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以民商法视角来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 |
范文 |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推广与应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也由此而生。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流程简洁、下贷快、标准低等优势赢得了很多人的青睐。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基于此,本文将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概念、经营模式、现存问题、法律属性进行简述分析,进而提出基于民商法视角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随之对现阶段规范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进行了一系列阐述,希望对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规范、改革、创新有所帮助。 关键词 民商法 P2P 网络借贷平台 法律规制 网贷额度 作者简介:洪汝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53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它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迎合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满足了很多人的借贷需求,也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日益增加。但是,现阶段,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存在着很多法律问题,而相关的理论研究也还不够成熟,所以本文针对以民商法视角来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简述 要先以民商法视角来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就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本章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简述是从概念、经营模式、现状、法律属性四方面展开的。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概念 P2P,又叫对等网络或是对等计算机网络。P2P概念的引入,打破了传统信息传播服务模式,使得网络节点的交互性与共享性发挥的更为淋漓尽致。在P2P模式中,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以及获取者。而基于此,加上PC端的普及,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兴起。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以及我国惠普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可以让P2P成员享受借贷交易的高效完成,还可以提高给成员资金动态流动的点对点高效金融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与传统信贷相比门槛低也更便捷,特别是在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率、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资金流动率等方面的效果显著。而伴随着我国手机网民的增加,移动互联的兴起,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更加多样化。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网站。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 现阶段,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有很多,而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的是,线下风控和线上投资的多线路发展经营模式。根据平台是否参与业务交易,可以把现阶段的P2P平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纯中介模式 例如,拍拍贷网络借贷平台。在这类平台中,P2P平台只是信息的中介,其提供的是向双方提供信息交换和资金流转的服务。在整个实际交易的环节中,平台不是参与者,而是信息提供者。这种模式的P2P平台,基本上都是线上交易,只有极少部分平台进行了线下的风险把控。这种平台的特点就是对借款者的要求不是很高。而此种P2P平台不参与实际交易业务,所以不提供担保,对融资方也没有进行严格的风控调查。直接增加了出借方的风险系数,进而导致虚假借款、借款方违约等问题的发生。 2.担保模式 例如,陆金所网络借贷平台。现阶段,担保机制仍然是国内的大多数P2P平台的营销卖点。目前的担保模式主要分为购买逾期债权、设立风险准备金两种形式。购买逾期债权是指,如果借款方逾期且无法进行本金以及利息的偿还,平台就会先用自有资金进行垫资,进行投資人资金的偿还,之后平台再向借款方进行资金的追偿。设立风险准备金是指,P2P平台先从交易资金中抽出部分资金,存入专门账户,把这笔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当借款人违约且不能偿还借款时,可以先启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偿还。但是,相关法律规定,“P2P平台不能提供信贷服务”。所以说此模式还有待商榷。 3.债权转让模式 例如,宜信网络借贷平台。与前两种模式不同,债权转让模式下P2P平台成为了实际业务交易的参与者。通过债权转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通过期限的错配,根据借贷双方需求的不同步性,进行资金的转借,如果出现有投资需求的人时,借贷平台也可以通过债权的分割,转让给其他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国外的P2P网贷模式创新的借鉴,自从该模式创建以来,便以其灵活多变性,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吸引了更多的借款人,推动了国内此种经营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飞速发展。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现存问题 现阶段,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很快,五花八门的相关平台层出不穷,但是还存在着提现困难、经侦介入、恶意跑路、停业歇业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提现困难的问题。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平台自身的资金周转困难、平台间的挤兑行为密切相关。 其次,经侦介入的问题。现阶段,我国部分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存在着违法违规的行为,所以在侦查机关掌握线索与证据后,通常会对有嫌疑的平台介入调查并进行核实,这也是当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常见现象。 再次,恶意跑路问题。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恶意跑路,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方面是平台创建的预谋性,也就是说在平台创建之初相关人员就是为了集资诈骗,在诈骗后迅速失联。另一方面就是当兑现贷款人利益时,由于利益驱动或是资不抵债,事后失联的行为。 最后,停业歇业问题。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存在着由于经营不善或是经营转型面临着倒闭以及歇业的问题。这四种情况,都是现阶段,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典型的问题及现状,明晰问题对整顿P2P网络借贷平台,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促进平台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 (四)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属性 现阶段,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时间较短,平台的法律属性可以从其经营模式展开。当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经营模式有信息中介、资金运作两种形式。从信息中介来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有着居间、借贷两种合同关系。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居间合同涉及居间人、委托人、第三人三方主体,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P2P平台是居间人,委托人是出借人,借款人是第三人。而借贷合同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两方。而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下,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电子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还都有待商榷。从资金运作模式来看,主要涉及其法律属性的有平台自身的担保行为、风险备用金性质以及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三个方面。其中,P2P自身担保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备用金的性质、第三方担保的职能等需要比较高的法律素质做支撑。 二、基于民商法视角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基于民商法视角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交易资金监管缺乏 现阶段,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资金方面监管程度还不够,平台通过借贷资金可以形成自身的资金账户,再利用资金池的模式进行业务的拓展。而资金池的产生通常是来自违反业务操作流程、债权转让、虚构投资项目等行为。在操作流程方面,通常情况下应该是借款人请求,平台审核并通过请求,出借人竞标,满标,平台生成电子借条,随后借贷成功。但是部分但网贷平台想要实现自身资金池的形成,经常出现违反业务操作流程的现象发生,例如,通过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或是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等。在债权转让方面,通常情况下是第三方个人出借给借款人资金取得债权,再进行金额和期限拆分,随后以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将拆分的债权转让给后期投资人,从而收回自己的资金。但是在这种模式下,P2P平台的性质便从根本上有所改变。从虚拟投资项目上来看,通常情况下,居间人合同成立时才能获取报酬,而合同没成立则不得索取报酬。而现在部分P2P平台为了更多的报酬,不顾法律与道德的规定,进行投资项目的虚构,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 (二)经营方式存在风险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方式上也存在着法律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大单经营模式的风险。大单,投资资产标的金额比较大,如果大单过于集中,只要有部分的借款项目违约,风险备用金又不足,就很容易引起严重的后果,例如提现困难、停业整改甚至倒闭。 其次,网贷平台担保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擔保可以进行借款人风险的转化,但如果平台涉嫌违规违法行为,再没有第三方的资金账户设立形成资金池,很容易引起平台出逃现象的发生,最终损害出借人的利益。 最后,风险备用金的风险。风险备用金与担保不同,是一种资金保护计划,可以使得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受到一定保障。如果风险备用金,被P2P平台自身存管,很容易形成资金池,如平台违法违规支配挪用,不难借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还有可能造成资金的损失。 (三)运营信息不够真实充分 运营信息不够真实充分同样会引发P2P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例如,某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没有真实地披露借款人的信息,直接导致了虚假借款信息的发布,最终使得无力还款的借款人,却可以发布很多借款信息,最终损害出借人的利益。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仅是网贷平台故意,还有可能是信息孤岛的原因。例如,某借贷平台,为了达成合同,谋取利益,便伪造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隐瞒信用风险。而另一方面,借款平台还建立了“黑名单”,对失信人员进行规避,并社会公示,但是由于信息的开放性不足、共享程度不高,形成信息孤岛,还会引起因认识程度不足发生资产偿还方面的问题。所以说,运营信息不够真实充分也会影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 三、基于民商法视角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规制 通过以上章节的分析可知,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有很多的法律风险与问题。而要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平稳、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从平台的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加强基于民商法视角下的相关法律规制。现阶段,基于民商法视角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建立独立的中间账户 建立独立的中间账户是避免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池形成,较少网贷平台卷款跑路行为的重要举措。 建立独立的中间账户,首先,要建立独立的中间账户,并把账户交由第三方机构,特别是银行进行托管,以保障贷款人的权利。 其次,完善相关机制,指明三方之间的义务与权利,提高相关管理的制度化、体系化。 最后,加强对第三方托管平台,即中间账户作用的宣传,帮助借款人以及出借人区别第三方托管平台与支付平台的关系,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例如,某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外宣称,通过本平台交易的借贷资金都交由第三方托管,本平台不会触碰任何客户的资金,但很多时候,交易中的资金只是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之中,混淆用户的视听概念,从而达到形成自身资金池的目的。这是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最终是要落入网贷平台的自有账户之中的,这种第三方平台的使用是不能到达有交易资金和借贷资金的有效隔离的 。 (二)合理规定网贷额度 合理规定网贷额度是较少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借贷不良影响的有效手段。现阶段,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虽然繁多,但还没有形成科学的运营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还不够完善,合理规定网贷的额度,可以有效地降低网贷借贷对网贷平台、借款人以及出借人的影响。借款人违约,或是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借款、多平台借款、融资项目改动等,当借款数额过大时,对网贷平台以及借款人的影响也会越大。 合理规定网贷额度,首先,要进行借款数额的限制,禁止网贷平台的“大单模式”。 其次,以小额分散为原则设立借款标准,提高借款的灵活性以及还款方式的有效性。 最后,做好各平台额度的把控,不仅要对单一的平台有限制,同一个人的各平台总和也要有一定的限制,以防借贷风险的增大,要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网络借贷回归到“互惠金融”的本质上来,提高网贷的法律性,降低网贷的风险。可以说,合理规定网贷额度不仅仅是当下网贷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基于民商法下网贷市场整顿的必要形式 。 (三)加强风控禁止自身担保 加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禁止平台的自身担保,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网贷的风险,促进网贷平台的依法运营。现阶段,网贷平台利用自身提供担保的形式,也叫金融担保,其身份资质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居间属性都决定了网贷平台为平台借款提供担保的无效性。 加强风控禁止自身担保,首先,各个平台要做好自身的风险控制,为资金出借人提供必要的安全性保障。把握自身的风险系数,并科学预估与调节 。 其次,设置风险备用金,并将资金由托管银行保管,加强与担保能力较强的公司的合作,引入保险机制,降低资金意外损失的可能性。现阶段,利用保险,做资金风险的转移、损失的补偿是比较常见的方式。 最后,完善自身的风险处理机制,做到第一时间预防、第一时间察觉、第一时间反映,第一时间处理完善,并且设立相关人才,进行科学的风险预估与防控,为风控做好保障工作 。 (四)提高借款人信用评估能力 提高借款人信用评估能力是提高借贷还款效率与质量的重要保证。从目前来看,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程度依照借款人的客观信用评价而衡量的。 提高借款人信用评估能力,首先,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的审核,提高审核义务的履行程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其次,各个网贷公司要加强联合,组建网贷诚信联盟,加强“黑名单”信息库的融合程度,进行违约借款人的公示,以免借款未还清再借贷的行为发生。增强行业互动,严密监控恶意借款人,打造P2P网贷借贷征信共享系统。 最后,加强网贷信用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提高网贷的科学性与制度化,提高借款人的履约比例。此外,政府也要加强支持力度,进行网贷大环境的整治,加强对人们综合征信的评估,促进优秀网贷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2016年8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网贷平台进行了相关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 。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网贷事故频发,事故中,借款人、出借人、借贷平台的利益都受到了一定的损害。这些事故的出现,主要是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风险,加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整治刻不容缓。各个网贷平台也必须进行中间账户的建立、网贷额度的规定、风控意识的提高、自身担保行为的禁止以及借贷信用评估的注重,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解决自身的问题,从而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李霞.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中原工学院学报.2015,26(5).87-89+104. 朱治发.论我国P2P网络借货平台的债权人保护.西南政法大学.2015. 王蓓蓓.我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金融法律问题研究.兰州财经大学.2015. 梁立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吉林财经大学.2016. 尹丽.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托管问题研究.当代经济管理.2016(1). 王艳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以民商法研究为视角.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2).58-63. 赵家琦.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17. 赵云海、郝瑞雪.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研究.长治学院学报.2017,34(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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