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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设工程疑难法律问题探析
范文

    摘 要 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参与主体多,面临的问题和纠纷也比较多。建筑工程涉及到的法律内容比较细致,需要各参与主体了解法律,掌握一些疑难纠纷的处理方法,方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 建设工程 法律问题 疑难纠纷

    作者简介:王成荣,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36

    建设工程是支持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同时,建设工程因规模大、资金投入高、牵扯利益多等原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对于建设工程主体而言,通过法律解决纠纷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分析建设工程的疑难法律问题,旨在为业内人士提供参考。

    一、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于建设工程主体而言,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将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合同中的内容明确合作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重视施工合同的效力很有必要。了解不同类型的法律对建设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有助于建设工程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合同效力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我国《合同法》第52条主要是对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进行明确规定,一共有五种。在第五项中规定了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该规定指出法律与行政法规的重要性,在这两项下的强制规定必须要严格遵守,一旦违反规定,就视为合同无效。第五项规定中的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范围内的文件与法规则不在本法律范畴。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两部分的强制性规定关乎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一旦违反这两项规定,就可视为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破坏,合同的有效性也会终结 。

    (二)合同效力在招投标法中的体现

    根据《招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投标环节中存在违法行为,则视为中标无效。该规定表明,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或者投标人以贿赂的方式得标,这两种行为均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建设工程属于招投标的范围,就可以进一步判断投标人、招标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如果施工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经过招投标主张擅自签订施工合同,那么该合同同样不受到法律保护,视为无效。

    (三)合同效力在建筑法和司法中的体现

    《建筑法》第2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证明承包工程,这样的行为所产生的合同视为无效 。在司法方面,要确定工程的承包商是否有资质,一旦出现冒用、借用、虚假资质的行为,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四)对缺少“四证”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规定

    “四证”主要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合同缺乏上述“四证”还是否具有效力尚未在法律和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和解释,或者说,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业内存在不同的声音。北京、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缺乏“四证”,合同无效;如果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前顺利取得“四证”,合同将会具有正常效力。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持有不同观点。该法院认为,合同之所以没有效力,主要是因为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已经取得该证件,或者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就可以视为合同有效 。

    (五)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資质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顺利通过验收后,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就可以启动施工。对于这一工程施工资质的规定,可参看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该规定主要是根据建设工程的投资额和建筑面积限制,确定家庭装修工程是否需要资质证明。根据规定可知,投资额不超过30万元,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就可以不必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效力也可正常维持。若是超过上述规定,就需要规定资质。

    (六)农村建房资质规定

    农村建房的资质规定可参照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6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农民建房若是两层,或者不到两层,其建房资质可忽略不计,合同类型划归承揽合同。若是超过两层,就要对施工资质提出严格的要求,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会按照法律规定而确定是否有效。

    二、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价款支付主体认定

    (一)工程价款在合同有效时的认定

    在合同有效力的情况下,合作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每一项内容,这其中就包括工程价款。施工方的工程款项通常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与实际的工程量的乘积认定。如果在合同中对固定总价已经有所规定的,就需要在没有其他异常状况下正常按照这一价格计算。如果有设计变更等情况,就要根据工程量的实际变化敲定款项 。

    (二)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时的认定

    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就要确定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质量验收情况。如果工程通过验收,施工方款项还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结算。如果工程没有通过验收,或者尚未竣工,就要根据合同规定,对已完成部分进行验收,确定没有问题后再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类型进行计算。固定单价的工程价款以实际工程量为主;固定总价的工程价款以完工工程量与总工程量的比值再乘以固定总价为主。

    (三)实际施工方向发包方追索工程欠款问题

    在无效合同中的合作双方,实际施工方时常会面临工程欠款讨不回的问题。这一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如果合同无效,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面临违法分包或者转包时,实际施工方可以向主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讨回欠款,其追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建设工程的周期较长,工程款项的结算时常会出现“夜长梦多”的问题、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利,使其具备工程借款优先受偿权,就要深入了解法律。

    (一)行使权利的起算时间和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起算时间主要是根据工程竣工日期、合同规定竣工日期开始 。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各自不再履行合同条款的,可从解除那一天开始计算。承包人若要顺利行使该权利,就要在自规定起的6个月内请求、申请行使权力,方可具备法律效力。

    (二)有权行使权利的主体

    关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规定上,主要是依据合同是否有效区分。如果合同有效,施工方享有该该权利。如果合同无效,就要根据施工方是否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确定权利的行使主体。如果施工方顺利完成工程,工程通过验收,而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并不热心,或者态度被动,实际施工方就可以主张行使该权利,行使权限在拖欠的工程价款范围内。

    四、建设工程质量认定

    (一)已完工质量认定

    如果建设工程完成、顺利通过验收,就可以直接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规定,通常要出具验收报告。如果工程竣工但没有得到验收,工程尚未投入使用,承包人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鉴定,确定质量没有问题后,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款项。

    (二)未完工质量认定

    发包方在工程尚未完成和验收的情况下就自行使用,可以认定工程质量合格。不过,承包人需要在工程使用的规定时间内对主体结构负责。发包方自行使用部分建筑,而同一“批次”的其他单体建筑却尚未投入使用,不能判定所有工程質量合格。如果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项,在承包人继续追讨的情况下依然不予支付,就可以将监理人员的部分合格验收记录作为已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的参考依据。

    总之,建设工程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相应的法律纠纷比较多,这就需要工程各参与主体了解法律,面对问题时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违规操作,方可提高工程效益,获得更多发展空间。

    注释:

    余宏亮、黄金艳、肖月玲.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职业责任和职业责任保险研究.建筑经济.2018,39(10).14-18.

    仇睿.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建材与装饰.2018(40).127-128.

    张军海、贤力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工程变更法律风险研究.混凝土世界.2018(9).88-93.

    张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绪论.经贸实践.2018(18).327.

    谈永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分析.法制与社会.2018(26).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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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9: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