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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因素研究
范文

    摘 要 在“证据中心”的理念下,如何规范侦查讯问行为,以确保侦查讯问取得的事实证据能经得起法律的验证,尤其是审查当庭翻供高发,反复供述、虚假供述证明力甚至证据资格遭到质疑的当下,讯问人员如何面对和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研究,在讯问话语特征与表述、讯问话语的信息结构(焦点+句式/语言结构)问题的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安实务部门就“讯问策略-讯问方法-讯问话语”规范化应用中所涉因素进行研究,以期考量,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话语如何实现审讯的功能和审讯过程的控制性,最终获取真实合法的有罪供述,这对公安实务部门审讯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证据中心 侦查讯问话语 规范化 因素研究

    基金项目:本调研报告为福建警察学院2018年警务专项调研课题——刑事侦查“视频电子数据”证据展示问题专项调研(课题编号:JW201803)之成果,课题负责人:闫霞飞。

    作者简介:闫霞飞,福建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犯罪学、证据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23

    一、问题的提出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其意图在于确保侦查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下,理论和司法实务部门纷纷就如何规范讯问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等问题展开积极探索。2015年公安部指出公安工作应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侦查为基础”的理念。2016年10月公安部再次强调侦查机关应当强化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弱化口供的作用; 2017年6月,就非法取证行为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此外,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试行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10月26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讯问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安实务部门应该如何应对,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二、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概述

    (一)何谓“证据中心主义”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和庭审实质化,在这一要求下,公安部指出公安工作应树立“以证據为中心,以侦查为基础”的理念,并再次强调侦查机关应当强化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弱化口供的作用;此外,学界认为把审判中心主义落实到侦查取证阶段,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建立起“以证据为中心的侦查工作体系”,做到供述的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其中与其不适应的审讯制度设计和工作惯性,均需作出调整和改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数据引导侦查”模式的应用,使侦查讯问在获取案件信息方面的功能逐渐减弱,更多的是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任务。

    由此可见,我们所讲的“证据中心主义”理念,具体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下,在侦查阶段要以证据为中心,以侦查为基础,重证据轻口供,强化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弱化口供的作用,从源头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使侦查阶段所搜集的证据能经得起法庭的考验。其二,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要以证据为中心。亦可以说,要求讯问在一定程度上要尽量避免突审,在证据指向下,进行讯问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固定制作讯问笔录。

    (二)何谓“规范化”

    所谓规是指尺规,而范是指模具。这两者分别是对物、料的约束器具,合用为“规范”,意指对思维和行为的约束力量,是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或是指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不论是指既定的标准还是进行操作,使达到某种标准,规范这一术语通常与活动有关。例如过程规范、技术规范、道德规范等。所谓规范化,则是指在经济、技术和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规程和制度等)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那么证据中心主义理念下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问题,主要是指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对讯问话语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规程和制度等),通过在反复的实践中达到统一,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供述的讯问笔录,并能经受住法律的考验的过程。例如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这一些的讯问话语因为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体现的是程序性用语,具有法律权威性,常常用于威慑或震慑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基本身份情况或案件真实信息。在讯问笔录中常体现为讯问话语按照程序规范或实体规范化的表述。

    但是,从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侦查人员而言,这里存在一个疑问,那就是在讯问中,除了法律规范的用语外,还存在大量的描述性、指向性等话语。那么这些话语在侦查讯问话语的研究中,应当如何看待呢?这些话语的应用和存在,主要是因为讯问话语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而是作为实现讯问策略意图的工具,在整个讯问策略的结构体系中,都必须借助讯问话语这一载体才能实现。此时的讯问话语更多的是实体性用语,例如,案发经过、犯罪动机、是否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等。在讯问人员进行提问时,为了实现某一讯问策略或使用某种讯问方法时而使用的一种表述,目的在于获取犯罪事实或案件线索。那么此处的讯问话语是否有制定、发布或实施的标准?这一问题显然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将会在后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理论基础

    随着理论研究的纵深发展,关于侦查讯问行为规范化研究也从讯问制度、讯问程序、讯问阶段辩护权等宏观问题,转向微观的侦查讯问话语问题研究,尤其是近年来,有关侦查审讯的话语研究也从文本走向话语实践,从微观静态的会话分析转向宏观上的参与框架下的研究。关于侦查讯问话语有关理论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1. 言语交际行为理论与情境原理

    崔玉珍(2013年)就讯问中的信息传递角度,探讨了语言信息结构下的信息焦点和信息强度对传递过程的影响。郑洁(2014年)围绕讯问中的信息传递中的信息势能展开,就参与双方就信息流动势能问题展开策略的问题进行研究。例如,迷惑策略就是利用了信息不对称的原理,引起的信息流导向侦查人员,以获取案件信息。再如,迂回策略就是情境原理在侦查讯问中应用的更好体现。

    2. 会话模型与参与框架理论

    李响(2015年)通过建立以目的、策略和话语行为为内容的会话分析模型,来用以分析审讯过程中的话语结构和策略。毕惜茜(2016年)不仅分析了审讯话语的语体特征,更辨证的分析了审讯过程中语体的多样性和策略的灵活性。曾范敬(2017年)以言语行为理论为基础,宏观上以话语参与框架分析讯问参与双方的权力关系,同时又从微观上的会话分析进行双方权力关系的细节考量,引出讯问话语互动控制与权力的问题,从而提出了Q-R、 Q-R -q-r-q1-r1……和 Q-R-A问答对应结构。

    3. 刑事证明理论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定阶段之一,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机关承担着收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任务。侦查讯问作为法定侦查措施,其侦查人员刑事证明的对象有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而免证事实不列为证明的对象。首先,实体法事实主要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犯罪动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具体情况(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和其他情节);是否为共犯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为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以及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其次,程序法事实主要包括关于管辖、回避的事实;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影响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影响执行的事实;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事实。

    综上所述,本次关于证据中心主义理念下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因素的考察:信息化侦查或数据引导侦查的模式下,对侦查讯问的影响,亦可以说是证据因素对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的影响;侦查人员因素对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因素对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的影响。

    三、我国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应用中的影响因素

    (一)信息化侦查战法影响因素

    近年来,全国给地区积极摸索新型的信息化侦查战法,如福建泉州地区建立大情报研判中心,采取集成作战的信息化侦查战法,积极遏制传统犯罪和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此外,视频侦查与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侦技术并称为侦查破案四大支撑技术,目前已经在侦查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厦门市思明区则以图侦指挥为依托,与技术科、情报系统、侦查部门和派出所进行合成作战的侦查战法。然而泉州晋江则采用的是小案快破的模式,大大提高了打击犯罪的效率。

    通过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大数据时代下,随着“数据引导侦查”模式的应用,侦查讯问在获取案件信息方面的功能逐渐减弱,更多的是实现对已获取的证据,在讯问中得以审查核实,进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例如,合成作战下的侦查部门,讯问任务相对容易,此时的制作的讯问笔录比较规范,甚至在有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零口供定案。在没有合成作战的侦查部门,很多程度上侦查讯问的难度仍然很大。这主要是由于没有前期初步证据的支撑,完全依靠突审进行突破困难较大。合成作战的模式、规模等侦查战法影响着讯问任务的难易程度,这主要是由于,依托信息化侦查所获取的证据较为充分,反之,佐证材料不足。此种情况下的侦查讯问话语应用情况,正如表一所示。

    (二)讯问人员影响因素

    侦查人员是讯问活动的主持者,对讯问的质量和效率起着决定性作用。必须由经过严格训练且具有良好素质的人员担任。侦查人员素质的高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否具备法律意识;是否具有讯问的业务能力。前者表现为侦查人员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是否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是否掌握讯问的原理、技巧、策略、方法。后者表现为观察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交际能力和说服能力。这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具有较强法意识但是缺乏业务锻炼的刚从警的侦查人员;第二,法律意识薄弱却具备一定业务能力的讯问人员;第三,同时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的侦查人员。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使用的情况如表二所示。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情况

    在刑事案件侦查讯问中,只要掌握前面论及到的侦查战法、熟悉法律、并掌握讯问的技巧、方法等方面的知识,一般而言都能较好的解决问题。但是有时却拿不下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的原因,主要来源于犯罪嫌疑人方面。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讯问的过程中会出现不语、乱供和翻供三種情况。此时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使用的情况正如表三所示。

    四、结语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侦查工作要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理念。侦查讯问作为法定侦查措施之一,如何在讯问过程中贯彻或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理念?其实质就在于要求讯问活动必须符合有关程序性规范,作为以言辞形式进行收集、固定证据的侦查行为,有着区别于其他措施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讯问话语的功能在实现过程中,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在实现规范化过程中,侦查讯问话语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第一,信息化侦查战法因素。第二,作为讯问过程主导者的讯问人员的素质因素。第三,在讯问过程中,嫌疑人面对讯问人员提问时,所出现的不同应对情况。上述这三种因素,都与侦查讯问话语如何规范化有着紧密的关系。以期在未来的研究中,将对三者对规范化影响程度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公安实务和理论界的共同探讨。

    参考文献:

    [1] 张金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检察应对.法制博览.2018(2).

    [2] 陈龙鑫.“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传统侦查的转型应对.公安研究.2016(11).

    [3]上官春光.侦查讯问的核心环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社会科学版).2017(8).

    [4]董坤.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问题研究——从《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切入.法学.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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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6:51:35