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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网络诈骗犯罪认定的困境和出路
范文

    摘 要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利用法律中单笔诈骗数额较小,立案困难、个人信息容易泄露、侦查取证难以及网络诈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困境,导致网络犯罪盛行,公民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护。为了极大地保护公民公私财产的安全,我们应强化网络警察职能、完善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库、调整网络诈骗中的证明思路、完善网络安全立法等措施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关键词 网络诈骗 网络警察 个人信息 网络立法

    作者简介:尹中华,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4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是以非法占有的方式,类似于操纵电话、计算机网络所依靠的电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信息传播功能,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体发布虚假信息,以此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针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网络诈骗,其共同特征就是利用互联网盗取他人账号,利用他人身份进行特殊的信息操作,将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产划拨到自己账户上的行为。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网络诈骗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打击力度不够,再加上公众缺乏防范及维权意识,导致越来越多的非法分子钻法律漏洞,以此谋取不当利益。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因单笔詐骗数额较小,立案困难、侦查取证难等困境,受害人而不愿报案,若不解决这些困境,明显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

    一、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

    (一)虚假兼职诈骗

    首先,诈骗分子以工作时间自由、报酬高为诱饵,通过QQ群、微信群、微博私信等渠道发布虚假兼职广告。其次,当你完全信以为真时,要求兼职者先交会费后再上岗,从而骗取兼职者上交的会费。或者利用大学生急切兼职赚钱的心理,各种打字赚钱,宝妈在家也能赚钱等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

    (二)冒充熟人诈骗

    QQ、微信等聊天工具的发展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极大地机会,诈骗分子利用木马等其他病毒软件侵入他人账号获取聊天信息,同时以被害人的口吻向其家人朋友以各种名义借钱进行诈骗,在骗得钱款后销声匿迹,损失只能由被害人及其受骗者承担。

    (三) “网络钓鱼”诈骗

    “网络钓鱼”是指利用欺诈电子邮件和虚假网站进行欺诈,获取被害人的财务信息,窃取资金。通常这种诈骗,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群,利用欺诈手段使得受害人产生自愿处理自己财物的意思表示并泄露个人财务信息的行为。不法分子利用受害者渴望赚大钱、占小便宜等投机心理,通过互联网使用非法手段诈骗并取得他人财务。

    二、网络诈骗认定的困境

    (一)单笔诈骗数额较小,立案困难

    基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诈骗犯罪均以单次金额较小、次数较多为主。而我国诈骗罪入罪金额要求数额较大,因此很多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以单次金额较小、不构成犯罪为由恶意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危及广大社会公众的经济财产利益。单笔小额网络诈骗是目前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困境,由于单笔涉案金额不大,单个受骗者只针对自己的受骗金额无法立案。虽然诈骗分子涉案累计金额巨大足以构成诈骗罪,但是由于涉及受骗人员广泛且分散,不好集中,导致最终立案困难。

    (二)个人信息容易泄露,诈骗层出不穷

    根据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的研究成果显示,通常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渠道主要是通过病毒木马窃取、暴力破取密码、黑客攻击等非法手段收集个人信息,进行群发邮件、伪造信息等诈骗方式利用公众薄弱的防范意识进行诈骗,从而实现其不法的意图。现代社会科技发达,各种利用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公民防不胜防,再不打击违法犯罪,则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侦查追踪取证难,打击处理难

    虽然我国在2015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首次将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纳入到证据链中,肯定了这些证据在司法审判中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电子证据本身存在的脆弱性导致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等情况屡见不鲜,所以在司法审判中仍对电子证据的证据力认定较低,必须配合其他证据才能形成较强的证据力,这也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处理难。

    (四)关于网络诈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增多,我国为了维护互联网安全和信息安全, 2000年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第 4 条第 3 款规定,“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定性规定并未超出刑法典原有范畴,并未对条文适用作出实质性的改动,仅是一种提示性的立法解释。更为重要的是,上述《决定》并未涉及网络诈骗的定罪问题,对其刑事责任评价关注不足。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是对网络诈骗类型的列举,并未实质性的提出解决网络诈骗的困境,在最新的《民法总则》中第127条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保护的范畴,是适应时代的调整和改变的举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仅仅依靠“民法通则”第127条的原则将虚拟财产保护付诸实践是远远不够的。还需制定相关完整的法律法规,构建法律保护体系。

    三、网络诈骗认定的出路

    (一)强化网络警察职能,提高服务水平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即“网络警察”就是指在从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人民警察。建议加入查处危害计算机公众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的职能,对于小额受骗者,在上当受骗后可立即进行实名立案并上传受骗证据,同时网络警察可根据被害人提供的信息追踪嫌疑人位置信息,冻结其银行账户,以便及时退回赃款。

    同时公安部门可在网上建立立案数据库,通过被害者的立案信息,检索经常犯案者或涉及犯罪累计金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对不法分子产生威慑作用,同时能够真正的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安全。

    (二)完善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库,建立责任机制

    当前,一些互联网知名企业,持有全国85%以上网民的数据信息,政府应加大对企业关于个人信息管理力度,防止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等违法行为。QQ、微信、新浪微博等嫌疑人经常利用的通讯工具应建立网上实名制,每个账号背后一定要有实名注册,同时建议在通讯工具会话框内增加举报功能,与网上公安机关相联系,受骗者在受骗后可以通过通讯工具立刻进行举报立案,腾讯、新浪等企业实时的调出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发送给网上公安机关,以便立即锁定犯罪嫌疑人。

    政府部门应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让企业充分参与并且积极提供有利证据,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同时政府可利用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反诈骗产品相结合,建立全方位防御体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

    (三)调整网络诈骗中证明思路,构建证据体系

    由于网络诈骗在实施方式上指向 “不特定的多数人”,在犯罪后往往会销毁有关信息,其对于定罪乃至量刑来讲,难度很大。但是如果只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网络诈骗行为,并且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了受害人所有的财产,且该财产与非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根据该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关于单笔小额诈骗受害者的立案问题,虽然未达到立案标准,同时如果降低立案标准会加大司法人员的工作量并且还会降低司法效率。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考虑不予立案,但是可以建立系统的小额网络诈骗档案,将每个受害者的举报信息都记录在案,之后可以作为举证的证据材料,也便于联系受害者归还被骗财物。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提升司法人员公信力,增强公民安全感,同时也能起到真正打击违法犯罪,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对此“两高一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6 条第 1 项也规定:“在电信网络欺诈案件中,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如受害人人数众多,无法逐一收集受害人的陈述,可以将收集到的受害人的陈述与经核实的銀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电话记录、电子数据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相结合。其他证据,全面确定被害人人数和欺诈资金数额及其他犯罪事实。”

    (四)完善网络安全立法,加强制度建设

    由于上述网络诈骗的种种困境,在日后的法律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刑法》以及相关法律应基于网络诈骗的特点来修改与完善。因为网络诈骗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诈骗性质、特征、社会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的不同,应区别对待诈骗罪和网络诈骗罪。对于网络诈骗,应和诈骗罪分离,加入《刑法》规定中;同时降低单次金额入罪标准,规定两次犯罪以上不论涉案金额多少,即需承担刑事责任。对未达到《刑法》规定金额的网络诈骗行应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中,明确规定实施网络诈骗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并针对网络诈骗行为给予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

    在当今社会,网上诈骗和犯罪活动继续上升,犯罪分子犯罪手段多样化,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切实维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法律权威性,公安机关必须提高服务水平,完善网络立法,建立全方位防御体系,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欧阳颖思.探讨电信诈骗之特殊性——以客观构成要件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0(5).

    [2]王松丽. 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以安徽省为例.学术界.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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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