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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乡镇司法所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范文

    摘 要 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是一个事关农村法制体系构建的关键问题,也是关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严肃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笔者通过对基层农村的走访,做出了一些相关的研究调查。本文经过对调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分析,可以判定,乡镇司法所在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位置和功能是任何部门都难以替代的,它最主要的职责是在农村构建民主法制体系,让农村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观念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关键词 司法行政 农村法治 乡镇 司法所 调查

    作者简介:龚召阳,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东桥镇人民政府。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11

    法制建设在近些年来,一直在由上至下深入进农村,满足了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随着国家普法宣传的不断深入人心,农村法治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日益推进,乡镇司法所的建设也面临着现代挑战,下面将从现实出发,讨论一些有关乡镇司法所建设的问题。

    一、从农村实际需要来看,乡镇司法所有着极强的生命力

    乡镇司法所的建设动力,说到底是基于农村和农民的需求。一是农村法制宣传上稍显薄弱,需要乡镇司法所来填补这样的空缺,所以乡镇司法所被赋予了“送法进村到户”的使命,这样的工作有着强有力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农民朋友最亟需的法律知识就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普及的法律知识。农民朋友在经过学习后,就会有更强烈的法律意识。二是农村在依法治理的进程中存在诸多新状况和新问题,这就有待于乡镇司法所来进行研究和解决。农村依法治理通常可以分成乡村和乡镇两部分。乡镇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并做出正确的决策,乡村事务该怎样将法律化作规则,以及这些规则该如何实施,是比较复杂和系统的一项任务,乡镇司法所在这些方面已经做了非常多的探索和尝试,并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不少的建议。在我国,绝大多数省份已经进行过依法治理。三是农村村民之间经常会产生一些纠纷,而随着社会日益进步,这些纠纷也逐渐变得更为繁杂,乡镇司法所负担起了调解处理这些纠纷的艰巨使命。通过乡镇司法所的调解和指导,群众调解工作已经在近些年走向了正轨,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适合农村的工作方式。已经达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基本要求。在建设司法所之后,农村纠纷有了更加合适的调解手段,提升了农村人民群众的司法观念、水平和意识,降低了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率,化解了不少群众上访事件。四是乡村和农民需要更周全更方便的法律服务,而乡镇司法所以其灵活的工作模式极大的推进了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在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基本上可以通过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来进行承担,从乡镇司法所建立以来,已经处理了大量的司法纠纷,为农民挽回了巨量的经济损失。五是乡镇司法所在社会治安管理上起到非凡的效果,为农村的秩序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乡镇司法所也承担着刑释人员的帮教和安置,从精神上、心理上和生活上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并减少这些人出现重新犯罪的概率。经过统计,我省最近几年全省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持续下降,2016年已经下降到5.7%。

    笔者同样也对从事本行业同仁的看法进行了解,通过大量的网络问卷调查,笔者也对他们的这些看法进行了总结。绝大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认为司法所在当前的位置和乡村卫生服务站一样不可或缺,社区医院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司法所则满足了农民对法律的迫切需要,加强对乡镇的司法所建设很有必要。究其原因,实际上是司法所补全了我国司法体系在农村的不足,是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将更多的社会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铲除了村镇经济建设的最大阻碍。在没有设立乡镇司法所之前,农村群众出现纠纷,大事小情都要找领导干部评评理,而镇村干部在法律方面并不专业,所以占用了大量的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源,当有了司法所之后,这些问题通过司法所基本上都能消弭于无形。在调研中令笔者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某个拥有六万余人的大镇,在2016年发生的745起纠纷当中,村委会调解了532起,司法所解决了各村提交的213起,真正移交到法庭的只有4起。更加可贵的是,司法所成功的劝解了17次村民上访,达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目标。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也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中的决策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意见建议,起到一个法律顾问的作用。众所周知,依法行政是政府执政的一项基本准则,因为不够专业的原因,执政部门在实施依法行政方面确实有一定难度,但是有了乡镇司法所,这些难度也就不存在了。此外,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乡村贯彻落实这一决议中,司法所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加强司法所建设的理由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司法所在处理社会事务中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这和职能转化后的政府职能相切合。二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社会矛盾将日渐增加和复杂化,司法所在应对和化解这些新矛盾、新问题上有着独特的优势。三是在依法治国政策的推进下,可以预见,以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将会愈来愈快,而法制是基于普法基础上的,司法所向乡村普及法律方面有着比较大的优势,所以,笔者认为不管是以前、现今还是未来,乡镇司法所的建设都完全不能放缓放松。

    不過,笔者在调查总结中也发现,随着时间的推进,乡镇司法所的建设也渐渐开始出现了和区域内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协调的一面。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思想观念的老化问题。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同志片面的认为镇村的司法行政工作无异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治理并不在司法所的管辖范围内,而是在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范畴,对刑释人员的帮教和安置是公安机关需要做的,乡镇司法所并无存在和建设的意义。这样的观念阻滞了乡镇司法所在农村的建立,同时也对基层司法工作的推进有所影响。

    第二,队伍素质不高。我国乡镇司法工作人员有专职也有少量兼职,在专职的司法助理员中,以工代干、以农代干或招聘合同制干部占到三分之一左右,隶属司法行政编制的不到一半。从文化层次角度上来看,本科以上文化的司法工作人员还不到一半。司法助理员文化水平还不算高,并且有着成分复杂、管理多重、待遇参差不齐的特点,这对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来说并不算是好事。

    第三,组织形式不适应。还有不少司法所在机构、人员编制上还比较模糊,并未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在乡镇司法所的建立密度上,我国还没有完成乡镇全覆盖的任务,并且在建立地点上,东部多于西部、南方多于北方,在司法资源上不平衡。上述问题都是亟待改变的。

    二、新的经济发展方向对乡镇司法所的构建提出了新的标准

    第一,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民主和法制构建进程越来越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了依法治国在当前中依然需要不断践行,这就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紧紧围绕依法治国来开展工作,在这里乡镇的依法治理工作可谓是一个重点。截至去年,中国农村人口有5.89亿,占到全国总人数的42.65%,很显然依法治国中农村要做的工作很多,这些数据也充分说明了农村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的实施中,仍是不可忽略的一大阵地。而司法所受到乡镇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在乡镇展开依法治理工作,能向村民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并為乡镇政府的决议给出法律审核建议,无论是法律普及还是依法治理都离不开司法所。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基层司法工作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适应这样的变化,最好的途径就是加大对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投入力度。职能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作内容的改变,从以往单一的为人民群众进行调解,向着更加全面的司法行政工作转变。在上个世纪乡镇司法所的建立之初,乡镇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基本上是调解纠纷,并且纠纷的种类也无非是常见的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和简单的利益纠纷;而现在基层司法所不仅承担纠纷调解工作,还涵盖乡镇依法治理。宣传教育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还要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而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在工作难度和工作方式上都更加繁复;二是工作方法的变化。以前大多是要靠行政手段调解纠纷,而现在是通过法律手段。以往调解纠纷,都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而现在随着农村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日渐提升,如果调解不依法,那么他们就会将问题的解决寄托于法院;三是工作范围更加扩大化。也就是从以往的封闭性工作范围向着开放性工作转变。以前司法所的工作范围大致上局限于本土,人熟地也熟,而今随着农村劳务人口交流的不断增加,镇村的流动人口也呈现上升态势,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上可能会涉及到其他乡镇、县区乃至省市,这也让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化。四是工作对象的变化,以前司法所面向的是老百姓,而现在已经开始向着依法管“官”方向转变。这对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以上几点表明,乡镇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法制社会的历程中将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揭示了加强乡镇司法所的建设仍旧是有必要的。

    三、抓住历史机遇,积极推动乡镇司法所的建设工作

    第一,在建所的进程上,不要求全面推进,而是要遵照“抓重点、带周边、建设规范同时抓”的方式,逐步推进。通过已经建立起司法所的乡镇带动没有覆盖司法所的乡镇。另外,注重司法所建设的规范性,主要任务是厘清乡镇和县区司法局对司法所的管理规制,划定司法所的职能和权利所在,构建工作目的和评级规制,提升司法所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等。

    第二,不要求所有乡镇都强制性建所,但是要从乡镇居民的需求入手,进行灵活处理。总体而言,人口破万的乡镇,建立司法所是有必要的。司法所的专职工作人员应不低于7人。社情较为繁复、经济较为繁荣的小型乡镇,建立司法所也有必要,无须建立司法所的乡镇也要配置一名司法助理员。

    第三,在建所的方式上,不要以人口作为绝对判断依据,要从乡镇的实际需要入手,将乡镇司法所以乡镇政府的内设部门作为建所的主要方式。一是在有助于在司法行政编制存在缺口的状况下,通过乡镇编制人员来对司法所人员不足问题进行解决;二是有助于将乡镇司法行政工作更多的纳入进乡镇的行政工作中,促进乡镇领导把处理好乡镇司法行政工作当做职能以内的事情;三是有助于司法所在办公经费和环境上能够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乡镇司法所变为乡镇内设机构之后,司法局和乡镇政府能对司法所进行双重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

    四、总结

    我国在乡镇司法所的建设上已经持续投入了很多年,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在以后,司法所的建设仍要持续稳步推进,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弋振立. 关于司法所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人民调解.2015(10).

    [2]青海省司法厅基层基础建设课题调研组、王小民、杨柳. 关于青海省司法所建设状况的调查与思考.中国司法.2013(6).

    [3]吴爱英. 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 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中国司法.2014(7).

    [4]石翠杰. 谋求东部地区司法所建设新突破——关于山东省济宁市推进司法所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中国司法.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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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8: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