律条文和的法律术语体现了理性的光辉,法律来自于生活却抽离出情感,调整社会纠纷却又俯瞰众生,让普通人敬而生畏。婚姻法的魅力在于其不仅是一部和百姓生活联系密切的法律,还蕴藏着其他法律没有的生活气息。“家正而天下定”,婚姻家庭是中国人最为重视的人生大事,所涉及的都是中国百姓家庭生活里最常见的问题。 此外,婚姻法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还包含了“和谐”的传统道德观念。“在一般民事财产法领域,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具有对价关系,其实质是双方主体的利益交换,而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家庭共同生活必然带来财产的共享和分享,干丝万缕,盘根错节,如何分得清你的、我的?” 婚姻法的最终目的并非准确界定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利益,而是在近亲属间中实现合理分配,最终达到和谐的家庭社会状态,在此意义上,正义即和谐。 二、针对授课对象因材施教 教学方法的创新,首先应当考虑授课对象的特点和变化因材施教。其一,法学专业婚姻法课程一般在大二学年开设,此时的学生经过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等民法课程的学习,有一定的法学基础,对社会婚姻热点也有所了解,能够主动进行拓展性思维,在婚姻法课堂上的困惑和提问特别多,气氛特别活跃,有利于开展讨论等多种课程设计;其二,大学生正处在青春期,刚刚脱离严格的高中生活来到包容开放的大学校园,对爱情、婚姻充满憧憬却仍懵懵懂懂,此时的婚姻法教学,不仅是知识的输出,更是向学生传授婚姻法平等、正义、和谐的价值观,培养学生独立自强、自尊自爱、互相尊重的恋爱观和婚姻观的最好时期;其三,当前的在校大学生普遍是互联网原住民,生于斯长于斯,通过网络对社会新事物的了解超越了之前的任何一代人,既善于使用网络获取资源,也精于利用网络走捷径,教师课程设计使用的网络资源很容易就被学生利用网络寻找答案或者拷贝粘贴,如笔者曾经多次看到学生在课堂上即时使用手机网络抄袭案例答案的情况,如何提升教师的网络技能实现教学目的是现代化教学中面对的新课题。 三、婚姻法教学中常见的教学方法 (一)以多媒体教学手段为基础 多媒体教学已成为高校的基本教学手段,姻法密切联系生活,内容生动有趣,有大量的案例、实例、社会热点可以带入课堂,以画面和视频的形式展现显然有利于学生进入场景化学习;与时,婚姻法与物权法、债权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知识交汇贯通,以PPT图表等形式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多层次对比,有利于学生融会贯通。 (二)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 1870年,美国哈弗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首创案例教学法(the case method),把上诉案例报告作为唯一教材(teaching law exclusively from printed reports of appellate cases),案例教学法注重学生对案例的学习和独立思考分析能力,目的是法律职业化人才的培养。 我国法学教育一直以讲授法为主,基本模式是:讲听式“老师讲——学生听”、问答式“老师问——学生答”、讲记式“老师讲——学生记”、演看式“老师演——学生看”。 讲授法模式单一、学生接受知识被动等缺点早已被广泛指摘,因此时下法学教师都会尽力保证在上课时给学生准备若干案例,以理论联系实际,使课堂生动有趣。然而此种“案例教学法”并非兰德尔式的“案例教学法”,其实仍属于“讲授法”的灵活运用,是把理论知识以随堂案例的形式展现,属理论结合实际,而非对法院判决之案例(printed reports of appellate cases)进行学习,大陆法系的传统下, “案例教学法”无法替代“讲授法”。正如苏力老师所说:“我国大陆法学教育的传统是人文主导的,受德国法的影响较大,又曾长期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强烈影响,因此,接受欧陆传统的法学还相对容易一些,但要接受英美法的职业教育的传统,接受1970年代以来社会科学传统的法学,在知识的性质上,就有些不兼容。” (三)讨论分析法 法学课堂上,讨论分析法是弥补讲授法缺陷的很好的辅助教学方法。婚姻法的实用性尤其适合采用案例分析和讨论,例如在讲授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时,设计案例、法学界争议、域外法律比较等问题进行课堂限时讨论或者专节讨论,学生特别有兴趣,参与度非常高,不仅争先恐后发言辩论,还能举一反三,辨明自己或亲朋的类似困惑,教学效果明显好于其他课程。 四、“老”方法精细化亦是创新 探索新的法学教学方法是教育不变的命题。在中国法学教育漫长的演进过程中,虽然教学手段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不断翻新,如信息化教学、慕课、微课等,但法学教学方法自1918年北京私立朝阳大学承继大陆法系的“讲授法”、1925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承继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以来 ,并无实质性的创新,讲授法仍是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主流。作为基层法学教师,虽切身感受到讲授法的不足,但所谓“创造新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改革”却是韩门献丑、贻笑大方。然而,教学方法也可以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结合课程特点,总结个人经验,雕琢细节、进行精细化研究以补其不足,积水成渊,是为另一种意义上的创新。 就婚姻法教学而言,结合课程特点有如下尝试: (一)多媒体教学的多样化 婚姻法教学中,制作精美的个性化PPT课件是最基本的教学要求。在制作婚姻法课件时,可以巧妙的利用婚姻法的实用性,增加当下社会热点案例和视频,但不可过多使用喧宾夺主,更不要为了讨学生喜欢而专门播放视频,一定要和所讲内容有密切联系,启智学生能通过视频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思考。 除课件外,还应当尝试其他信息化手段,例如微电影等。婚姻法的理论并不深奥,实际却复杂琐碎,例如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涉及到:存款、房屋、股票、公司股份、合伙份额、债权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有过错时对财产分割的影响等极为复杂的问题,如果课堂上一一讲来,学生很快就会疲惫。在讲该内容时,笔者提前写了一个微电影的剧本,把这些知识通过故事展现出来,和爱好文艺、精通视频剪辑的几位同学一起制作了一个微电影,在讲该部分内容时播出,当时的效果可谓震撼,学生们看到身边同学自导自演的微电影,非常讶异,顿时兴趣高涨,接下来讲授财产分割的知识和法条则是水到渠成。 (二)多种教学手段并重,适当借鉴案例教学法 法学教学中,讲授法虽仍为主流教学方法,但借鉴“案例教学法”,弥补其单一、脱离实践的缺陷,已是共识。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校法学课堂上有两种形式:一是随堂案例,在讲授某个法律知识时,引入案例,通常以“甲乙丙丁”或者“张某、王某”为代称的简化案例,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所讲内容,融会贯通;二是在讲授教学难点后,设置融合多个知识点,有争议性,可从多角度论证的较复杂案例,提出问题,进行专节提问、讨论或者考核。婚姻法实用性强,教學上也应体现这一特点,适当多设置案例分析,不仅是随堂案例,更需要留出专门时间进行案例分析实践课。在专节案例分析课前,可以把案例提前发给学生,让学生可以提前对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对问题作出回答大纲,节约课堂思考时间,留出更多的时间发言、辩论。案例的来源应当多渠道,如法院判决、律师办案、法律影视资源,并且进行精心改编和整合,一定不能完全来自于网络,防止学生上网直接找到答案。 (三)讨论课程设计精细化 讨论课程课堂气氛轻松,锻炼辩论口才和技巧,深受学生欢迎,也是法科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在婚姻法教学中,有争议性的案例很多,例如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何区别?夫妻侵权行为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案不同判?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判决?对这些争议性问题,通过设置专节讨论,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和辩论技巧。但法学课堂却很难真正开放讨论课,学校的教学纪律、教学制度制约了讨论课的开展数量,大班(多班级合并上课)授课制约了讨论课的教学质量。对此,笔者探索了一点办法,试图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减少大班讨论课的劣势,对讨论课进行探索改良:设置案例,分班级讨论,各班选出若干代表发言辩论,班级之间互相打分,形成互相竞争,学生们为了自己班级的成绩格外认真负责,发言争先恐后,甚至害怕下课没有发言机会,在讲台下排队等候发言,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总结发言。可以说这是一次很成功的讨论课,效果出乎意料。当然,如果有条件,还是采取小班级讨论效果更好。 讨论课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注意鼓动学生发言热情,让学生积极踊跃的发言讨论,课堂气氛热烈;二是教师要注意对学生的引导,学生发言往往容易偏离主题,意气用事,辩论甚至会演变为争吵,此时教师应发挥引导作用,及时把话题拉回来。 五、结语 婚姻法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将越来越重要,任课教师应当摈弃婚姻法随便讲讲,随便学学的偏见,认真对待课堂教学,结合婚姻法特点,钻研教学方法,提升自身业务水平,追究更好的教学效果。 注释: 马忆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价值困境.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08-30(11). Andrew Yaphe.“A Great Dread of Vulgarity” : A Novel Perspective on 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and the Origins of the Case Method in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Selected Works of Andrew Yaphe, February 3, 2010 王爱民.试论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社会科学家.2005(1).125- 129. 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法学.2006(2).2-21. 中国最早期的法学教育有“北有朝阳、南有东吴”之说。朝阳大学崇尚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的讲授法教学,东吴大学法学院继承英美法学,主要以美国的判例教学法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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