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时期下电力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电力法规的修订建议 |
范文 | 摘 要 因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进步,尤其是科学技术水平的更新换代,我们国家在电力企业方面有了一个鼎盛发展的良好契机,应当说,电力企业作为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一环,给国家生产、国民生活带来了基础性保障。而因为在新时期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电力企业将面临着日益巨大的法律风险,怎么样认识从电力法规的修订视角合理合法规避风险的重要性,并从电力保护、生态和谐、部门监管等多项内容之间的关系出发,理顺法规修订的可能性,将成为一项关键性任务。 关键词 电力企业 法律风险 电力法规 修订建议 作者简介:缪丹宏,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14 从本世纪初开始,十多年来,我们国家在国民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同时,因为市场机制的日益成熟,各行业的竞争也随之变得激烈,这其中,电力企业属于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改革是极其有必要的。而此时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自从党的十八大会议以后,依法治国成为一种坚不可摧的政府执政理念、企业经营思维引导,电力企业亦应以此理念和思维为原则,注意到电力法规的修订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为完善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工作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另外,因为电力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质决定,经营的各个环节中皆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当存在法律风险时,有合理的电力法规作为指导,则对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皆有所帮助,这也是我们强调电力法规修订的一个影响因素。 一、从电力法规的修订视角合理合法规避风险的重要性 现今,新时期下的国家社会经济持续向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走向成熟和完善的道路上越行越畅,为了应对这种变化中的市场经济环境,使得所有经营活动均同社会发展需求相一致,电力企业及有关各方一定要对自身经营及管理活动在体制层面加以完善,从而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近一段时期以来,电力企业往往存在一种工作上的偏失,即过于关注员工能力和素养发展,却对外围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重视不够,致使电力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及社会变革中有措手不及之感。所以,一定要全面关注市场环境的千变万化,利用具体措施同周边环境相协调另一方面也要使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有意识地置于法律的管理之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把风险防范工作做到最好。 二、新时期下电力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电网建设方面的法律风险 在新时期下,因为工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使得我们国家在电网建设方面势必做出规模扩大化的调整,所以也就顺带造成了电网建设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问题。比如关于电网建设过程中的征地补偿问题,即是其中一个显著的例子,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与深化实施,被征地者在权益方面得到了充分保障,可与此同时,个别居民存在征地赔偿期望值过高的问题,而政府有关部门则没有视情况需要给出合理化的规定。如此一来,就造成了电力企业和被征地居民之间就征地赔偿问题所出现的矛盾,且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最极端的情况是,有些被征地居民为了增加赔偿金数额,有意提出非份请求,影响电力企业的正常施工,给电网建设无形中增加了成本,继而造成电网建设步履艰难、国民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问题。 (二)电费回收方面的法律风险 長期以来,电费回收都是一个久治不愈的难题,即使在如今国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时代,电费回收问题总体得到了解决,可回收的风险并非全然得到处理。现今,电力企业通常采取智能电表实现对电量的监控,在对于用电用户来说,可以采用的缴纳电费手段也日益丰富便捷。在出现欠费以后,电力企业通常对用电者给予警告,然后依法停止供电。可这种办法对于生产用电,特别是电型工厂和公司等,却并不是十分管用,由于用电历来是“先上车后买票”,这部分用户一旦出现欠费的情况,便会产生巨大的金额,在供电公司停止供电时,巨大的金额已经是不容易挽回的了。除此以外,个别地方还存在政府对企业的地方保护问题,从而造成因停止供电而发生的生产企业和供电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纠缠不清的情况,或地方政府以文件、会议纪要形式要求供电企业暂缓收取某项电费等,给企业拒缴电费以托词,也就是说,因为电力这一产品的特殊性质所致,供电企业在进行电费回收工作时,依然需要从法律层面给予妥善解决。 (三)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对于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来说,合同管理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侧重于强调电力企业和相关用户间的协议管理,可以对电力企业及相关用户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因为合同管理的双向制约性,其作用往往是明显的。可现在的问题是,想要把合同管理真正落到实处还存在一定困难,有合同而无法落实的情况,对各方利益都不能说是一件好事。例如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实际上是未能全面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的,这便使得意见分歧隐患潜藏其中,对电力企业在未来发展中的形象建设存在不利影响。 三、新时期下电力法规的修订建议 当前的电力法律,实际上很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出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并对未来改革方向给出一定的预期机制,有助于确保并带动国家电力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使得电网运行处在安全稳定的状态之下。可是因为新时期新的环境变化,已经实施的电力法难免会有些不当之处,再加上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都和电力市场有密切关系,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对当前正在实施中的电力法规加以修订,可谓是业内专业人士的共识,至于什么时候修订、怎样进行修订,则依然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对于电力企业来讲,应当在理性客观认识自身发展特点的前提下,针对当前法规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具体可以参考下述内容: (一)使电力法规成为各部门法的一分子 对于已经执行的电力法,我们不能将其视为单一存在的个体,事实证明,近些年多部颁布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等,其中涉及到的所调整社会关系,实际上是和电力法规有相交叉重叠之处的,如农村高压电线走廊下方的违建房屋上产生的侵权纠纷,而同此产生的规定不尽一致之处则在所难免,按照旧法让步于新法的大原则,电力法即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用以使电力法规成为各部门法的一分子,避免冲突的进一步深化。比如电力法规应当和民事立法做好衔接,像物权法里面所具体规定的担保制度等项内容,便是对售电方式的诠释,值得引入到电力法中来,除此以外,电力法规在进行修改时,应当充分注意电力设施侵权情况,依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细化侵权可能性的处理方案,特别是高、低压电线上发生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之责任界定及承担原则,以化解电力企业正常发展的障碍及有利于司法统一处理。除此以外,将电力法规和刑法、环境保护法和等相衔接,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事情。 (二)使电力法规为健全市场体制服务 为了保证电力企业相关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真正顺应时代的发展,电力法规还需要注意到其同电力市场运行制度之间的关系。当前各地的电力企业如果想要使自身在统一开放的电力市场中得到有序竞争机会,同时保证法律风险的规避,就一定要使自身形成同健全市场体制服务目标相一致的电力法规,这是有效促进电力企业公正、公开、公平进入到市场竞争环境的前提条件,现今的相关电力法规很显然在这方面还缺少必要规范,甚至有些电力法规还体现了政企不分的模糊条款,为此,首先要做的是电力市场主体义务加以明确,和电力领域发生关联的法律主体有发电企业、电网管理企业、供电企业、下游用户、和电力设备有关的生产者等等,这些企业、部门、个人的法律关系应当处在清晰的界定之内。另外,电力法规还应当具有保障电力市场向前公平发展、效率服务的作用,用以真正提升管理与服务质量,减少法律风险的生存空间。再者,将合理化电价机制引入到法规的管理之中,更是非常有必要的调整策略,电力企业要让法规体现出这方面的问题,反映出电力产品的稀缺性特点,形成完善的、科学的价格调节机制,用供求关系主导取代政府主导,实现真正的市场调节定价。最后需要做好的一项工作是配售电环节的深化改革,使之得以契合电力法规。在发电侧电力市场上,始终还是单侧市场结构,用户难以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获益,随着绿色环保发电产业(如个体的风力、太阳能发电)的蓬勃发展,未来在进行电力法规修订时,需要注意到在法规中增加从大至小逐步开放的提示性内容,使得高压输电企业,以及低压配电企业相关电网,均可以以开放姿态面对用户,不但保证用户有自行选择供电企业的机会,同时促进全民充分利用自然环保资源积极参与电力的建设和受益中。 (三)使电力法规显现出电力监管作用 从政府机构设置的角度分析,国家的电力监管委员会是负责各地电力监管的重要部门,具体操作时应当以该部门为核心,形成针对电力工业的全新监督管理框架体系,并使之在实践中发挥巨大的功能。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补充管理方式,政府监管可谓任重道远,其作用能够得以发挥,发挥的效果如何,是需要特定客观条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即在于法规体系的健全,可这方面的细节却不是特别理想,使得电力监管无法发挥出应有功能作用,才造成了上述合同管理、电网建设与电力回收的表面问题难以缠清或表现为政企不分。为此,在电力法规的修订过程中,应有意识地关注电力监管方面内容,且让电力监管内容更加明确,突显出电力监管在机构组成、机构性质、应用职能、专门负责人员的权力义务等方面的细节,彻底将监管职能从供电企业中分离出来。 (四)使电力法规关注到能源保护问题 《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和能源保护有关的法规,对节能工作在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的重要性给予突显。在这大背景下,电力法规亦应与时俱进,从下述几个方面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利用法律武器帮助电力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全面规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且注意到这才是标本兼治的策略。一是以电力法规为依托,对电源结构加以优化,按照计划,淘汰关停小火电机组,除了海南、新疆、西藏等省区外,各地全部实现5万千瓦以下的燃煤凝汽式火电机组的应用。二是真正以电力法规为依托,提升电网在经济运行结构中的稳定水平,对电网结构进行有计划的调整,利用紧凑型技术,促进输送容量增效,且让输、配电水平得到及时调节能力,使得用户在用电功率方面更加满意。三是坚持利用电力法规和可持续发展之路相结合的办法,依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对清洁能源、高效能源,以及其他和法规规定相符的热电联产能源等加以应用,实现这些新能源发电机组同电网的真正并网运行。 四、总结 如上面所讲,在新时期下,电力企业还会长期面临法律风险方面的问题,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在电力企业发展形式严峻的客观情况下,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尤其是从电力法规修訂方面给予干预,是一条可以长期走下去的重要途径。另外,电力企业事关国计民生,对电力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加以规避,还应当注意到电力保护、生态和谐、部门监管等多项内容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电力企业处在更加健康的发展环境之中。 参考文献: [1]唐江.试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低碳世界.2016 (15). [2]陈海洋、孟超,等.反窃电工作的法律风险防范.华北电业.2015 (3). [3]王丽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风险应对策略.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5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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