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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警察权保障的优化路径
范文

    摘 要 为有效防范警察权侵犯公民权利,警察权在运行过程中需受到限制。但也需考虑警察权受到限制程度,若过于限制时,警察权的正常运行势必会遭受束缚,从而影响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呈现弱化现象。此现象的影响因素源于实践中警察权的配置存在一些弊端、警察权运行中受到执法环境的影响、警察的自身因素的影响等。对此,为更好的保障警察权运行,研究提出了以合宪分权原则、加强警民有效沟通与建立有效对话机制、提升警察素质等优化路径。

    关键词 警察权 弱化 保障 激励机制

    作者简介:彭科,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355

    警察权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然而,当警察在正常执法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和条件所限,不能够充分行使执法权力,使警察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难以发挥,这就是弱化的警察权 ,社会转型期,由于警察权的保障在不断遭到威胁时开始趋于弱化,警察权的弱化在被忽视的情况下,经常出现隐匿状态,这种弱化也是警察权缺乏保障的重要的一方面体现。因此,我们在及时发现該问题基础上需探寻相关优化路径,以保障警察权稳健运行。

    一、警察权呈隐性的弱化趋势

    首先,警察权力受制于内部的束缚。一方面,警察权在设置之初其相关法律法规对警察权的规范缺乏经验,缺乏对警察权的与时俱进的管理模式的法律规定,导致警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混乱现象。另一方面,警察权相关经费供给制度起初设计未考虑到其长效性。财政拨款制度对警察权的支持上,其未能预料到未来社会的转型应予以警察相应的物质保障。第三方面,在体制保障上忽视对警察激励机制的重视,例如:部分表现优秀的警察因为待遇或晋升得不到公平的对待而辞职。这不仅浪费国家一直对其栽培的代价,更是对警队实力的一种削弱。

    其次,警察权力广而不精。实践中,公安机关承担过多的非警务的额外业务,缺乏精力和足够支持去进行专业化升级,无法满足民众安全产品需求,其功能无法得到针对性的发挥。警民关系在缺失有效沟通后会呈现恶化趋势,警察权的发挥进退两难。在法治宣传活动中,警察安全知识宣传注重提醒民众谨防受到安全威胁,忽视对民众支持和配合警察执法的教育宣传,缺乏较多典型破案成功的信息媒体公示以树立民众心中良好公信力的人民警察形象。

    再次,警察权力虚于强大。尽管国家每年在公务员考试中大量招考警员以补充警力,然而,警察招录过程中出现专业对口人才的紧缺现象严重,尤其是基层民警招录出现学历普遍偏低、专业门槛低的现象,影响警察权的实力构建。部分民警在办案遇到困难时,基于舆论压力的情况下却不断隐瞒案情进展情况,从而导致民众的情绪激化。还有部分民警执法不严或者不规范,导致一系列暴力执法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这显性体现了警察权的强制性,而其隐性中实则为警察权力功能的失效,其本质是警察权力弱化的表现。

    二、警察权缺乏有效保障的原因分析

    (一)警察权的配置存在弊端

    警察权力诞生的自身保障存在一定局限性,警察权设置之初就埋下了权力弱化的种子。警察权力的配置缺陷中主要体现在:第一,权力分配结构上错乱。由于《宪法》与《人民警察法》并未对警察权力行使进行具体细节的规定,致使警察权力由中央警察机关行使还是地方警察机关拥有却经常出现混乱,从而阻碍警察权力的实效发挥。第二,权力交叉的桎梏,即同一种性质或一种警察权力被分配于不同的警察部门,产生权力重叠现象 。由于地方警察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人事任免等,在上级警察机关与地方政府政策及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地方警察机关往往会以消极态度执行,这不利于国家政令的统一落实,不利于跨地区打击犯罪的协调指挥作战,该弊端实则在宏观和微观上均弱化了警察权保障人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第三,权力实施的体制保障不力。这是由于我国警察机关系统内部的领导体制、管理体制、晋升体制等过于苛刻,从而制约了警察权力得以最大效应的发挥。从以上警察权力配置的缺陷中来看,警察权实则在起初就滋生了隐患的毒瘤,并且不断弱化警察权的功能,警察权缺乏稳固的自身保障。

    (二)警察权的运行受执法环境恶化的影响

    警察权的运行保障的外部因素影响过于复杂,民众个性化需求促使警察权需求供大于求。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民众对警察提供的安全产品质量要求提高,而警察机关由于无法切实的与时俱进对安全产品的升级,当无法解决部分民众的困难的时候,极易造成公众对警察的不信任,警察权这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功能呈现失灵状态。另一方面,警务工作因警察握权直接面对公众而成为公权和私权最容易发生碰撞和冲突的领域 。当民众有求于警察,而在警察不能给求助者满意解决问题情况下,求助者因为不理性而以投诉、辱骂、威胁的方式来逼迫警察超出职权去处理麻烦时,警察权显得百般无奈与尴尬。第三方面,社会舆论及媒体偏重于宣传警察的社会服务功能而轻于提醒公民支持和配合警察执法,造成警察执法难、执法舆论压力大,而一些不良媒体为求新闻点击率,扭曲事实以丑化警察形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警察权在社会运行中的层层阻力。在过度的舆论压力下,警察为求自保因此而少作为或者不作为,警察权保障丧失良好氛围支持。

    (三)警察自身因素影响警察权的发挥效用

    警察权的执法者能力无法匹配上其应然的警察权力的功能标准,阻碍警察权的实效发挥。由于警察权的行政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中的警察是行使权力的主体。一方面,警察的素质高低、受教育的程度高低、人才的任用与选拔方式,均影响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阻碍警察权得以发挥实效。就目前我国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及综合能力而言稍微偏低,这在整体上对警察权实施实则没有确切的保障。另一方面,部分民警由于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不足,再加之实战经验欠缺,在侦察和破案过程中技术水平差、效率低下,在不能及时结案情况下,势必会引起社会民众对犯罪分子的恐慌及对社会稳定的不安。最后,警察权还具有特殊的强制性,这种特殊的强制性与警察权的行使主体公安机关作为专政工具和暴力工具的性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少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对于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缺乏,忽视对民众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激化与人民的矛盾。因此,警察权的强制性功能却不能有效保护警察权的合理运行。

    上述因素本质上造成了现实中警察权的弱化,而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警察权的保障受到威胁。鉴于此,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利,我们必须重视对警察权弱化的制衡,在宪法精神及相关原则下探寻有效对策以保障警察权的运行。

    三、警察权保障的具体对策

    (一)警察权配置遵循“合宪分权原则”

    警察权必须以宪法作为价值基础和规范依据,才能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支持 。首先,我国应在《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警察权的性质、范围进行规定,在权力分配机构上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在遵循宪法精神及相关原则下对中央警察机关和地方警察机关的权力分配进行明确的规范。设立第三方警察权力督察机构,赋予其宪法监督权力,该机构可针对在中央警察机关与地方警察机关具体权力行使出现矛盾之时,进行辨别和区分其权力行使归属问题的处理决定,从而进一步规范和合理分配权力的行使。其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警察机关的领导规定,以平衡上级警察机关与地方政府对地方警察机关的合法、合理领导的权力,从而进一步促进上级警察机关领导和协调协调下级警察机关执行力的提升。最后,加强警察机关系统的体制保障激励机制。“分配的正确性取决于产生分配合作体系的正义性和介入其中个人要求的回答”。 在已有的警察系统内的体制设置内,适当加大对警察的激励的力度,可增加其以破案率高低、处理民众纠纷能力高低、年度与季度全面考核情况进行多方面给予以物质及精神上面的激励措施,在获得相应的激励基础的级别上可以适当对应获取相应的晋升渠道,在充分保证警察物质与精神需求的基础上,可进一步保障警察权的正轨运行。

    (二)加强警民有效沟通,建立有效对话机制

    无论是警察还是公民,权利义务都是对立统一的,这要求公民行使权利的时候具有界限意识,实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良性互动 。对此,一方面,公安机关可提供民众意见反馈平台,如:信箱、微博、微信平台,广纳民众安全需求意见,可对民众意见集中分类研商制定相关安全规范和保障措施方案,并予以公示。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耐心对待求助者的诉求,在尽全力帮助求助者情况下未能解决矛盾时,应及时告知求助者或建议其采取其他救济途径,比如建议其去法院、信访局等部门求助处理。在求助者情绪激动时,应更加冷静劝解安抚,并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告知对方作为公安机关已经尽过的法律责任与义务,防止矛盾的激化。第三方面,建立良好的社会舆论互动机制,在平时宣传活动中应平衡公安机关的社会服务功能和警民合作的效应,公安机关应保存和收集案件证据,及时向公众和媒体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因长时间沉默而引发公众误会。

    (三)提升警察素质以支持警察權的运行

    首先,提高警察队伍选拔人才的条件和方式,在对应的岗位设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学历要求、综合素质的考核要求,实行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选拔入队人才,以提升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确保警察权的稳健运行。其次。公安部应不断与时俱进的加强对警察队伍的培训,提供先进的技术指导,协调各地区警务优势力量,选派专业领域内的骨干精英型人才集中解决部分地区疑难案件,进一步提高破案率,提升警察权威在民众心中的良好形象,从客观上塑造警察权的权威。最后,加大警察警示教育,重视警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执法素质是警察权行使规范化的保证,必须全面提升警察素质,严格规范警察执法执勤行为 。表彰工作认真负责、突出表现的警察,进一步提高警察队伍的积极性,更好的支持警察权的运行。

    四、结语

    警察权的强制性威力在没有得到有效限制时着实令人可畏,然而,我们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不是把权力栓死在笼子”。警察权存在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在对其限制的同时,我们要防止警察权的弱化,更须有针对性提出合理化的优化途径,以实现对警察权运行的有效保障,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

    注释:

    刘亚民.警察权弱化的成因及对策分析.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3).

    李健和.我国警察权力配置的现状、问题与原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5).

    金雅兰、刘小荣.规范和保障:警察权的归位.江西社会科学.2006(6).

    孙洪波.中国警察权属性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1).

    刘茂林.警察权的合宪性控制.法学.2017(3).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84.

    杜雪晶、赵洪河.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式微及改进路径探究.2011(10).

    人权保障视野中的警察权规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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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