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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矛盾化解问题研究
范文

    摘 要 第三方社会力量在参与涉法涉诉矛盾化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第三方力量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包括很多的社会群体,而律师作为活跃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工群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自然而然成为“第三方力量”的主要构成。本文旨在对该项工作的意义、现状、存在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 第三方社会力量 涉法涉诉 矛盾化解

    作者简介:韩雪,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07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切实增强司法人权保障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成为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渠道之一,是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走向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一、 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矛盾化解的意义

    第一,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这一中间角色的参与,有效缓解一些极端信访案件中群众对信访接待人员形成的对立情绪,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第二,有利于推进检务公开,促进检察机关公开规范执法,树立政法机关便民、利民、为民的良好形象。律师参与检察机关涉法涉诉矛盾化解工作的过程本身也是律师对检察工作的一种无形的监督,一方面有利于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一方面在律师的参与下,能够加强信访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第三,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按照程序保障当事人司法权益,只有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才能从根本上破除“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花钱买平安”等现象,树立司法权威。第四,第三方力量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促使矛盾尽快化解。律师可以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一方面向群众讲法明理,一方面督促政法機关严格依法办案,从而促进矛盾化解,实现息诉罢访。

    二、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矛盾化解工作的现状

    中央政法委于2015年11月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提出了四种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模式,既坐班值守型、专案专人服务型、专家评审型、代理型。提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权益,从而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人心安定促进社会和谐。随即全国各省、直辖市,相继开展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探索。2016年12月12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与天津市司法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全面铺开。

    北京市是全国开展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矛盾化解工作比较早的地区,下面我们以北京市为例看一下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现状。2013年北京市成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试点地区,2013至2015年期间,北京市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三种方式,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机制。 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合作机制,积极促进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化。与高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建立合作关系,邀请行业专家参与答疑解惑,释法明理工作。通过网络等新兴媒体平台,加强同基层司法所、派出所的等部门的联系,形成矛盾化解的合力。

    三、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矛盾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一方面,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的地位、身份不明确。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社会第三方力量在检察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所处的位置不明确,既不是执法人员也不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明确的身份,甚至没有独立的办公区域,会给信访群众造成“律师是检察院雇来的,帮着检察院说话的”这种错觉,反而不利于第三方社会力量的发挥。心理咨询师的地位更加尴尬,信访群众会认为检察院把自己当做精神病人对待,不仅已有矛盾没有化解,还会激起新的不良情绪。第二方面,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能力有待提高。当前实际工作中,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通常采用一周一换人的轮班值守制度,很难实现接访的连续性,且多数情况下律师不会给予当场答复,群众的诉求得不到及时的解决,造成重复来访。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选派的值班律师虽然往往业务已较为熟练,但并未熟练掌握矛盾化解的技巧,在未全面阅卷的情况下一旦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与办案部门存在分歧,则极易得到来访群众的认同,坚定了来访人上访的信心,更加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第三方面,群众对于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认识不准确。多数信访群众对于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目的持怀疑态度,往往认为律师、心理咨询师是检察机关请来的“说客”,并不信任。还有一部分群众,了解到检察机关有值班的律师,来检察机关既不信访也不举报,而是来寻求免费的法律咨询,增加了值班律师的工作量。

    四、完善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第三方力量的引入有法可依,有矩可循

    当前,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矛盾化解工作仍不完善,要全面推开这项工作,首先需要制度的完善。明确第三方力量的功能定位,引入第三方力量的目的既是为了帮助信访人答疑解惑、通过诉讼渠道合理反映问题,也可以参与信访人情绪疏导,提出矛盾化解方案,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不同的工作目标。明确第三方力量的角色定位,坚持第三方力量的客观性、公益性、独立性,增强信访群众对第三方力量的角色认同感。

    (二)加强资源配备,保障第三方力量参与矛盾化解的效果

    建立“第三方人才库”,适当扩大第三方力量参与的主体范围,就律师力量而言,要保障所吸收的律师既是精通不同领域业务的专业律师,又是有着丰富社会阅历的成熟律师,加强对人才库律师信访矛盾化解的专业培训,建立律师名录,打造一支业务过硬、综合能力较强、能够应对复杂局面的第三方力量,与地方财政加强沟通,设置专门经费,为开展该项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三)规范工作模式,保证第三方依法依规参与社法涉诉信访工作

    从检察机关内部出发,完善信访,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的化解机制,真正利用好第三方社会力量。完善工作模式,积极邀请律师参与接待信访群众、评析信访案件、做好释法疏导、引导依法申诉,帮助申请救助,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在一有轮班值守制的基础上设立预约制,根据律师、心理咨询师所擅长的不同方向帮助信访人预约选择。建立与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的首办责任制相类似的第三方力量首办责任制,对同一信访由同一律师跟踪到底,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四)加强对第三方依法依规参与社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

    重点解决群众认识不到位,制度机制不健全、经费不落实、律师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积极推动该项改革措施全面推开,推动信访群众邀请律师参与涉法涉诉矛盾化解的意识,加强群众对该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促进信访群众主动、自愿邀请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参考文献:

    [1]卢金增、张红广、马悦.第三方参与信访者信服.检察日报.2015年12月21日,第007版.

    [2]关开城、唐晓宇、张缓鸣.借力解法结 合力去心结——无锡检察涉法涉诉涉访第三方介入机制改革综述.江苏法制报.2015年7月14日,第001版.

    [3]徐晓菲.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的思考与应对.楚天法治.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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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